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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忍无可忍,深圳市住建局搞“评定分离”明目张胆地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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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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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3 10:43:20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本身的意义就是要剥夺某些人的权利来寻求公平正义"似乎不妥,因为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作用:明示、预防、校正 幻灯片1.JPG 幻灯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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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0-27 10:58:37 |显示全部楼层

回 martineden 的帖子

martineden:1、找不出来这个“最”的时候,摇或者抽一个“最”出来,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但是,根本就没有想办法去找这个“最”,直接就摇号或抽签,那就是违法!

....... (2014-10-25 16:33)


“监管相当于“司法”,评标委员会相当于“立法”,招标人相当于“行政”。招标人只能“依法行政”。”这样的比方似乎不妥。


因为评委必须要根据法律和招标文件去评审(若招标文件有问题,则……,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89-90页)。


因而,若一定要打比方,那么只能说评标委员会相当于“法院裁判”(但又不同于法院审判,此时无原被告)或仲裁(但又不同于仲裁,此时的“仲裁员”通常是随机抽取的)。


招标人则是监督(若有问题,则提出重新评审)、执行(若无问题则进入签订合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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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0-27 11:18:39 |显示全部楼层

回 martineden 的帖子

martineden:“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是个病句。
法律的产生过程已经剥夺了某些人的权利,比如说你不得欺负妇女同志,之后大家依法办事就没事了,如果你真的欺负了妇女同志,就会剥夺你的人生自由的权利送你去坐牢。

法律是人大出台的,正常情况下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大多数人 .. (2014-10-13 21:48)


    欺负女同志,不是你或其他人的权利,更不是合法权益,所以一旦欺负了,法律就会采取强制措施,也即法律剥夺了欺负者的原有权益而对其进行校正。所以,“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是病句。


   “是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镇压和权利的剥夺”,这样是以数量的角度来界定法律的功能、作用,也不妥,因为“文革”中的批斗都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批斗,难道批斗就可以上升为法律?


   “是对强者的权利的剥夺”也不妥,若你理解的强者是官员和有钱人,那么是对他们限制而非剥夺,譬如,有的规定工作日警察不得喝酒。又如,对工资高或收入高的所得税交的比例是采取累进制方法,这不是剥夺他们的合法权利,是基于这些人通常占有了更多的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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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0-27 11:31:08 |显示全部楼层

回 martineden 的帖子

martineden:另外,法律不应该是国家制定的,应该是人民制定的,国家只是依法行政。

您受的正规教育太多,被颠倒黑白的教育搞坏脑子了。

....... (2014-10-13 22:01)


我之所以放上授课时的PPT,就是因为不少人不懂法律还在评判法律。我讲课时,问过很多次,法律中的条、款、项有何区别,但很少有人回答出来,尽管他们经过了大学的正规学习。不少人都要求公平、公正,但并不知道两者有何区别,这也是我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举例解释、区别它们的缘故。


当然,懂得法律,也不能因目前存在司法不公而否定法律的被国内外普遍接受的定义,前者是社会问题,后者是学术问题,就像你不能说因为存在小偷就说没有法律,当然,你发个牢骚说无法无天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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