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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保留独立法人地位体现政府采购的公益性[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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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11:26: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集采机构保留独立法人地位体现政府采购的公益性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4年12月02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胡小龙   

在政府采购领域,近期不少同仁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如何保留独立法人地位"这一话题表示关注。笔者以为,有三个基本问题必须认真思考。

集中采购机构为什么要确立独立法人地位

首先是法人地位法定。《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可见,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是法定的、是毋庸置疑的,确立独立法人地位是依法办事。其次是独立属性必需。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集中采购机构之所以应当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就是因为政府采购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无论从客观实在还是从内在需要来考量,都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廉洁、高效,而集中采购机构的这些法定职能只有在其拥有独立性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实现。换句话说,诸如集中采购机构与行政监督部门"管采不分",或从属于某部门的内设机构而丧失其独立法人地位的做法,都不是合法合理的。

设区市集中采购机构目前组织设置的大体归属

《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十多年,也是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创新与探索的十多年。资料显示,按省、市、县三级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有集中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1200多个,工程建设招投标、国土资源拍卖挂牌、国有产股权交易与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基本纳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以浙江省湖州市为例,市级统一平台于2004年3月19日建成运行,至今已逾10年。至2014年6月底,进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国土资源、产股权和政府采购项目累计74355批次,其中政府采购24162批次;交易总额累计1462.1973亿元,其中政府采购30.2962亿元、占2.1%。以浙苏皖地域为例,集中采购机构的组织设置形式大体有三种模式:一是集中采购机构成为从属于交易中心的一个内设机构,比如政府采购科(部),交易中心是集中采购等内设机构的统一法人,集中采购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二是集中采购机构接受交易中心(有行政建制的,也有事业机制的)的统一管理,但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二级法人资格,对外同时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科(部)两块牌子。三是集中采购机构接受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对外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集中采购业务的监督,大体为两种模式。一是集中采购业务接受该地市诸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等新建立的综合监督部门的监管。综合监督部门根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委托,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管。二是集中采购业务接受该地市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管。可见,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中提出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的要求,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

笔者以为,从政府采购十多年来的实践和探索看,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很有必要,理由有三。一是有利于保证政府集中采购的合法性。依法办事是保留集中采购机构法人地位、保持集中采购机构相对独立性的最主要理由。建立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法》的赋予且至今没有可以"授权或委托"的条款,据于此,集中采购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这一合法凭证。在现实中,一些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时确实存在随意改变政府采购方式,违法更改采购评审程序,违规干预采购评审结果,自设名头乱收采购费用,管采不分自己监督自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的是集中采购机构自身的原因,但也不排除来自交易中心或相关部门干预,使集中采购机构被"左右"之可能,因此,保持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确保集中采购机构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能。

二是有利于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责任性。政府采购制度严、要求高、批次多、范围广且直接与金钱相关联,是一个高危地带,也是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热点。保持其独立法人的地位,可以使集中采购机构的权责目录更清晰,使行政监督部门的考核边界更明确,从而使集中采购机构摆脱干扰,依法办事,规范自我,促进业务和服务双提高。

三是有利于体现政府采购的公益性。非营利、公益性是政府采购的本质属性。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这一"顶层设计图"明确:由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资源进平台。这就表明,集中采购机构归属统一平台管理是大势所趋。但"顶层设计图"没有否定集中采购机构的存在,反而强调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法制化。"这无疑是大力支持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法人地位。只有保持独立地位,摒弃部门利益,规范自身行为,接受阳光监督,政府集中采购才能充分体现非营利和公益性。这与交易平台顶层设计方案的本意应该是高度一致的。

责任编辑:yangshcg

保存时间:2014/12/3
原标题:集采机构保留独立法人地位体现政府采购的公益性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discussion/20141202/discussion_978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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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16:51:53 |只看该作者
体现公益性是否应不收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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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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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21:26:53 |只看该作者
不少地区的集采机构和财政部门是没有隶属关系的。而且也不收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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