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76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信用卡透支6毛6年计息近万元是抢劫 【转贴】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7-19 10:17: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信用卡透支6毛6年计息近万元是抢劫

常州虞先生大学时信用卡仅透支6毛钱。毕业后,他忘记了这张信用卡,6年却被计算出滞纳金高达7547.94元。而6年中,银行并没有任何有效欠费通过到达虞先生手中。并且,虞先生被列入银行黑名单,有了不良信用记录,直接影响到房贷。经过一场官司,法院多轮调解,虞先生付给银行500元,银行方面也承诺协助他撤销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这看似皆大欢喜的结果,但老航认为法院应当直接判虞先生胜诉。


信用卡直到今天,对许多中国人仍是比较陌生的一种银行产品。许多人并不知道银行信用卡利息高,又是复利计算。形成对比的是一种情形。1997年,冯老太去香港探望父亲,老父给了她8900元港币。当年她将该笔钱存入位于佛山燎原路的中国银行,存款方式为“定活两便”。2004年,她去银行问了下,当时利率还较高,她已有税后息1900 .95元。2012年,15年了,她再去银行,税后利息仅510 .18元。因为利率降了,银行不按过去的利率,而是按现在的低利率算。15年,物价又涨上去多少?“定活两便”按一般人理解,也应当满一年自动按定期计息,并且也应当复利上滚才对。但银行的钱你欠他的,按利息最高的方式利滚利计算;你存款,对不起,那就按最低的利率跟你算。


有些银行的规定,说变就变。低额存款收费,原来是说日均低于300元,每季度银行收2元。老航最近去了趟银行才知道,借记卡改成日均低于500元就收费了。现在大家习惯于使用柜员机、网卡银行、手机银行和支付宝之类的取存款及支付方式,谁会在意银行这些只有柜台或什么地方才有的新规定?别看每季度只有区区2元。有许多人多个银行卡,有些卡不常用,也不怎么存钱。成千上万的银行卡加起来,银行就有了巨额收入。


信用卡透支,分恶意和无意两种。不管如何,逾期了,银行有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通知持卡人。欠款几毛钱到几百元钱,一般就是非恶意透支。银行如果没有有效通知到持卡人,理当继续努力。实际上银行很容易找到持卡人。银行现在办理一些业务,对客户的审查比公安部门还严格,都要留下客户身份证、电话、地址等重要信息。现在银行又是可以联网的。持卡人除了信用卡,也离不开其他取存款等业务。银行有效通知到持卡人,轻而易举。新旧身份证过渡期满,老航用柜员机取存款,就发现柜员机给予了提醒,要我老人家到柜台重新办理下手续。一个人信用卡透支逾期忘了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银行柜员机加一个提醒容易,也不让人反感。但银行没有这样做。另一方面,恶意透支确实应当受到打击,可以一直复利计算滞纳金,但非恶意透支,银行一年半载的,完全可以通过暂停信用卡并停止计算滞纳金。


银行还有一种情况。办理业务只要是在柜台办,那就手续十分繁琐又特别慢。现在十个人有九个人怕去银行柜台办业务,原因就在这。这个问题不解决,银行并无资格责怪持卡人疏忽大意。


你没有有效通知到持卡人又不停卡和不停止计算滞纳金,实际就是变相抢劫。君子取财,取之有道,银行家血管里更应流淌道德的血液。利用持卡人的疏忽大意,将6毛钱的欠款仅6年算成7500多元,搁谁身上谁都不舒服。一些律师和法官认为银行计算有依据,那不合理的依据就得改。最好在银行法之类的条文中,将此明确规定,省得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冲突。界定恶意透支还是非恶意透支也很简单,定个最后实际透支金额界线(不是通过复利和滞纳金计算出来的数字,也不应包括持卡年费)就可以了。


信用卡年费和所谓年审也不合理。信用卡的目的是用于购物等消费,有了透支,银行可以收取丰厚的利息(这玩艺利息较高),是银行一种特殊借款业务。持卡人没有消费即没有借款,银行没有任何损失,持卡人有消费银行赚大了,还要收年费和年审,实在有些荒唐。有人几年用不着信用卡原本也是正常现象,银行只有大度一些,服务到位一些,才能让人放心使用信用卡。只知道用尽心机算计持卡人,实在不地道。
现在外资银行因WTO设定的保护期逐渐过去,有机会更大幅度在中国发展银行业务。面对外来金融业的强势竞争,中国本土银行不做出调整,不与客户建立新型业务关系,未来某天,本土银行败下阵了,莫说历史未预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5 04:40 , Processed in 0.06775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