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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到底权威性有多大?复核与重审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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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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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2:52: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释义到底权威性有多大?复核与重审有区别吗?

学习条例释义,结合现在的业务,发现在146页里的一点疑问:
1.jpg

2.jpg 3.jpg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释义146页,专家重新审查的三种情形,第一种,评审中的复核。说的就是通知的规定,我很赞同。
第147页上半页,第二种,重新评审,是指活动完成后,而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组织评审。我同意。
关键是147页下半页,重新评审--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可以组织原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我不同意了。
而且,这半页的说法和146及147上半页说法也矛盾。

通知明确规定,除外情形出现时应现场修改,也就是说,这是复核环节的问题,这个重新评审是现场的更正。而一旦报告完成,委员会解散,再度的评审就不行了,不论是否还有这些除外情形。因为整个第三条说的都是现场评审的纪律。

我觉得释义本身就矛盾,同样的69号文。146页说的是复核,147页又划归到重新评审了。148页又再度强调了这是重新评审。

所以,问题归结为,通知里说的是复核还是重新评审?或者说,通知说的是评审现场还是后期?我认为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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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8:54:24 |只看该作者

回 青林 的帖子

青林:请问楼主这是哪个版本的释义?法条也可以改的吗? (2015-07-31 16:41) 
新出的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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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8:53:59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12年的通知有一定滞后性,14年出台的74号令以及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对于重新评审用词是重新组织,也没有提及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因此我认为这是一个趋向,就是未来再出台涉及重新评审的文件规定时会去掉所谓现场修改。因此采购人发现和上级检查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但目前因为还没 .. (2015-07-31 15:39) 
另外再请教老哥,类似澄清一类的问题,事后应该不允许了吧,或者说应该被视为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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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6:55:57 |只看该作者
同问,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是否适用于评标报告提交后或者中标公告发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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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7#
发表于 2015-7-31 16:41:51 |只看该作者
请问楼主这是哪个版本的释义?法条也可以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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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5:39:41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老哥,我理解重审的唯一前置条件是被质疑。
释义里说采购人发现和上级检查,都不对。 (2015-07-31 15:32)
12年的通知有一定滞后性,14年出台的74号令以及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对于重新评审用词是重新组织,也没有提及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因此我认为这是一个趋向,就是未来再出台涉及重新评审的文件规定时会去掉所谓现场修改。因此采购人发现和上级检查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但目前因为还没有对12年通知进行修改,或者由财政部门推出一个新的文件规定,所以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时出现重新评审情况的还是需要按照12年通知的要求,只限于评审现场发现修改,但对于竞争性磋商以及询价、谈判之类我认为应当按照74号令等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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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5:32:24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释义所说的那一条不就是实施条例第六条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化之一,也就是政策价格优惠,当有中小企业政策性的价格优惠评审计算时,出现计算错误的情况
不懂可以去看中小企业办法 里面有详细的价格优惠比例
 (2015-07-31 15:11) 
老哥,我理解重审的唯一前置条件是被质疑。
释义里说采购人发现和上级检查,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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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5:15:17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按照12年的通知应当是在评审现场进行修改,而不是改天事后。
在财政部没有出台新的重新评审的规定内容之前,既有所有文件和办法所提到的重新评审情形即12年的通知、74号令、竞争性磋商办法,所以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 重新评审当然要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进行报告。但是报告 .. (2015-07-31 14:57) 
多谢老哥,既然不是事后,那么就说明释义里的事后重审依据有问题了。

事后重审必须要由上级财政部门来审批,这个是肯定的,不然谁担责任?

另外再请教老哥,类似澄清一类的问题,事后应该不允许了吧,或者说应该被视为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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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5:11:15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我的意思是,释义怎么自己加上这一条?原法条里没有。 (2015-07-31 14:52)
释义所说的那一条不就是实施条例第六条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化之一,也就是政策价格优惠,当有中小企业政策性的价格优惠评审计算时,出现计算错误的情况
不懂可以去看中小企业办法 里面有详细的价格优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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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1 14:57:41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通知里说的是复核还是重新评审?或者说,通知说的是评审现场还是后期?我认为是前者。

请老哥回答我这个问题。(还没回答)

....... (2015-07-31 14:49) 
按照12年的通知应当是在评审现场进行修改,而不是改天事后。
在财政部没有出台新的重新评审的规定内容之前,既有所有文件和办法所提到的重新评审情形即12年的通知、74号令、竞争性磋商办法,所以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 重新评审当然要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进行报告。但是报告只是个程序,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必须由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这是与74号令中关于公开招标只有两家转为竞争性谈判需要由财政部门批准的直接区别所在,我个人认为这更多的是一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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