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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例考试,我想探讨一下二阶段招标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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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18:15: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两阶段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二阶段招标的第一阶段与资格预审并不一样,不能混淆。但是条例中并未提及资格后审 联合体成员在投标截止日前更换是否有效。


所以我认为联合体牵头人递交说明材料给招标人,是否投标有效还是交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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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10:51:07 |只看该作者
确实没找到法规依据,不好答呢,反正我答的是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一阶段主要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向第一阶段提交过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虽分两阶段进行但整个过程应看作是一次性招投标过程,不能象资格预审那样分清开来,两阶段招标就相当于资格后审公开招标一样(只是过程中多了确定技术标准),整个招投标过程联合体投标人不得增减一样吧,否则投标主体不合格,这样理解也不知对不对?求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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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16:42:23 |只看该作者

回 处处学员 的帖子

处处学员:确实没找到法规依据,不好答呢,反正我答的是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一阶段主要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向第一阶段提交过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虽分两阶段进行但整个过程应看作是一次性招投标过程,不能象资格预审那样分清开来,两阶 .. (2014-11-09 10:51)
我也是这么理解的。联合体不能随便增减。如果增减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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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17:20:21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我也是这么理解的。联合体不能随便增减。如果增减就无效。 (2014-11-09 16:42) 
我记得在 工程建设招投标办法  里面 有这样的一句话,联合体成员更换,要向招标人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材料,如果仍具有竞争性可以接受,不具有竞争性其投标无效。 不是不可以更换,关键是判定他更换后是否仍有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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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18:14:37 |只看该作者

回 脑瓜子挺大 的帖子

脑瓜子挺大:我记得在 工程建设招投标办法  里面 有这样的一句话,联合体成员更换,要向招标人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材料,如果仍具有竞争性可以接受,不具有竞争性其投标无效。 不是不可以更换,关键是判定他更换后是否仍有竞争性 (2014-11-09 17:20)
你看的应该是旧的规定。按照实施条例的思路,增减应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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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21:12:53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你看的应该是旧的规定。按照实施条例的思路,增减应该无效 (2014-11-09 1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这个是实施条例的原话,但是你现在能判定二阶段开标时资格预审吗?没有法律依据啊!我依旧认为是由评标委员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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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07:40:53 |只看该作者

回 脑瓜子挺大 的帖子

脑瓜子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这个是实施条例 .. (2014-11-10 21:12)
我的思路:第一阶段不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没有权利参加第二阶段的投标。

        联合体应该在第一阶段组建,并提交技术建议书,才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的投标。如果联合体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书,但是到了第二阶段联合体成员有增减,应该视为另一个联合体了。尽管有的联合体增减后,资质、技术、履约能力有可能增高了。但是已经不是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书的联合体了。所以采购人应当拒收他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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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07:47:23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我的思路:第一阶段不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没有权利参加第二阶段的投标。

        联合体应该在第一阶段组建,并提交技术建议书,才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的投标。如果联合体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书,但是到了第二阶段联合体成员有增减, .. (2014-11-11 07:40)
这个思路符合实施条例的思路。废除了旧的规定,联合体成员增减后,竞争力增强了,可以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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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4:00:32 |只看该作者
最关键的一点,二阶段开标,二阶段之后还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资格后审,那就应该是评标委员会作出判定。
你所描述的一切都是你自己认为的,但是我们要有法条做理论基础依据。依据在哪里?
我们经常进行二阶段开标,一阶段就是相当于一个技术澄清会。二阶段才是正经的开标,也是资格后审。
我想问如果资格后审的话,在投标截止前我不能更换联合体成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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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4:37:06 |只看该作者

回 脑瓜子挺大 的帖子

脑瓜子挺大:最关键的一点,二阶段开标,二阶段之后还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资格后审,那就应该是评标委员会作出判定。
你所描述的一切都是你自己认为的,但是我们要有法条做理论基础依据。依据在哪里?
我们经常进行二阶段开标,一阶段就是相当于一个技术澄清会。二阶段才是正经的开标,也是 .. (2014-11-11 14:00)
资格审查为啥不在第一阶段?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如果不在第一阶段进行资格审查,而是第二阶段进行资格审查,就有可能出现,第一阶段提交建议书并且被采用的潜在投标人,第二阶段因为资格不合格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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