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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请问:能以所有投标价格均超出项目概算为由,否决所有投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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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8-5 15:58: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能以所有投标价格均超出项目概算为由,否决所有投标不?

与同事讨论招标的相关问题,想起前两年招标的一个案例:


招标文件没以设置最高限价,结果所有的投标均超出了该项目的设计概算(经政府审批的),评标时以此为由否决了所有投标,第二次招标时设置了最高限价招标顺利实施。

当时是在省政府的政务中心招的标,评标专家也是从省政府评标专家库抽取的,都认可以了这个结果。

事后,查阅了诸多管理文件,均没有找到明确条文可以,以投标超出了该项目的设计概算为由废标。


不知道大家在实际操作中碰到过这样的情况没,如何处理的。没碰到的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s: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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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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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16:01:01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很新颖啊,没设最高限价的,确实没遇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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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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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16:26:10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这样做是合情合理的。公告中一般会注明预算金额,超过了预算金额(否决条款中未注明)应该可以算作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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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招标师徽章

地板
发表于 2015-8-5 19:07:1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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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5#
发表于 2015-8-5 21:39:11 |只看该作者

Re:请问:能以所有投标价格均超出项目概算为由,否决所有投标不?you

政府采购法有明确规定
工程方面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为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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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金玉其内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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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08:48:03 |只看该作者
所有投标报价超出政府审批的项目总概算,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肯定不行。但招标文件中没有设置最高限价,招标文件中应也无类似表述,判定为废标值得商榷,可以换个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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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7#
发表于 2015-8-6 09:23:1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非工程类招标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其他可依照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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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8#
发表于 2015-8-6 11:51:30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我觉得这样做欠妥。

《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设置最高限价,但是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应视为招标人没有设置最高限价,评标的时候再由此为由否决投标就等于背离了招标文件。
应注意: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意思表示的载体,而不是在现场口头表示。

附: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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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5-8-6 15:26:50 |只看该作者
现在应该不会再出现这类问题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实施条例以前,政府采购法规定了,超过预算废标。但是业界或者理论认为,只有招标文件中规定了的,才能执行。出现了矛盾。而招标投标法中就规定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table]
[table=100%,#ffffff]猜想一下,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是这样处理。

1、参加投标的均超过预算,则以采购法规定为由,宣布废标。

2、参加投标的只有部分供应商超过预算,且均未中标,采购人满意中标结果,则不吭声,开标有效。

3、
参加投标的只有部分供应商超过预算,不论中标与否,采购人不满意中标结果,
则以采购法规定为由,宣布废标。

4、开标开始,主持人首先当中公布预算金额,并规定几种可能的废标情形,然后开标,依情形进行。

猜猜啊!

这也说明,政府采购 是从不严谨、不完善中走来。而工程的招标投标由于时间长,参与的人多,相对来说要规范、严谨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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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0#
发表于 2015-8-7 16:58:00 |只看该作者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现在应该不会再出现这类问题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2015-08-06 15:26)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这条还是不严谨,他并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没有公开预算金额,则不能以超过预算金额为同废标。诚如你所言这是一个操作采购的漏洞,为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直接把这个漏洞堵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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