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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资质相关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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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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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0:52: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
旧建筑拆除需要什么资质?建设部的资质标准里没有相关资质,建设厅颁发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那么房屋建筑资质能否承担拆除工程呢?还是必须用建设厅颁发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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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4:04:09 |只看该作者
相应行业的拆除由相关行业资质来做,新资质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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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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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4:27:09 |只看该作者

回 llx0578 的帖子

llx0578:相应行业的拆除由相关行业资质来做,新资质有明确规定。 (2015-07-08 14:04)
绕口令么?怎么读起这么不通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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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4:06:05 |只看该作者
转发一位律师提供的资料

拆房需要资质吗?

发布日期:2011-03-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例:2010年2月,村民甲将其高四层的楼房交由包工头乙拆除,并支付报酬。乙支付报酬雇请数村民拆房。村民丙在拆房过程中从四楼坠地受伤,经治疗不能痊愈,经鉴定为重伤。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乙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十四万余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雇员所受伤害,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的,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甲以“拆房不需要资质为由”抗辩,请求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那么,拆房需要资质吗?

  明确该问题,不但可以正确判决该案,而且对所有该类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对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该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无此规定,但该法并未废止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且该条规定与该法并无冲突之处。故,明确该问题,也可以正确处理以后发生的该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除农民自建二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外,承建方应当具备相应建筑资质。该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但笔者认为,拆房并非一律需要有该“资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应当分以下情况处理:

  其一,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成立的公共组织的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当然,有相应资质的,自行拆除亦可。

  其二,凡拆除在城市、集镇及旅游区等规划范围内的建筑,应当具有资质。

  其三,拆除农村居民的二层以上的住宅,也应当具有资质。

  其四,拆除农村居民的二层及以下的住宅,不需具有资质。

  案例属第三类情况,乙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甲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与乙对丙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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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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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4:10:40 |只看该作者
如果项目比较重要,且不需要爆破拆除,个人建议选择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来承担拆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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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7 18:24:30 |只看该作者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文第三十三条: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河南省建设厅对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下发有通知,其中有一条“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仍可在其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其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自《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可按类别和等级承揽以上相应工程。其中,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车站建筑。
企业可以承担工程性质与既有资质类别相应的拆除作业工程。”
        按以上理解,是否意味着拆除房屋建筑可直接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负责,城市轨道的拆除可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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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8 11:35:46 |只看该作者
首先转发一下青岛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

关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5年06月05日 【大 中 小】
各区、市拆除管理部门,各拆除施工企业:
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经向省建管局了解,目前国家住建部正制定与新资质标准相适应的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届时将对原“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明确意见。为做好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有关工作,现就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施工期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符合有关信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和《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拆除施工企业,严禁将拆除工程违法发包或非法转包。
三、现有拆除施工企业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仍按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进行资质考核管理。待国家住建部和省建管局明确原“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意见后,再按新的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2014年青岛市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考核合格企业名单
2.青岛市拆除施工企业已注销资质企业名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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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8 11:38:41 |只看该作者
从上述通知和楼主介绍的情况来看,“关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有关问题”,并不只是河南省碰到了这方面的问题,还需要根据楼主提出现实情况进行分析。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在新旧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过渡期间,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二、关于按新标准取得的资质相关分析如下:

1、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及分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建市[2015]20号
”中进行说明和解释如下:

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的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4-3。
file:///E:/有道云笔记/ALEELANGA@163(3).com/e2c31fe965f84a0e994d020be01270cf/2d96b3b32e6b423a92b9290a914ec66c.jpg
而按照“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4-3”说明,主管部门对于“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修订”的结果为“取消”(见附图)。
个人分析:
从主管部门的角度出发,对于“
爆破与拆除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今后不再将其作为”专业承包资质
”进行监督管理,相应也就不需要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对于这个专业工程的新的资质申请;
但,考虑原有规定的延续性,按照原有资质标准取得的专业分包资质仍然有效。

2、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该如何界定
2.1、再回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建市[2015]20号
”中进行说明和解释:

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也就是说,尽管建设主管部门今后不再将“爆破与拆除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对从事这类施工的建筑企业,其资质要求需符合“资质类别”对应规定。

2.2、资质类别划分的相关要求及分析
2.2.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table]
”第一章总则的
第四条规定如下: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对此规定,
从监督管理的角度,
结合楼主提出的情况进行分析:
横向:将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划分为不同的行业,如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
纵向:将
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划分中央、省级、地市级三个层次。
相应的,建筑企业的资质取得、业务承揽、投标、工程实施等业务,在主管部门的纵、横监督管理网路下展开、实施。
2.2.2、
建筑业企业资质划分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table=100%,#ffffff]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一章总则的
五条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简析: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三个序列、每个序列下划分若干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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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8 11:43:45 |只看该作者
三、关于工程性质与既有资质类别相应的拆除作业工程是否必须由取得总承包施工资质的企业完成。
1、关于总承包资质企业可承担资质类别相应的拆除作业工程
个人同意楼主在第5楼的观点,即按照河南省建设厅的通知要求,
拆除房屋建筑可直接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负责,城市轨道的拆除可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负责。
2、总承包施工企业可承揽与实际承揽
个人认为,
2.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没有明示特定项目的拆除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在总承包施工企业完成。
2.2、受投资方、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及项目的监督管理、准备情况、项目发包意愿等限制环境或因素的影响,
具体到对应项目的拆除作业发包,并不受潜在的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哪个行业的总承包施工资质的限制。就如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但在特定的项目当中,并不一定同时从事该项目的由发包方的各项发包任务一样;
当然,项目的拆除、施工,由发包方直接委托一家完成情况下除外。
3、以河南省建设厅对于拆除作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例进行分析
以河南省建设厅相关规定为例:
《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5〕48号)
》中相关规定如下:
 
 二、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界定
  《标准》实施后,按原标准取得的部分资质被取消和合并。为不影响这些资质企业在过渡期内的正常经营,(以下略)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仍可在其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其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自《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可按类别和等级承揽以上相应工程。其中,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车站建筑。
  企业可以承担工程性质与既有资质类别相应的拆除作业工程。
(引文完)
对以上引用的文字进行分析如下:
1、按照上级相关的规定,
(豫建建〔2015〕48号)对
于企业
承担工程性质与既有资质类别相应的拆除作业工程的规定,并不受具体的施工企业是否具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为限制。
2、百度百科说明,
我们通常所说的拆除是指旧房拆除,墙体拆除等。实际的拆除作业,按照委托方要求结果还可以划分为保护性拆除、一般性拆除、破坏性拆除等。
以建筑幕墙拆除为例,如果是建筑物整体进行破坏性拆除,并不需要特定行业的行业或地域的施工资质等级要求,但如果需要将原有的幕墙结构进行保护性拆除,专业化的建筑幕墙施工企业,肯定比普通的建筑总承包施工企业或有仅拆除作业施工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更高效,相应的安全措施也会更有针对性。
小结,项目的拆除作业发包,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比较及落实再进行;发包方不能笼统地要求建筑或市政工程的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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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8 12:00:28 |只看该作者
就算是建筑企业有了相应的资质,能够达到发包方相应的要求吗[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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