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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读期待政府采购的正向改革,浅谈招标采购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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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11:28: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读期待政府采购的正向改革,浅谈招标采购发展改革

      读完文章产生一些感想,由于时间仓促,写的不对的地方,还烦请大家指出。谢谢


    我们总是认为招标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采购方式,因此,总是强调其效率、成本上的作用。但是通过对招标制度起源的了解就会发现,招标最大的优势在于其采购的公开透明、相互竞争,其中充分、有效竞争也需要建立在公开透明这个前提下。


    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只是代理人,出资人即纳税人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对代理人的采购行为进行约束,这是非常正常与合理的。至于招标代理成为违法的帮凶,除了水平低的原因外,大多是因为招标人有自己的目的与倾向,这也恰恰说明立法的重要性。


    政府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行为进行管理是否合理,不能一概否定。比如,多数国家都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甚至将最低价中标法最为首选。对于招标限额以下如何采购也都有具体的规定。至于各个地方政府在管理招标采购的一部分做法也确实产生一些乱象。


    在我国现有体制下,管办分离从长期来讲一定是我国机构改革的方向,其根本目的也是要限制行政部门的权力过大,通过将交易与审批管理相分离,建立起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这也是目前我国有些地区搞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将行政部门原有的决策、审批、执法监察职能相互分离)。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成立,个人理解其目的在于建立起管办分离的交易体系,增加对行政部门权力的制约。但是由于原有各类交易中心种类、职能不同,比如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物业招标服务中心等是以提供交易服务为主。政采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是具体的交易机构。因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建交易平台,还是建交易机构存在分歧。但是,只要是以建立管办分离、增加对行政部门权力的制约为目的,公共资源中心是平台还是交易机构问题不大。


    国有投资项目的采购具有公权力性质,目前我国在采购领域的诸多的问题更多是由于权力过大、难以制约。与西方发达国家体制不同(西方国家大多是立法、司法、行政相分离,市场交易主体对公权力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我国政府只有通过建立起相对合理的交易体系,形成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相互制约、监督,才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权力过大的问题。(无论是法治的建设,还是简政放权都是政府在对自身的权力进行制约。同样,随着我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终将是一个过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首先要分清什么是市场的,什么是政府责任。放下政府责任,完全依靠市场,不仅不会把政府的权力关进笼子,只会造成更大腐败、更大的损失。招标采购行业要市场化的是民营投资领域,减少审批、行政化的也是民营投资领域,将国有投资与民营投资混为一谈,只会成为政府推卸责任的借口。


    想要建立良币驱逐劣币的环境,还是需要
诚信体系的建立即需要严刑厉法、需要严格执法,增加违法成本才能真正驱逐劣币。否则单纯靠市场更大可能会是劣币驱逐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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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13:55:47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其目的在于建立起管办分离的交易体系,增加对行政部门权力的制约。但是由于原有各类交易中心种类、职能不同,比如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物业招标服务中心等是以提供交易服务为主。政采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是具体的交易机构。因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建交易平台,还是建交易机构存在分歧。但是,只要是以建立管办分离、增加对行政部门权力的制约为目的,公共资源中心是平台还是交易机构问题不大。”
个人认为,楼主这一说法可能与现行法律不符,不对之处,欢迎大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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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15:18:09 |只看该作者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个人理解其目的在于建立起管办分离的交易体系,增加对行政部门权力的制约。但是由于原有各类交易中心种类、职能不同,比如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物业招标服务中心等是以提供交易服务为主。政采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是具体的交易机构。因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建交易平台,还是建 .. (2015-04-16 13:55) 
感谢指出,改革总是会与现行的法律产生矛盾,否则就不存在改革。只要改革的方向、目标是正确的,是有利于行业发展、有利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是可以修改、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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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15:45:29 |只看该作者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个人理解其目的在于建立起管办分离的交易体系,增加对行政部门权力的制约。但是由于原有各类交易中心种类、职能不同,比如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物业招标服务中心等是以提供交易服务为主。政采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是具体的交易机构。因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建交易平台,还是建 .. (2015-04-16 13:55) 
哪块于法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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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0 10:53:34 |只看该作者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立法总是落后与现实,尤其是在这日新月异的时代。

欧美法系的特点是,不以成文法作为硬规则,在现实与规则中,逐步微调。

还是要实事求是,同意按条例的规定,将集中采购收归国有,当然,各地的集中采购目录过大了,基本包括了所有的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基本没有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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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16:13:46 |只看该作者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作为招标人,顺便说一下:
1、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只是代理人。“大多是因为招标人有自己的目的与倾向”,一个人出去买菜,不知道是想买鱼,还是买肉,还是买菜?如果是是想买鱼,心里没有定位?捡最便宜的臭鱼烂虾买?或者买海参鲍鱼?不看看自己兜里的钱么
2、“最低价中标法最为 .. (2015-04-20 11:20)
       恩啊,感谢回复。


    1、对于商品有倾向是对的,就比如你说的是买什么鱼,买多少鱼。这是根据你的需要、能力来定的。我说的倾向是对卖鱼的商贩有倾向性,比如都是卖一样草鱼的,我就是想买那家的。(先不考虑是否有利益输送)在招标过程中,这种倾向就是对另一家卖草鱼的不公平。


    2、买什么电视机,包括考虑未来的兼容性这都是您采购的需求。在能够满足您需求的电视机里选择便宜的应该没有问题吧。


    现实当中正是因为做不到每个人都大公无私,所以才通过立法对招标人的一些行为进行约束。比如,招标人走形式招标,除非出现利益纠葛被举报,否则谁又会有机会去监督他呢?我国大多数腐败行为不就是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吗?


    说到底,招回一个烂摊子,究竟是招标文件的问题,还是仅仅因为中标人与您没有其他关系?不要项目一出问题,就把原因归结到招标上。难道让您自由选择,就一定不会出问题,有损失吗?最简单的一个例子,现在有些甲方专业性不强,就采取雇佣项目管理公司,招标还是甲方做,如果项目出了问题,项目管理公司可以把责任归结到不能自由选择施工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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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16:33: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感想很好;思考也不错。


但是,要注意 :我们说的采购与招标,是指的“公共采购与招标:;应该严格区分和私人采购的区别,包括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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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09:48:53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楼主的感想很好;思考也不错。


但是,要注意 :我们说的采购与招标,是指的“公共采购与招标:;应该严格区分和私人采购的区别,包括举例。 (2015-04-21 16:33)
        感谢版主的回复,我的感想、举例都是在公共采购与招标这个大前提下(更具体说是国有投资项目)。对于民营投资、私人采购,我是支持更加自由化、市场化,减少对私人采购的限制。
    我的举例如有不妥,在此先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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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间……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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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0:09:36 |只看该作者
不以推行“最低价中标”为目标的改革,都是没有前途的。
…………在人间………… 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aobiaocankao 微博:http://weibo.com/zhaobiaocan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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