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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可以拿到和查阅所有投标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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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20:33: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法里唯一提到的是采购人可以拿到评标报告。
同时,提到要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约,也就是说可以拿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还有,规定了采购文件是由代理机构负责保管。

那么,理论上,采购人不应该拿到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而且,不拿到和查阅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于评审和签约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这是可行的。
而拿到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反而有可能影响采购人的行为,比如更中意另一家而采取一些行动来试图改变。

虽然法无禁止,但是似乎,起码要在时间上限制一下,比如签约后可以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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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7 08:35: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上午刚评完 下午未中标人就来问为什么没中标了 你说谁告诉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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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6 18:32:16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1-24 15:20
我不知道您对于采购人获取采购项目资料与是否满意结果是如何划伤等号的,而且如此绝对。即使不满意也是采 ...

看来您是没碰到有想法的采购人了。
到底是谁更有可能对结果不满意呢?代理机构对中标人是谁很关心吗?当然是采购人啊。
现行环境下,招标是采购人的无奈之举,大部分都是心有所属的。提供了投标文件,就提供了质疑的可能。

这里有个前提,评审委员会不是都是无暇的。很多情况是可以鸡蛋里挑出骨头的。

当然,您要是说,评的不对重评啊。行。那大家就白费功夫了。尤其是作为代理,没法掌控评标,却承担评标瑕疵和采购人恶意的后果,呵呵。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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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5:20:18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4 12:57
还是那句话 定标后怎么都合理 如果对结果满意 定标前不会要文件 要就是不满意 这个逻辑很严密

我不知道您对于采购人获取采购项目资料与是否满意结果是如何划伤等号的,而且如此绝对。即使不满意也是采购人的权利,不满意还武断定标是对采购人自己的不负责任还是对代理机构减少麻烦尽快拿到代理费的义务?对结果不满意核实也好,查阅资料也好,这也都是采购人应有的权利,即使要推翻结果也不是采购人想如何就如何的。还是得依法进行,这不是一个收业主委托的代理机构反过来拒绝给采购人查阅资料的权利,你认为采购人有问题,或许采购人还认为代理机构有问题,谁是司马昭!只要尽快结束项目不论项目结果质量么,更不明白您所谓的定标后怎么查阅都合理是怎么得来的,意思是代理费用拿到了,项目结束了采购人再怎么折腾和代理机构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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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2:57:2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1-24 11:00
公开招标可以等财政部18号令修订稿正式出台,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类似规定。而且采购人如果认为项目存在违 ...

还是那句话 定标后怎么都合理 如果对结果满意 定标前不会要文件 要就是不满意 这个逻辑很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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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1:00:5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11-24 11:02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4 10:11
这都是非招标的规定,不适用公开招标。

现在不是争论要不要给的事,是什么时候给。


公开招标可以等财政部18号令修订稿正式出台,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类似规定。而且采购人如果认为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不管是专家还是投标人或者代理机构,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这是他的权利。同时应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评审报告是需要送采购人处有其确认的,采购人自己买东西想了解中标候选单位以及产品情况,为何认定他们是想干嘛,为何不从对自己单位负责的角度来考虑呢。如果当地对于由哪方保管档案的问题没有规定,采购人委托你们为其代理项目,他们是东家,由他们查阅伸直保管正本在不违反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都是合理的,当然采购人如果泄露不得对外透露的信息,责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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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0:30:46 |只看该作者
1、委托代理协议肯定是在正式接收采购人提交的项目开始前就应该签订的。
2、政府采购法里明确,中标结果可以由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也可以由采购人最终确定,当然一般都不会改变结果。
3、采购人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只是拿到评标报告看一下就可以了吗?

严肃的来说,正确的结果必须建立在正确、合法的程序的基础上的,通俗点说,招标过程中的实质性瑕疵必然导致结果不能认定为结果正确。比如招标公告的期限必须是20日,招标文件的发售日期不能少于.......等等。评审过程是否有瑕疵,比如计算错误,签字不全等等。采购人取走采购资料,包括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代理公司工作的一个核实和纠错,防止出现错误,至于谈到的采购人有别的想法?没有法定的理由和条件,采购人有理由或者敢负责的改变评审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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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0:11:1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6-11-24 10:18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1-24 09:02
不满意不确认是业主的权利,同样也得承担相应后果,导致无法依法按期定标发布信息结果公告。
同时在收到 ...

这都是非招标的规定,不适用公开招标。

现在不是争论要不要给的事,是什么时候给。

采购人明确说要正本,你说他想干啥?了解情况副本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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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09:02: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11-24 09:22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3 16:29
这件事不是讨论的事,采购人不满意不确认,你有的头大的。。

不满意不确认是业主的权利,同样也得承担相应后果,导致无法依法按期定标发布信息结果公告。
同时在收到评审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可以提出相应不同意见(异议),具体可见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74号令)、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采购人确定供应商时的规定。采购人不满意不认可是不合理的,但不给采购人查看自己单位采购项目结果的相关资料,只会导致采购人再不满意的基础上更不相信,抱着怀疑肯定有问题,代理机构只想没有质疑投诉不管项目质量快速公告拿到代理费的想法。这样双方立场不一致相互猜疑,没有矛盾才是不正常的。
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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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6:29:28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5-7-31 14:58
没有硬性规定的情况下,你们和业主讨论好了。

这件事不是讨论的事,采购人不满意不确认,你有的头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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