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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求教: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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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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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9 10:56: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求教:《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颁布,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改)第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那么,这里的“中标结果确定”,是中标候选人确定开始公示时,还是招标人定标、中标通知书发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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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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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9 13:40:46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从时间上来讲,是从选定评标专家之后,到中标候选人确定开始公示之后,且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的这一段时间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以前财政部相关的规定,是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开始公示的同时,公告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如发生第五十六条的情况,评标专家的名单已经公示,该中标候选人有可能会去给“公告”后的评标专家做“工作”,结果往往是对招标人不利,从制度上来说,应该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或同时进行公告,比较合理、才好切实起到“保密”本身相要达到的效果。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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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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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3-9 15:26:53 |只看该作者
是中标候选人确定开始公示时,因为可能涉及评标专家回避的问题,等发中标通知书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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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9 21:01:47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个人理解,从时间上来讲,是从选定评标专家之后,到中标候选人确定开始公示之后,且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的这一段时间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 .. (2015-03-09 13:40) 
应该是确定以后。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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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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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0 07:24:59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定标,即一般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之后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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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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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0 16:24:12 |只看该作者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评标专家是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进行公示;中标公示的时间与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至多会有是两个工作日的差别,具体的时间差异还要看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落实的状况。

条例内容 如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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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0:27:48 |只看该作者
对7部委12号令第8条“中标结果”概念的解释必须坚持“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相结合的原则,从文义上来说,所谓“中标结果”应指已确定中标人,而非仅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是评标结果所确定的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并非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必然为中标人,甚至所有的中标候选人也并不一定为最后的中标人,因此,确定中标候选人仅是评标得出的结果,这个结果要公示,要接受质疑的。有朋友引用《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来解释7部委12号令的“中标结果”,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不可取的,这就涉及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大家都知道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我国实行“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并行的立法模式,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在制度设计上是有很大差异的,以采购法的规定来理解和解释招标投标法是不妥的。因此,此处的“中标结果”应该指的是确定最后中标人的结果,而非公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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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6:27:54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确定中标人之后 按照招投标法这一法律体系的规定 中标公示仅仅是公示中标候选人  将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排列顺序公示而已 这和中标结果确定有一定差距 确定即定位最终的中标人 哪怕公示期间没有人提出异议 仍然只是公示 就像公务员考试一样 公示期间  仍然不是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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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6:28:41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个人理解,从时间上来讲,是从选定评标专家之后,到中标候选人确定开始公示之后,且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的这一段时间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 .. (2015-03-09 13:40)
拿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来解释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这一体系 说不通的 政府采购就没中标公示这一环节 直接就是中标结果公告 直接公布中标单位 即中标结果确定 因此在此时 采购人已经定标签字确认招标采购结果后 按程序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并公布评委会成员名单没有任何问题 符合18号令中的 名单开标前确定 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的原则
而招投标法体系中需要进行中标公示 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 是将评委会依据评标办法标准评审得出的前几位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并非最终的中标结果 按照招投标法体系规定 推荐不超过三名中标候选人 所以在进行公示的时候 公示的不仅仅是第一候选人 而是所有推荐的候选人 只有等公示期过后 公示和公告有着本质的区别 就像公务员考试 即使到了公示这一环节 仍然不是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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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11:47:07 |只看该作者
[s:69]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中法定一种主要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中规定: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工程及工程类的服务招标,在政府采购中也占用了比较大的比例,所有说,撇开政府采购及其条例、政策,为了说招标而说招标,为了说公示而说公示,是不全面、不准确的,呵呵[s:84] [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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