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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乱象引制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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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 09:33: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共资源交易乱象引制度反思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日前报道,在安徽省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为会员是参与投标的首要条件,而且这是要收费的。第一年300块钱,以后每年200块管理费。如不注册成为会员,不仅没资格投标,连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都看不到。此外,今年三月之前,企业要想投标,还得成为其网上会员库的子库会员,中心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征集子库,招标文件费用500元。这又是子库又是投标的,目的就是为了收费。因为在招投标法中“招标文件费”是一项合理的收费名目,这样收费看起来就合理了。
  
       该报道最后称,上网招投标是为了方便企业、提高效率,但是个别部门却在这个过程中设置门槛、借机敛财。这种做法侵害了群众利益、违背了政策法规,与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创新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应该及时纠正,必须有人负责。在今年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强调:“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4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明确提出:要立规矩、建机制,扼制“任性”收费,挖掉乱收费的“病根”。如何把自己的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人民要求上来?地方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必须有态度、有举措。
  
      对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理机构、专家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改革指明了方向,就是发挥市场而不是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法不禁止即可为,充分发挥市场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四中全会为政府的各种探索措施划定了边界,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公共资源交易不同于一般市场交易之处在于:政府不仅是交易中的一方,还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和交易行为的监督者。这使政府在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交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不仅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还容易滋生腐败。未来改革的方向应当是简政放权、依法执政,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只有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及附带的利益得以收缩,才有可能打破行业壁垒,建立真正跨行业跨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才能促进投标人的竞争,降低交易成本。


   ◆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应收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回到其单位性质上来。它不是营利性的企业,而是事业单位。国家花财政资金给它修建场地、发人员工资,那么它就不应该再向市场收费。
 
 再者,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会员制其实是不利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因为信息不公开,又限制投标人参与,就意味着一些潜在投标人被排斥在外,不利于项目充分竞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应当以自己掌管场地的角色,限制入场交易人员。


  此外,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个普通的市场主体,那交易各方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由此决定是否入场交易。但一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强制入场交易,同时还要收入场交易的费用,这就不合理了:你非得让我来,还非得让我交钱,这显然不合适。


  ◆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时明: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乱象的背后,是赋权问题:它凭什么制定这些不合法的交易规则?我们找不到法律依据。


  作为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我理解国家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入场交易的初衷——为了进一步反腐。但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设立却带来了两个问题:第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管入场交易的市场主体,那么谁来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缺乏监管使得个别交易中心成了“山大王”,到了他的地盘,就得他说了算。第二,不乏个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戴着反腐的手套,干着违反市场经济的事情。政府采购法早已明确了管采分离的基本原则,但是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却一手做着生意,一手制定各种交易规则。这些交易规则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市场主体却无力抗衡。为什么?因为一些地方强制要求部分项目必须入场交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地,就会被其“恶法”所限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首先,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


  其次,截至目前,只有出售“招标文件”时可以收费,其他收费则都是非法的,即使经过了物价部门的审批,因为物价部门的审批并没有法律依据,属无效审批。而在政府采购领域,这里的“招标文件”可以扩大到“采购文件”。


  最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无论从哪点来看,交费入会与不入会所看到的信息不同,这种做法都是违法的。


  ◆某政府采购研究者:《焦点访谈》曝光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乱象,至少可以引出对以下几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一是在纸质招标文件时代,招标文件应按照印制成本收费,而在电子化时代,招标文件的印制成本为零,那么是否应该进入免费时代?二是是否应该将供应商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置门槛,甚至敛财工具?三是招投标法体系把公共项目和私人项目混为一谈,而缺乏对公共项目招投标的公共属性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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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8-11 11:22:35 |只看该作者
当BZ又想立牌坊的地方,一方面说别人这不好那不好,好像就自己是最阳光公正的了,然后厚着脸皮大捞特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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