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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1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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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17:40: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我的问题是:

1、A单位开标一览表小写为440万;大写为肆拾肆万(总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注意不是41条的“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
”),投标文件明细表单价汇总之和为440万总价也是440万,唱标
现场投标人对以上报价没有提出异议,在《开标汇总表
中也确认签字了。
评标委员会应当怎么依法认定?是否需要书面澄清?是否涉及否决投标?如果投标人现场不签字有异议怎么处理?


2、B单位
开标一览表大小写一致为410万,但
投标文件明细表单价汇总之和为480万总价也是480万。如果以开标一览表为准的话,经过综合比对那么它可能就中标了,中标了该怎么签订合同呢? 所有的分项报价简单的按照相应比例:410÷480浮动是否可行?如果没有按照其开标一览表评审报价,他中不了标产生了质疑投诉又应该怎么依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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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9:29:07 |只看该作者
1A单位总价应认定为44万。理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和七部委12号令第19条的规定类似。修正工作仅仅是为了评审目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价格保持不变。是否否决该投标,需要评委会依法采取恰当的质疑方式,要求投标人做以说明。但不能明示其遗漏和错误,其目的应当围绕是否已经导致低于其个别成本,以便给予投标人在牺牲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自行撤回其投标的机会,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均不致受到损害。
2B单位虽然评标一览表的价是410万,但评审的总价应为480万,如果按照480万评审,综合打分仍然排名第一,中标价则按410万。签订合同时应按410万调整单价。
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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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0:17:18 |只看该作者
按41条规定,A单位:①大写金额“肆拾肆万”≠“410万”小写金额,以大写金额“肆拾肆万”为准;
                                        ②总价金额大写金额“肆拾肆万”≠“410万”单价汇总,以“410万”单价汇总为准;
                                        应认定A单位投标总报价为410万。
                         B单位:“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分两种情况:
                                          ⑴当开标一览表中有明细,与投标文件中的明细不一致时,以前者的为准(包括校对大小写、汇总等);
                                          ⑵当开标一览表中无明细,只有总金额:
                                          ①若是投标人自身原因疏漏的,应不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予认可;
                                          ②若招标文件本身未明确要求开标一览表提供明细表的,则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中的明细表无可比性,也就不存在不一致的说法,理应按41条第二款修正评审;
                                           但第40条第二款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评标时不予承认。”因此,评审时只能按开标一览表的总报价进行评审,若该投标人中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也必须认可,且中标人按总报价调整中标单价,调整方式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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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0:30:26 |只看该作者
我的实践经验是:
1、A单位以大写肆拾肆万为准。继续评审。
要求投标人在这一个报价不能变动的情况下澄清是否能干。如果能干,就继续评审。也可以弃标。


2、B单位开标一览表大小写一致为410万,但投标文件明细表单价汇总之和为480万总价也是480万。以开标一览表为准,继续评审。要求投标人在这一个报价不能变动的情况下澄清是否能干。如果能干,就继续评审。也可以弃标。
如果中标了,中标了按照410签订合同. 所有的分项报价简单的按照相应比例:410÷480浮动。
让城市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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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1:35:48 |只看该作者
两条矛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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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2:20:53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

老朽的处理意见是:
A的投标价应该是440万。
B的投标价应该是480万。

处理的理由和依据详见老朽的专著《评标方法概论》第82页。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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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0 05:40:10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楼主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

老朽的处理意见是:
A的投标价应该是440万。
B的投标价应该是480万。
....... (2015-01-19 12:20)

钱老,您好!

经过你的点拨,我已再次阅读了《评标方法概论》第六章第一节的内容,但是书中有不同观点,我还是存在疑惑:

P81页 最后一行文字“经修正算术错误的投标价格,必须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算术错误修正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VS
P82页“二、算术错误与实质性内容”:笔者认为(作者),算术错误不属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算术错误通常是明确的显而易见的,也无需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前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同时招标师专业实务教材也沿用了此观点,现行在实际项目评标时如果在操作上有悖于法规的话,可能会产生质疑投诉的麻烦。因为主管部门在受理争议时都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绳的。我认为评标委员会应该依法发出书面澄清予以确认,理解如下:

       在项目的执行中应该沿用书面确认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依法作出修正并由投标人确认。给投标人确认的机会同时也是保证了调价的正确性(特别是复杂的项目组价表就厚厚一本,短时间内专家也很难保证万无一失,万一错看漏看细项,经过确认是“误会”还是“错误”就定性了,没有顾虑了),如果依法调价后导致投标人预见到其根本无法顺利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也可以及早声明,否决其投标后评标委员会也可以将精力投入到择优选择其他中标候选单位上去。也是避免中标后合同出现履行中的风险(招标的形式最终就是为了合同能够科学、顺利的履行嘛)。如果不然,到后期即使不退投标保证金也很难弥补由此给招标项目带来的损失(时间/经济/人力…损失);再比如采用综合评分的项目,问题单位是否参与评标基准值的运算以及用哪个价格记入运算公示,其实都实质性的影响了其他投标人的权益和最终的评审分值。


       所以,评审时发现“算术错误”不可以单方面由专家决定取值,应该依法调价并且经过投标人的核实确认为佳。


       另外,我还有一种考虑但不成熟: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是否可以理解为投标文件属于投标人提出的格式条款,价格上出现
两种以上解释
应该采用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经过梳理思路,我也再次修改了第一帖的内容,使问题更加具体些。以便于请教大家出现算术错误,依据哪部法?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是否有优先顺序?同一条法律条文的内容是否有司法解释的优先顺序(针对41条)?算术修正后到底最终取哪个值?下什么结论?恳请前辈在百忙之中,再次点拨为盼,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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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0 09:04:11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钱老,您好!
经过你的点拨,我已再次阅读了《评标方法概论》第六章第一节的内容,但是书中有不同观点,我还是存在疑惑:
.......
书中的观点不存在矛盾,这是针对的两个问题。
p82的“算术错误的修正”一节是完全拷贝世行的规定。国内的规定(例如财政部18号令)不完整,给大家在实际操作中带来困难。
“算术错误与实质性内容”一节是针对不准修正算术错误而言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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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0 13:14:2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主的两个案例基本快超出了法律法规所能想到的错误了范围。处理办法我建议还是实事求是为原则吧。
有点感受:现在标太多了,投标人疲于应付难免出错。其实并不符合招标本意。北京市已经提高了2015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标准。这样能够减少很多公开招标项目,值得称赞。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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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2:48:30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明确货物和服务的公开的标准是120万,北京市定为200万,是否矛盾?不过200万以上工程公开招标确实会在近期调整,届时将达到400…500万起。

如今财政部又颁布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我这出差中已经接到财库正式的红头文件了,稍后分享给大家。

政府采购六个方式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也将在3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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