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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吐槽】评定分离能遏制专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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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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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15:28: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吐槽】评定分离能遏制专家腐败
2015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
招标
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颁布实施,
gzztitc转发《
中国
政府
采购
》文章《
[table=100%,inherit]革新定标方法 遏制专家腐败
》,作者提出,
随着这一通知的施行,深圳市建设工程
招投
评标
、定标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并希望
政府采购也能借鉴其中的精髓,深化评审制度改革。文章中介绍:
[/table]
[table=100%,#ffffff]
[/table]
[table=100%,#ffffff][table=100%,inherit]    “
深圳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在介绍《通知》时指出,以往,为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在制度设计上都限制甚至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并将定标权交给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而实践中,由于评标专家的行为难以监管,因此引发了一些评标专家腐败的案件。《通知》实施后,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将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其评审结果仅作为业主参考,不再确定分数排名,最终定标由
[table=100%,#ffffff]业主票决,实现了招标人的权责统一。
[/table][/table][/table]
按照《通知》规定,评定分离只是招标人可以选择的一种权利,并不是独立存在,“可有可无”的权利与职责,居然能够成为防腐败的“利器”?
首先,看专家库是怎么来得?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通知》等相关规定,专家库及入库的专家是由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维护、管理,招标人只是负责“使用”其中一小部分的人员,如果是不招标、不实施政府采购,专家库和采购人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凭什么要对不相干的评标专家的所有责任承担后果?
其次,具体的专家是怎么来得?
对,没错,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建设、财政、水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部门或单位的综合专家库中“抽取”来的,权力比较“”的招标人有个“随机抽取”的权利,权利“小”的招标人,只能听任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人员的“手气”来分配。
贾宝玉可以高唱“天上掉下个林妹妹”,对招标人来说,是天上掉下来几个老头和老太太,当然,也不排除有年纪轻的叔叔或阿姨,因为他们是专家库里面的专家。
在开标之前,招标人代表都不知道对方专家是男是女,居然要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其实依法承担评标的结果也没有什么关系;
买彩票的人,也只有中奖和不中奖之分,不可能有由于其他人作弊,进而蒙受“作弊”的不白之冤“运气”。碰上一个或几个腐败的专家,按照解释,这个负责的招标人就倒霉了,他(他)没有防住专家的腐败,后果很严重,连监督人员都可以指责他,你看你,专家腐败我们都看都看出来了,你是干什么吃的?怎么负责滴?
再次,腐败的专家会和招标人说明自己腐败了吗?
肯定不会,他们只想偷偷摸摸的捞好处、用别人的项目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评标事先不会说、事后也不会讲。
想想这些腐败的专家都是觉得他们太厉害,在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的24小时监控下、在监管人员的“火眼金睛”监督下,他们还是敢作弊;
理论上来讲,所有的评标专家都有可能是腐败分子,
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是看投标文件呢,还是“看守”评标专家呢?他们该是多么地羡慕那些按照政府规定------当不了评标专家、进不了评标室的“幸福”。
最后,凡事也有例外,个别的腐败专家没有作案或作案未遂;还有就是在个别的专家有腐败事实的同时,招标人也腐败了,结果是白白浪费了负责人解释中授予招标人的职责。
招标投标法实施十几年来,很多地方都将每次的招标工作方式上的一点点的试点、改进,都被说成理由很充分、方法很科学、成绩很显著。咳咳咳,以前看过报道,不带头盔骑摩托车的人被深圳交警拦下来,马上就喊“警察打人了”,然后,围观者都相信是警察打人了。换句话说,切实提高执政和监管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公信力非常重要。
既然是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在先;归还定标权,只能说是有错就改,算不上
改革,也算不上创新。我们是不是该反思一下,类似的规定还有多少需要清理、改进,如何评估《通知》及类似规定在今后的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利与弊。
且招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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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江 + 3 这应该是假业主的普遍心态,但是你用的不是自己的钱,也是国家的钱,和你有半毛钱关系
首批招标师 + 5
gzztitc + 1 质疑 : 【吐槽】评定分离能遏制专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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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2 10:21:11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也曾经打算采取深圳市的办法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4〕122号


  四、规范评标定标活动
  8.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实行“评标公开、定性评审、评定分离”,评标前公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个人评审意见。评标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技术标评审实行合格制,评标专家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定标由评标委员会向业主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


但是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24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4〕5号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月31日。原《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2010]1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细则
附件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细则
附件3:合理低价法细则
附件4:合理区间法细则
附件5:评定分离定标法细则

又把这一个权力收回去了。由此可见,利益之间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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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3 16:24:39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随机抽取专家更多的是不作为,而不是腐败。评定分离,无论怎样分,其核心都在于评。评的好,其必然能选择到好的投标人,评的不好,无论如何都无法选择到好的投标人。单纯讨论定标权要不要给招标人其实就等于讨论要不要招标。


        因此,在目前的环境下,更有效的发挥专家的作用还是多依靠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招标人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中标人的各项资质、业绩进行核实。通过合同对中标人的质量、工期、纠纷等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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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4 07:49:21 |只看该作者
三人牧羊,羊不得吃,人不得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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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4 10:49:34 |只看该作者
法律本没有赋予评标专家的定标权,所谓专家定标纯粹是个伪命题。招标人不作为,不监督,不审查,将招标定标责任推给评标专家,导致“专家腐败”。其实如果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办事,随机抽取专家,严格保密的条件下,专家不可能“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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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9-24 11:46:13 |只看该作者
“评定分离”实际上使得“招投标制度”陷于尴尬。“评定分离可以减少专家的腐败”,把定标权如此给了招标人,是不是同样增加了招标人的腐败机会?“专家”和“招标人”本质上都是“人”,同样都具有“腐败”的可能。专家应该有权利就投标(人)的质量(商务和技术)作出优劣的判断,形成的“评标报告”只是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招标人仍有机会对评标报告进行”确认“,如发现存在应该”重新评审“的结论,招标人有权要求专家委员会”重新评审“。这应该属于招标人的仍有”定标权“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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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4 14:22:48 |只看该作者
个人想法,改招标法中的一条能解决很多问题。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报价最低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以上乃本人拙见,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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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4 14:43:20 |只看该作者
从我个人了解到的实践情况来看,专家短则一二个小时,长则一天评标的时间且保密进行来看,专家要腐败机会不多。


专家本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社会良知,实践中专家腐败很少见,


而相对于招标人、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长期、公开地与各供应商、投标人联系与沟通,“专家腐败”这个命题,本身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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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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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9-24 14:44:27 |只看该作者
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不负责任、难于负责任,情况却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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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9-24 22:34:59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不负责任、难于负责任,情况却很普遍。 (2015-09-24 14:44)
"不负责任、难于负责任"现象确实值得我们反思。


世亚行也有专家库,多是咨询专家。世行向借款人推荐时多用短名单的方式由借款人选择聘用。


这些专家多是在各自专业领域中业务能力较强的专家,多为世界同行业所知名和认可,并且只有针对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才动用这些专家。常规的评标,世亚行并不强迫借款人要在什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我们招标量大,专家需求量也大,只凭“有相关专业8年经验和具有高级职称”并不能保证其能够胜任本次评标。


加之评审时限太短,因此评审质量难以保证,跟风的多,迎合业主的多,早评完早完成任务。


因此是否可以考虑下放权力,由业确定专家。国家只保留国家级的专家库,由国家选定的高质量的专家入库,并只有国家认为“必要”时才明确要求业主按一定程序从中选择专家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的评审。


一般的评审选择专家的权利下放给招标人,由其从了解的行业人选中选择,并有书面的选择理由备查。尤其是对一些技术标准统一的标的采购,完全由招标人推荐专家,经书面备案使用。这样可以提高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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