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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三条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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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3 12:01: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实施条例》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还是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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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3-23 13:22:28 |只看该作者
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是自行采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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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3 15:13:43 |只看该作者
部门集中采购用不用审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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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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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5 08:24:23 |只看该作者
问题出在对《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上。第二款的前提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然后分三种形式进行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需要自行采购的,才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下面是《政府采购法》释义里面的解释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第一款是关于采购人的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形式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形式的规定。这两款的具体含义非常丰富,主要有:
  1. 明确采购项目所有人。
  按照本法规定,适用本法的采购项目,都是采购人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不是采购项目的所有者。
  2. 间接地对采购项目进行分类。
  按照本法规定,我国的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两大类,即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其中,集中采购项目是指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这种分类与本法规定的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是一致的。
  3. 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虽然都是采购人的项目,但采购人不能直接采购,必须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是集中采购机构强制委托采购范围,通过“合零为整”,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4. 规定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确定委托采购项目后,应当与集中采购机构签署委托采购协议书,集中采购机构仅就受委托的分散采购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分散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愿委托采购范围,这些项目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还是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5. 间接规定我国集中采购的形式。
  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6. 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
  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考虑到集中采购目录中具体项目的特点,第十八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其实施体有集中采购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其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是跨部门的通用商品及日常服务项目等,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和单位不允许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涉及某些部门的特殊项目,应当由相关部门实行集中采购,不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如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属于个别单位的特殊需求,而且不具备批量特征,可以由该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但事前必须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否则,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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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6 09:13:0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啊,这回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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