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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有对组织重新评审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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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10:21: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对组织重新评审,财政部目前有相应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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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2:19:45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通知里面有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财政部74号令中有两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以及计算错误外,不得组织重新评审
除此之外 如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标准方法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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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8:23:33 |只看该作者
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有一些对重新组织招标的规定,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 ... 0150227_11955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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