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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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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货物招标最高限价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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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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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8 17:06:44 |只看该作者
不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高限价,若超过控制价,国际招标能用下面这一条作为否决所有投标的理由吗:
   
    【32.  终止招标或否决所有投标


    3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因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等不可抗力原因,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产生)。】

    个人理解,这一条是先有计划的变更,才使招标无效;没有把握把它解释为招标结果导致采购计划发生变更,所以重招,若可以,那就会发生只要招标结果使业主不满意,它就以此理由重招。因此,有时想用这一条但不敢用,担心引起投诉无法解释。

   若在投标截止后,开标之前公布控制价,没有法律支撑,任何人都可以说我们违法。


   实施条例第27条把我们搞得左右为难、晕头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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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2#
发表于 2014-12-18 17:55:35 |只看该作者
看来大家都觉得不应该公布控制价,我从事政府采购,我说一下我的看法,每一项政府招标都是有预算的,超过政府预算的不能执行,遇到的问题是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预算,只能废标重来。对公开控制价引发的不良后果,也很担忧。


我觉得可以区别对待,对于竞争性强的项目,根据预算公布控制价,防止超出预算的同时,围标可能性小。对于竞争性不激烈或者垄断性强一些的项目,预算保密,不设控制价,防止出现贴着预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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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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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12-18 22:11:56 |只看该作者
标底极有必要;最高限价没有必要。


在正常的竞争中,投标人报价全部高于预算,一般应该从预算的准确性来分析,做好预算是前提。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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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4#
发表于 2014-12-19 08:23:09 |只看该作者
再来说两句我在工作中遇到的困惑,我是一所大学招标办公室的。


老师买的设备预算是从供应商那里获取的,然后上报学校审批通过,这样如果不公布预算,前期接触的供应商就会获得先机,对老师购买设备的品牌档次更了解;


那些看到招标公告再来报名的厂家因为不知道预算,仅根据标书技术指标来推测投标产品的档次,价位,很容易报价太高或者太低。不知道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所以准备公布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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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5#
发表于 2014-12-19 09:26:22 |只看该作者
个人拙见:工程招标的最高限价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投标报价超限价必须否决其投标,货物采购的预算不应在开标前公布,超预算不一定会被废标,这正是工程招标与货物采购区别之一,这是由于两种招标标的的特点决定的。


    工程通常有图纸、有清单,套定额,社会平均成本相对好测算,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出预算,根据预算形成招标人能接受的最高限价,而公布最高限价可以有效地防止岐高岐低的有效报价(早期是用最接近标底的报价得高分来杜绝岐高岐低报价,后因标底腐败等原因取消了)。岐高报价导致招标人损失,岐低报价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措施到位。


    与工程项目不同,由于商品经济的发育成熟,各商家销售的产品个别成本差异很大,无法测算出社会平均成本,而货物验收相比工程简单易行,对预算保密,能促使供应商客观地报出自己有竞争力的个别成本,而公布预算反倒会误导供应商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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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6#
发表于 2014-12-19 11:41:28 |只看该作者
关键还是在于评标办法和市场竞争。如果用最低投标价法,如果竞争是充分的……都不会存在所担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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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7#
发表于 2014-12-20 16:42:13 |只看该作者
现在这种法规的设计,自然有它的道理。首先、按照FIDIC招标程序是不赞成高位拦标的(低位拦标也不赞成),担心招标方利用高位拦标做坏事情(能做什么坏事情,自己补课)。我国现行法规规定,高位拦标,你可以搞也可以不搞,没谁强迫你(所以别攻击最高投标限价这回事,好无聊的)。如果你为了控制预算搞了,那国家不能让你瞎搞(就是不能出现FIDIC程序里面提到的招标人可能利用高位拦标做的坏事情),所以让你事先公布在招标文件里面,接受大家的监督。如果你的最高投标限价低于市场行情30%,乖乖,你违法!违什么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其次,也可以让投标人事先有个掂量,这事儿这个价格做不做得了。越是好的投标人通常成本也搞要价也高(好材料慢工细活维持品牌看重长远利益),如果这要求按这价格做不下来,就别去搀和了。这是为了减少社会成本社会消耗!

如果因为怕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的给围标提供了方便,也因噎废食。如果真是完全组织好了的一群围标的投标人,你有没有最高投标限价,你公布不公布,什么时候公布都不能解决问题。得用别的方法去搞定(别在这里问我用什么别的方法去搞定,那说起来话又长了)

我给你一个建议适当的减低这种操作(即在招标文件里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虽说只公布计算方法-比如报价平均值之上20%作为最高投标限价位置,可以一定程度上的对付围标,但可能这个价格会突破招标人的计划价格而违背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初衷)的副作用,就是加大货物招标的价格权重和增加价格得分计算公式的识别度。(本来货物招标价格权重就应该比工程大得多)

首先招标之前,你应该尽量掌握两个价格,一个是招标人的计划价格(或预算),一个是市场行情(市场行情你都搞不清楚,你还拦什么标呀)
然后评标办法设计为:
以计划价格为高位拦标价,以低于市场行情30%这个位置作为低位拦标价(招标文件里面别叫这个名称,你把他解释成成本价就可以了。反正成本是谁也证明不了的事情。而且我们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哦。),落在这个价格区间的标都是有效标
如果投标人报价等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得零分;投标价格最低的,得满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次低价或者次低价与次次低价的平均值得满分)
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得分由线性插值得出

用这种方法来逼使投标人互相残杀(原来只是诱使-抛一块肥肉即采购需求让投标人争夺,就像周恩来把辣椒藏在鱼肚子里面骗猫吃辣椒,现在改为毛泽东的招数,直接把辣椒水涂到猫*屁*眼*上面逼使猫儿不得不舔)

至于说围标,真的要靠别的方法去搞定。你开标之后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人家围标的通过一次招标失败不就试出来了。你一次招标失败不能不重新招标吧?你如果第二次换一个最高投标限价的位置,那很容易二次招标失败的。那你到底还想不想搞招标呀?(另外,政采项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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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15:42:32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u6782 的帖子

liuhu6782:货物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当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才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预算并不需要在开标前公开,且投标价超预算也并不必然导致废标(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招标投标法》中最高投标限价是必须 .. (2014-12-15 17:50) 
政府采购也是要遵守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吧,只有出现不一致的情形才按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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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1:04:40 |只看该作者
该问题是否涉及2013-10-25颁布、2014-03-15 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其中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同时,2007版国际招标文件范本第一册,也有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这一条
第32.1条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以上两条个人理解就是不能强买强卖。


    招标人为了保护核心商业机密“设备最高限价”而不公布这个价格,且当招标过程的所有活动都是合法合规正常操作的前提下,排序第一的候选人的价格超出了业主刚性的、不能有一分钱突破的计划价,使得业主无法签约时,招标人可否以上述两条理由决绝本次招标的结果呢。

   也就是是否可以把“消费者(招标人)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写入招标文件中,以达到2007版国际招标文件范本第一册“第32.1条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的目的呢。


注:本案例想解决的是如何拒绝招标结果的问题,不是围标串标问题,也不是如何确定评标方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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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忠实坛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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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2:20:21 |只看该作者

回 b0679 的帖子

b0679:      该问题是否涉及2013-10-25颁布、2014-03-15 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其中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 .. (2014-12-25 11:04)
很有道理!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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