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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luef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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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投标单位的详细得分,是否必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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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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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20:12:43 |只看该作者
个人不赞同公示评标细项分值,与法律本意不符。
而且弊大于利,没有好的结果,势必造成每个项目都扯不清的异议,不利于项目后期的顺利实施。
评分的硬条件都是现成摆在那里的,软条件对于评委成员来说当然不会完全一致,只要不是特别离谱,应当允许不一致,不能不一致就说舞弊吧。
即使投标人相互间的了解也是硬条件的了解,至于为什么别人其他分值高你怎么能知道?公示期就公示细项分值,难道还要公示每个评委给每个投标人的打分吗?那还需要保密吗?是不是直接让投标人进场监督就全都解决了啊?估计今后就再也找不到专家当评委了。即使是确定了中标人也没有必要公开评标内容给任何人。
“出门关嘴”才是正道。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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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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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20:23:19 |只看该作者
解释:关门闭嘴
评标过程代理机构做服务,招标人有代表,监督机构可以现场监督也可以不出现场,评标委员会各尽其责评好自己的标。所有人员无论整个过程做过什么、说过什么,甚至于争论过什么,评标结束后,所有室内参与或没参与的人员,出去这个现场(可能是个会议室)的门,都把评标过程、内容放在提交的纸质文件上,并且把嘴闭上即可。即,把一切与评标有关的事情关在门内,出门把嘴闭上。
监督的没到现场也可以看书面记录及评标报告。招标人领导同样。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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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09:15:21 |只看该作者
我指的详细得分,也主要是商务,技术,经济标这三大块各个总分,如果为了保密而仅仅公开投标人总得分,那就存在给予了某些投标企业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伪造符合商务要求满分的资料的空间,这应该不利于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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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09:35:11 |只看该作者

回 bluefengli 的帖子

bluefengli:我指的详细得分,也主要是商务,技术,经济标这三大块各个总分,如果为了保密而仅仅公开投标人总得分,那就存在给予了某些投标企业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伪造符合商务要求满分的资料的空间,这应该不利于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吧! (2015-11-12 09:15) 
曾经碰到过一家单位参见邀请招标有类似的情况,商务标是最低价去争取中标编制的,施工的技术标按照鲁班奖 的条件编制的,等标书都封装完成并递交后(提起了一天),参见编制人员聊天中发现了这个问题,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肯定是能够中标的,但是,中标后的投标方的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没法完全到场(其它在建的项目利润远高于这个项目),如果是公开招标,撤销招标文件就行了,偏偏碰上的是邀请招标。撤销投标文件对该投标方和招标人的影响都比较大,你懂的。后来,是施工单位的老板亲自出面跟招标人领导打招呼,才没有中标

个人建议:违法 的事件往往 是当事人没法获悉或取证,很难下结论;评标中发现异常情况,把这部分内容交给评审专家,评标中发现异常情况,需投标方、监管单位代表确认比较合理,最起码可以让评标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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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12:14:38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个人不赞同公示评标细项分值,与法律本意不符。
而且弊大于利,没有好的结果,势必造成每个项目都扯不清的异议,不利于项目后期的顺利实施。
评分的硬条件都是现成摆在那里的,软条件对于评委成员来说当然不会完全一致,只要不是特别离谱,应当允许不一致,不能不一致就说舞弊吧。 .. (2015-11-11 20:12) 
讨论得很有意义。我只想再次重申:我没有主张要公示评标细项分值。我的问题是:对于客观评分项目,如果投标人根据评标标准自己核算自己应得分数和公示的得分严重偏差,可不可以提出。提出以后是不是对此细分要重新核对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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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12:23:05 |只看该作者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讨论得很有意义。我只想再次重申:我没有主张要公示评标细项分值。我的问题是:对于客观评分项目,如果投标人根据评标标准自己核算自己应得分数和公示的得分严重偏差,可不可以提出。提出以后是不是对此细分要重新核对并给予答复。 (2015-11-12 12:14)
您没仔细看我之前对您的回复,投标人对结果有任何异议都可以提,但客观事实摆在那,你提出来不一定有效果,是否有效取决于客观事实,即详细的主张、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而且异议程序、时限依法依规。而不是投标人一直碎碎念我冤枉,评错了,评委有问题,代理有问题,其他投标人有问题,这样就能解决问题?法律确实赋予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也规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来源合法作为自己主张的佐证的义务,你不能只看到自己的权利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属于法律内容,都是相辅相成的。否则因为某一投标人没有任何指向性材料的空口白话,如何调查。一帮子人翻材料,查档案,发函四处跑最后没有结果,找不到证据,发现是诬告?劳民伤财?相反你提出异议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证据的异议有诬陷他人、干扰正常招投标工程程序的嫌疑。非法取得证明材料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性法》、侵害商业秘密以及招标投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另外您可能还忽略了一点,即异议处理成本问题,一般情况下评标工作是由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依照规定进行,甚至可能是外地评委,都是需要一定的报酬,回复异议尤其是这类评标细节问题,评标时详情等,代理无法代替评委会的作用,而且如果需要对评标分数结果进行纠错也势必需要原评委会进行,所以如果对于没有证明材料的异议不管三七二十一,觉得说的有点道理就请评委回来复查,消耗人力物力财力,也不一定有所结果,因为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结果能否改变那是其次,另一方面评委会不会因为投标人的三言两语就推翻自己的结论。
投标人基于自己的利益作出的自评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以这个为准就能作为证明材料,那么评标结束后,对于未中标的单位来说评委永远都是错,肯定有问题,如果估分准确的话,那要改卷子的人干嘛,自己估分自己报大学不就行了。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标准方法进行评审,得出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排除有的项目评委有评错现象,但不能以此否定所有评委正当性,以揣测试的方法仅凭自己主观臆断就认定评审错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准,唯心论要不得。假如这个揣测式的主张得到法律的肯定,那这个世界就乱了,任何考试都进行不下去,任何竞赛都有猫腻,我丢了东西怀疑路人警察就要把路人带回警局问话,发生交通事故,也不用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凭各人主观意识就能决定谁的责任?没有证据、没有材料,就因为和我自己想的不一致,所以就要花费人力财力物力和公共资源进行下一步,最后打官司的时候也不需要质证,出示证据,直接辩论,谁口才好就判决胜诉吧。
回归正题没有证明材料的异议可以直接回复请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及主张,对此回复不满意投标人可以依法提出投诉,投诉时没有证据,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不予受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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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15:44:51 |只看该作者
比如有个项目,里面的商务分满分为10分,而按商务分的要求,企业A只能得3分,但为了中标,其提供制作了虚假资料,并且没有被评委发现,最终以85分的总分获得候选人第一的资格。若将每个投标人的商务,技术,经济的得分情况公开,则A的虚假行为就暴露无遗,这非常有利于投标市场的互相监督,也更能杜绝这些不良的行为,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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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21:21:10 |只看该作者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问题是:如果投标人对所公示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有质疑怎么办?是不是可以以”保密“为理由拒绝回答? (2015-11-10 21:10)
确实可以的。并且重庆是明确规定了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不得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投诉人提供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或者不能合理说明来源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一)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投标保密信息;
(二)应当保密的投标文件;
(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密的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
        招标人提起投诉的,投标文件不作为非法证据。
不予受理情形(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难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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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22:09:08 |只看该作者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讨论得很有意义。我只想再次重申:我没有主张要公示评标细项分值。我的问题是:对于客观评分项目,如果投标人根据评标标准自己核算自己应得分数和公示的得分严重偏差,可不可以提出。提出以后是不是对此细分要重新核对并给予答复。 (2015-11-12 12:14)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等待答复。这时还不是投诉。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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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07:00:18 |只看该作者
我只是看技术标评委5的打分,打谁最高,谁准中标!99%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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