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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结果不可靠,何必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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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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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1-11 12:22: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是在回复rongnianwang帖子“讨论备选方案的最终评标价 ”中想到的:
招标投标本身,是依靠相关人员过去取得的经验、产品或成果,对特定的项目提出的预定的“未来”;从哲学角度来看,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专家、投标人都有可能会出错,能够控制的只是错、漏会少一些。想要不犯错误,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感觉很头痛的话题:


既然结果不可靠,何必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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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11 14:08:15 |只看该作者
这就好比吃饭可能噎死 何必吃饭
外出可能有交通事故 何必外出
一个意思
古人有句老话 因噎废食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第一条就是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为什么需要立法规范,就是因为可能出现种种不公平的人为因素,才需要以法制的力量进行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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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11 14:17:33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这就好比吃饭可能噎死 何必吃饭
外出可能有交通事故 何必外出
一个意思
古人有句老话 因噎废食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第一条就是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为什么需要立法规范,就是因为可能出现种种不公平的人为因素,才需要以法制的力量进行规范调整
....... (2015-11-11 14:08) 
同意您的观点;您说的是立法意图问题,我当时想到的是招标投标 方法是否有效的东东,所以,略微有了点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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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1-11 14:40:03 |只看该作者
上世纪工程建设领域推出的四项改革及现状:
1、项目法人制:因项目法人多临时组建,故项目法人的作用基本等同于代建。
2、工程监理制:发展到今天变得可有可无。
3、招投标制度:招标几乎失去竞价功能。
4、合同管理制度:阴阳合同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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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4:49:29 |只看该作者
从消极的方面来看,相当多招标投标流于形式,甚至是连形式都不要了(如随机抽取,“废”了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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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16:51:55 |只看该作者
招标的目的在于促进采购的规范以及“三公”,通过竞争来达到采购人利益最大化。像您说的问题,那不是招投标本身的问题,不招标问题仍然存在。最后反问一下,不招标结果就能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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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1-12 20:17:50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上意思的补充,我们看到,在招标投标领域,规范的结果,往往是演变了制定规则的人成立违反市场规则的人,干预或管控甚至是自己承担起了市场主体,执法者中有的时候也是违法者;这些问题涉及的有法制与自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方面,等等,牵涉面太广。。。
撇开违法事件,光是靠招标投标也只能是促进采购的规范以及“三公,并不能彻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即使是在评标专家的帮助下的招标、评标,其发挥的作用也受到了一定的局限。
”从科学哲学观的j角度出发,招标的结果并不是完全可靠,同时,不招标的结果也不一定就可靠。这样说来,就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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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1:00:41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在帖子“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回复内容,


工程招标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只能选择一个中标人,尤其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必须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为工程项目是一次性项目,建完就结束。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是按照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应商,这是有客观性和必要性决定的,有的是一次性采购(如采购某设备或提供某项服务,有的是某单位长时间的专项服务(如审计局对该地区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标后审计跟踪服务,不可能为了一个工程招标项目就招一家供应商,那一年审计局啥也别干,就干招标选择供应商了)有的是要与原采购货物规格、技术等对接而追加的,有的比如一个市的公车保险、保养维修,或者材料供应,公务饭店、公务会议场所、银行等服务项目,如果仅选择一个中标供应商泽缺乏竞争达不到良好的服务质量且一家企业也完不成全市服务工作,如果每个采购单位针对普遍需要的供应(如小额单次购买的办公设备,可能有的单位一次就买一台电脑几千块)以及服务(如公车保险、维修、银行服务)都进行一次采购缺乏效率,浪费时间财力物力,重复采购,所以才有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的必要。像协议供货还需要货比三家,在中标供应商里同类货物需要比较的。只选择一家供应商完成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某项货物供应或服务,不切实际,也达不到很好的效果(竞争啊、服务啊),该公司也是不可能一家完成全部供应或服务的,即使可以更会造成该地区的完全垄断,对其他同行不公,对社会发展经济不利。这也是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很大的区别所在。


我把这段话总结为“十全十美的政府采购并不存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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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1:09:20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哟切客闹在帖子“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回复内容,


工程招标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只能选择一个中标人,尤其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必须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为工程项目是一次性项目,建完就结束。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是按照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应商 .. (2015-11-28 11:00) 
假如有十全十美,那也就没有必要继续出台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进行政策修订,可能在当时某项规定比较适用,但到了某一阶段又有滞后性了,事务都是动态发展的,所以需要修改还完善,否则招标投标法出台后还要出台那么多的规章、实施办法,这么多年还在不断完善更新干嘛呢,问题总是实践中发现,针对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考虑。协议供货有其弊端,所以很多地方开始探索网上商城,也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探索。工程招标种的问题还少么,挂靠资质,买卖标的,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等,问题有才需要去应对,而不是一味得否决招标投标制度,不能因为有这些问题就好像讽刺道:这些问题让我知道没有十全十美的工程招标。现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诚信体系制度不也是为了应对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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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1:20:24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假如有十全十美,那也就没有必要继续出台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进行政策修订,可能在当时某项规定比较适用,但到了某一阶段又有滞后性了,事务都是动态发展的,所以需要修改还完善,否则招标投标法出台后还要出台那么多的规章、实施办法,这么多年还在不断完善更新干嘛呢,问题 .. (2015-11-28 11:09) 
我提出的问题是方法论的问题,即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是有效的,你会发现:即使是所有的参与单位、人员都是诚信的,这个问题仍然存在,况且是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进行政策修订的整个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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