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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新定标方法 遏制专家腐败 【转贴;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秦志龙 同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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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09:53: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革新定标方法 遏制专家腐败




2015年09月18日 09:1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5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颁布实施,笔者认为,随着这一通知的施行,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在评标、定标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通知》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评标一般采用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不直接确定中标人”。对此,深圳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在介绍《通知》时指出,以往,为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在制度设计上都限制甚至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并将定标权交给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而实践中,由于评标专家的行为难以监管,因此引发了一些评标专家腐败的案件。《通知》实施后,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将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其评审结果仅作为业主参考,不再确定分数排名,最终定标由业主票决,实现了招标人的权责统一。


  事实上,一直以来,笔者认为将招标过程中最重要也最关键的项目评标、定标决定权完全交给第三方即评标委员会来决定,是有不妥的。之所以在笔者看来,《通知》在评标、定标方面有突破性进展,是因为原来的方法存在以下几方面缺陷:


  第一,评标专家的责、权、利不一致。评标专家掌握着供应商中标与否的生杀大权,却并不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已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仍不足以限制专家的不道德行为。现实中,时有供应商反映某些专家主动与相关供应商联系,表示自己是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供应商该怎样操作中标的可能性更大等。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因为评标专家的权责不统一。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个人责任有哪些?如何承担?现有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


  第二,对评标专家缺少必要的监督措施。《办法》要求专家“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措施,该规定难以落地。实践中,有许多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专家库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某些大的供应商甚至可以把所有专家均纳入囊中。这也就导致有的专家在这次评标时表现得很“公正”,而在另一次评标中却有明显倾向。


  第三,要求供应商申请某评标专家回避的规定难以执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让供应商参与监督较为有利,这一规定似乎给了供应商可以要求专家回避的权力。但《办法》第四十五条又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试问,供应商无法知道谁来评标,又该如何要求其回避?


  第四,评标时间有限。以笔者经办的信息系统项目为例,每次招标,少则五六家,多则十几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笔者曾对招标文件做过统计:在大部分情况下,每份投标文件至少10-30万字,有些投标文件字数甚至多达六七十万字。即使我们剔除一些商务文件,如各种证书、复印件等只需浏览的内容后,每次需要评审的投标文件至少为100-200万字。试想:专家如何在1-2天内(我们一般安排1-2天时间进行评审,但据笔者所知,很多采购代理机构安排的评标时间仅为半天甚至更少)审阅完所有投标文件,并对其方案优劣、设备选型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此外,现在许多采购机构均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均为电子版,许多专家明确指出,看电子标书太累,且不方便在投标人之间作直观比较。


  第五,无论何种评标办法都无法完全杜绝人为因素。即使评标办法再完善也不可能完全杜绝评标专家的人为调控因素,就像再完善的法律,终有漏洞可钻一样。如我们在一些重大项目评标前,无一例外都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指标体系和打分标准(有时多达上百个打分指标),但很难说每次都能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综上,笔者认为,评标结果完全由专家决定并不妥当,而《通知》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笔者希望政府采购也能借鉴其中的精髓,深化评审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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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2 14:57:37 |只看该作者
然后业主的投票就起到中标的决定因素,自然有投票权的人就成为了下一步的糖衣炮弹攻击对象,,,一切照旧。。。。但是相比以前,可能投标人目标更加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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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30 10:25:23 |只看该作者
深圳果然是特区,个人认为评委在评标中的权力过大,又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极易导致腐败产生。定标权本来就应是招标人的,说是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委,招标人根本就不知道是谁,五个里面招标人只有一个评委,如果是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或者控股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人只能让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中标,这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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