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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投标单位的详细得分,是否必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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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0:30: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各位,如招标时采用综合评标法,那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各个投标单位的详细得分,是否必须公示?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的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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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0:56:36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不应该公示,否则有违招标投标法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且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并未要求附详细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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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1:01:30 |只看该作者
需要公示!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 第二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废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4)》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有些地方的规定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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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1:13:30 |只看该作者

回 明月弯刀 的帖子

明月弯刀:需要公示!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 第二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废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 (2015-11-10 11:01)
个人认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为2007年制定的文件,随着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依据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2014年商务部1号令的出台,应当以1号令对于评标结果公示内容为准。1号令详细规定了公示内容,经评审最低评标价包括商务、技术价格等评议以及价格调整计算内容。综合评价法公示内容包括“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和“评议情况”等,个人理解可以公示商务 技术 价格 服务等汇总分数,但不包含每一细项(如技术部分中的某一小项)的分数。
第六十七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评议情况”等。每一位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综合评价值”、“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和“评议情况”等。每一位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4)》,个人对其理解公示评分应当为各项总分,而不是每项的细分,否则涉及透露评标细节、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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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1:24:55 |只看该作者
没有看到工程招标强制性要求公开各个投标单位详细得分的规定。多地政府有些规范性文件,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公开,但执行的也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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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11-10 12:13:32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个限制透露内容的时间,是否应该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毕竟招标投标法设立就是为了维护招投标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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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2:21:40 |只看该作者

回 bluefengli 的帖子

bluefengli:“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个限制透露内容的时间,是否应该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毕竟招标投标法设立就是为了维护招投标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 (2015-11-10 12:13)
招标投标法释义中的解释: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保密义务。由于本法第38条规定了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评标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理所当然地具有对评标保密的义务。因为有关评标工作人员也接触到了评标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因此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上述有关情况。
既然是保密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上述有关情况,且没有规定一个可以公布的时间,应当理解为任何时间段都不对外可以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也属于保密事项,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评委会成员名单的保密时间段是有明确规定的,详见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也就是在正式确定中标人之后就不属于必须保密事项了,可以公布评委名单,因此中标候选人公示时也不能公布评委会名单,因为此时还未正式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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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11-10 17:01:05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个人认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为2007年制定的文件,随着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依据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2014年商务部1号令的出台,应当以1号令对于评标结果公示内容为准。1号令详细规定了公示内容,经评审最低评标价包括商务、技术价格等评议以及 .. (2015-11-10 11:13) 
《1号令》第二十七条中对评标结果公示内容的规定已经再清楚不过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评议情况”等。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从中可以看到对公示的内容没有做具体的限制。但是,如果投标人认为某细节(某分项)对自己标的某项评审结论可能不公正,甚至于可能是误判,为此向招标人发出质疑,招标人还是要回答具体的“评议情况”和“调整金额”细节。这不属于泄露评审的秘密,人家问的是为什么对自己标的这个分项会是这样或那样的评审结果,了解的内容是自己的标的评审情况,应属于知情维权而不是要求你他人之秘。世亚行在国际招标中也通常要求项目单位要回答投标人的质疑,而不是以保密为理由推却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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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7:16:47 |只看该作者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1号令》第二十七条中对评标结果公示内容的规定已经再清楚不过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评议情况”等。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在《评 .. (2015-11-10 17:01)
确实很清楚,只有评议情况,没有规定公示细分,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主要的评议情况是对评标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技术商务等偏离情况加价,以及评标价格的得分情况。
综合评价法也只要求公示综合评价值和“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
我认为公示的评分可以是总分(综合评价值),以及技术、商务、服务等各大类分数,而不是所谓每一细项的小分(比如服务中的某一小项的细分)。对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评审保密事项,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所有的投标人,否则是否封闭评标的时候,投标人也可以进去监督自己的投标文件评审情况呢,反正也不涉及他人之秘,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已。保密要求是一视同仁的,公示每一细分,必然泄露投标文件评审的细节等情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泄露投标人得商业秘密。试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得时候是将所有候选人一起公示,自然各自的细分也一起公示,这样一来不存在仅仅是查阅自己的得分,所有候选人的各项细分都能看到,这难道不属于泄漏投标文件得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泄露乐投标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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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21:10:09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确实很清楚,只有评议情况,没有规定公示细分,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主要的评议情况是对评标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技术商务等偏离情况加价,以及评标价格的得分情况。
综合评价法也只要求公示综合评价值和“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
我认为公示的 .. (2015-11-10 17:16) 
问题是:如果投标人对所公示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有质疑怎么办?是不是可以以”保密“为理由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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