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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漠视采购人违规须担责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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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0:51: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代理机构漠视采购人违规须担责


2015年04月28日 10: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案情■■■


日前,某市安监局在网上公布了一年来的设备采购清单,其中“装备箱”一栏赫然出现的奢侈品品牌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局负责人公开回应称,网站上的采购清单属实。在采购应急救援装备箱时,采购人推荐了两个品牌。而按照相关规定,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能少于三家,否则就要废标。为了凑齐三个品牌,工作人员在不认识、不懂行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填写了该奢侈品品牌,最终凑齐三个品牌开始招标。


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当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予废标。该市安监局负责人的解释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实际上属于盗用概念,为直接或变相指定品牌寻找借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案件中,采购人通过推荐品牌方式参与装备箱采购投标,实质是变相指定品牌,显然是违法的。但遗憾的是,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最终导致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事情发生。


事实上,面对采购人指定品牌的违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阻止,在阻止无效时可报财政部门进行处理。这一做法的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


启示■■■


仔细回味这个案例,采购人所称“工作人员在不认识、不懂行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填写了奢侈品品牌,凑足了三个品牌进行招标”显然站不住脚。即使该工作人员之前对装备箱没有任何了解,但只要坚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立法宗旨,利用一些时间多查资料,就不会发生案例中的情形。


为了此类现象不再发生,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做好以下工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特别是采购人主管领导)宣传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让其知道规范采购的重要性和违法违纪的严重性。


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违法行为的漠视也需要引起重视。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为了承接业务而委曲求全,只有规范操作、依法采购,满足采购人的合理需求,才能不断赢得好口碑,为自身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张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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