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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专家、供应商有话要说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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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17:21: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专家、供应商有话要说


2015-03-03 中国公共采购舆情网 微信


微信号 ggcgyq
功能介绍 每日提供及时权威的公共采购舆情资讯服务


摘要

《条例》耗时12年终于面世,对此业界专家怎么看,供应商又是怎么想的?本网记者就此联系了相关各方。

《条例》对评审专家责任的界定是巨大进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采购研究中心(筹) 宋雅琴博士

《条例》出台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之前《政府采购法》可能对专家评审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规定不明确,《条例》针对实践中评审专家违法评审现象,专门对评审专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细化、完善法律责任方面有了极大的进步。
《条例》中还明确了采购人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责任。《条例》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也是未来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采购合同公开将极大提高政采信息透明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刘恒斌

期盼已久,现在依法治国,我们集采机构第一件事就是集中学习,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现在正抓紧修订招标文件。虽然迟了,还是有用的,之前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布政府采购结果,但并未要求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公众、未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无法了解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部内容,此次条例要求公开采购合同,将大大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集采机构分段实施明确,机构设置不合理就违法,也是对我们过去工作的一种肯定。公布预算、结果、单价、合同,增加了透明度。出台制度在具体工作中规定了方向,具体需要配套制度。但现在集采机构形势变化,期待更完善的法律。
《条例》还规定,项目信息必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中标的单一供应商名称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此外,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也必须公开。
《条例》中着力强化优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调控功能,通过一系列具体和尽量细化的规定,更好的做好政府采购。

《条例》没有解决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问题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谷辽海

一直盼望这样一部实施细则出台,个人比较欣赏《条例》中:明确规定五种情形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须回避。使《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更加明确细化。
但是《条例》中对集中采购概念的解释并不准确,没有从内涵、外延来揭示本质。而且《条例》对实际工作影响不大,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遇到的难题。
对采购规范、政策功能的推动等方面没有帮助,且没有解决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和职能的问题,各类采购工具的操作程序都没见细化,仍然不具有可操作性,条例虚设的空洞的内容太多。国外政府采购的公开政策中会有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照顾民族企业,节能环保等等,希望未来能有大的突破。


《条例》出台让政府采购天平更
—— 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刘杰鹏

对我们供应商而言竞争的环境会更加公平、公正,是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跨越式进步。
从第二十条中对供应商可能遇到差别或歧视性待遇的八条规定不难看出,规定非常细致,细致才可操作,可操作才会保证法律的主旨和目的得到落实。纵观整个条例,对所有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主体和个人都是公平的,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二十八条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相关规定,也是公平、公正的集中体现,零散采购以协议供货为主,采购人可根据喜好自主选择品牌,这种情况规避后所有的供应商都可以来同台竞技。
《条例》中对政府采购合同公开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阳光下所有的猫腻都将无所遁形。合同公开后,所有的价格、品牌、参数、采购人、供应商等详细信息都会公之于众,不同项目、不同时间、不同区域就可做多维度的大数据分析,可以接受媒体、大众、监管机构的多重监督,很多问题自然就会规避。
但在具体操作中有一点还要深入探讨,合同到底在什么类型的媒体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页数往往都很多,对于网络媒体来说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对于报纸、杂志类的平面媒体来说肯定不行。
《条例》是一个类似操作手册的法律规范文件,在采购预算、流程、方式等各个方面有了更加细化的界定,尤其在一些裁量尺度上让大家有法可依。


《条例》应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北京易德诚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洪才

《条例》应该顾全大局,适当的保护一下中小企业,对于这么多的中小企业,在参与投标竞标的过程中,中标的几率还是很少的,应当给中小企业一些发展的空间,让大家有机会参与到采购的投标竞标中。
《条例》中的公平公正未曾落实到位,在真正的采购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人为因素,影响采购环节中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条例中未得到切实规定,依旧无法解决采购中人为因素影响采购竞标的结果,所以还是存在弊端。
还应提升采购人对供应商的重视程度,对与一些企业也是积极参与竞标,可不知是何原因屡屡无法中标,对此供应商一头雾水,想要提高却无从下手,在此方面应该进行一些义务的要求,比如说回访,让别人知道是哪方面不足,需要成长,才会使得双方共同受益。同时也是对供应商的尊重。


《条例》对通用耗材企业发展带来了重大利好
——珠海格之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蒲伟

《条例》对于《政府采购法》中不明确的方面有了明确规范,在采购质疑方面、不公平待遇方面,有了《条例》就有了指导依据。
和我们密切相关的耗材采购,之前遇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指明要外企或者原装的不公正待遇时,可能没有办法,但现在《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们就有了依据,有了保障。这些具体规定的落实,将给我们行业带来巨大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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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3-4 18:41:04 |只看该作者
》针对实践中评审专家违法评审现象,专门对评审专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细化、完善法律责任方面有了极大的进步。
《条例》中还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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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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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3-5 08:18:58 |只看该作者
评审专家的责任和处罚条款,相对以前,要重得多,今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将是一个“风险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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