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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投标文件可以灵活处置(转帖) 【讨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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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5:51: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迟到的投标文件可以灵活处置(转帖)


       代理机构可不可以接受迟到的投标文件?答案也许并非是否定的。


  事实上,公开招标项目只有3家供应商响应,开标时却还有1家供应商迟到的情形,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对此,有些代理机构的做法是:与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协商,在所有供应商均同意接受迟到的投标文件后,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最后由供应商签字确认,招标活动继续进行。这种灵活处置的方式,笔者认为是符合政府采购程序性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是保证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及开标与投标时间、地点衔接的严密性,并在保护守时投标人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对不守规则的投标行为给予惩戒。然而,实践中,当特殊情况发生时,对不守时供应商作出惩戒,不仅可能使全体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还可能使社会成本、采购效率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失。那么此时,是恪守法条,拒绝迟到的供应商,还是遵循立法精神,灵活处置投标文件,这对代理机构来说是个考验。


  毋庸置疑,当因投标人迟到导致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发生时,相关单位并不能按规定允许该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因为开标室外分明站着沮丧但愿意响应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如果一定要认定此项目供应商不足3家,其结果是宣布该项目废标,重新组织招标。无疑,这种做法有损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当执行某一法条后导致全体当事人利益受损,这种行为至少背离了一条法益原则:依照善法对一种行为实施惩戒时应当有对应的受益者。因此,笔者更倾向于选择后者,在协商一致后让全体供应商签字确认,其中签字确认是一种为了规避损失而让渡权利的民事行为,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原则。


  至于是否可以现场修改招标文件,变更开标时间,很显然,在上述特殊情形下,通过修改招标文件来变更开标时间是一项补救措施,它起到了如实记录和完善程序的作用,不存在刻意隐瞒招标信息的行为,且不会损害局外人的利益,其具有现实合理性。


  也许有人会问:变更了开标时间,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不就不一致了吗?这种不一致难道不违法吗?实际上,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唯一也许存在冲突的法条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28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不过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有两点:一是授权,使招标采购单位拥有按需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权利;二是确保招标采购单位按程序行使变更权利。同时,它的作用是保障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知情权,并给予其充足的时间参与投标。而本质上来讲,现场变更开标时间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与上述条款的立法精神并不矛盾。且从适用性来讲,现场变更开标时间是所有当事人的共同诉求,引用上述第28条的规定未必适合。并且值得注意的是,法条在表述时使用的词是“可以”“应当”,并非“必须”,其法学含义为:要求这样做但不设置对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对于是否可以现场修改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条款这一问题,即便存在争议,但不必然带来法定的违规责任。


  (作者单位: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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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6:00:53 |只看该作者
[s:69] 前几天不是刚有个一样的帖子被人批评的狗血淋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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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6:43:23 |只看该作者
又来,这不乱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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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7:19:2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本论坛是网友自由交流的空间,应当允许争鸣和探讨。“迟到的投标文件可以灵活处置”和前几天谈到的投标人家数问题的帖子,目前在法律的框架的范围内找不到依据或被明令禁止,至少在理论层面可以拿出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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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7:24:48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个人认为,本论坛是网友自由交流的空间,应当允许争鸣和探讨。“迟到的投标文件可以灵活处置”和前几天谈到的投标人家数问题的帖子,目前在法律的框架的范围内找不到依据或被明令禁止,至少在理论层面可以拿出来探讨。 (2015-05-04 17:19) 
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应当予以拒收
还需要讨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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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7:27:02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财政部18号令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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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21:16:15 |只看该作者
前几天那个帖子居然找不到了,是被删除了吗?
隐约记得作者单位好像与本主题帖不是一个单位,不知道我是否记错?
————帖中还声称是某某专业招标咨询机构的招标工程师给出的建议。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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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1:26:12 |只看该作者
旧帖:

迟到的投标文件可以灵活处置


2014年12月22日 09:1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彭时明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9433



等一下,谈我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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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2:19:27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论坛最大的魅力在于自由,很多问题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我希望:你可以不同意别人的意见,但应当捍卫他人说话的权利。
     一些问题,完全可以跳出法律范围来探讨。招标采购的核心是通过竞争,择优选择,而我们的立法中本身存在很多“刚性”、“有罪推定”之处,完全可以拿出来探讨。我希望:招标采购在公平与效率方面能有所兼顾,不再是动辄“防治腐败”、“有罪推定”而“舍本求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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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3:32:54 |只看该作者
本主题帖探讨的是接收迟到的标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探讨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以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标准,至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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