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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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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1:37: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2015年6月9日发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省、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为评标评审前24小时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或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需要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经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批准。


专家的评标评审费、隔夜评标评审住宿费,由项目单位按有关标准支付,项目单位与其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2月发布,3月1日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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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2:35:4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一条不是什么大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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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3:19: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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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我觉得这一条不是什么大问题啊 (2015-11-24 12:35)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肆意违背上位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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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3:33:49 |只看该作者
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是所有地方都有的,或单独设立的。


比如北京市就只有人社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财政部门没有设立单独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因此目前北京市的项目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以从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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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3:37:5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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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我觉得这一条不是什么大问题啊 (2015-11-24 12:35)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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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3:40:56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是所有地方都有的,或单独设立的。
比如北京市就只有人社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财政部门没有设立单独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因此目前北京市的项目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以从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 (2015-11-24 13:33)
随着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除非财政部门规定特殊情形外,都需要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个人认为会像前几年标法实施条例出台后一样,逐步要求各省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库,并对该省的市级地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逐步整合,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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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3:42:59 |只看该作者
为了直观一点,我绘图来表达:
综合评标专家库可以包括各类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有可能与其他专家库有“交叉”,
不再用绘图来表示了


注:图片中最后一个“阶段”应改成“分类”,图片就不更换了

绘图1.jpg (75 KB, 下载次数: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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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3:54: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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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为了直观一点,我绘图来表达:综合评标专家库可以包括各类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有可能与其他专家库有“交叉”,【不再用绘图来表示了】 (2015-11-24 13:40)
这个我并不赞成您的观点。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法律依据是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其分类标准是发改委,管理办法由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组建主体是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法律依据是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其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仅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管理主体为各省级财政部门,与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发改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本质区别。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不包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二者法律依据、设立主体、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以及评审项目均不相同,综合评标专家库主要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专家抽取,其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调整范围仅限于招标方式,并不包含非招标采购方式,对于政府采购而言,招标仅仅是六种中采购方式之二。而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已明确为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不包含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及明确规定如下:


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再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以及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然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评审专家需要按照实施条例规定,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财政部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专家整合部分,也明确规定:并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连接,推动实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工程评标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要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动态管理,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要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审。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发改委及地方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是你中有我,互相涵盖的一个库,其设立法律依据、设立主体、主管部门、特殊情况规定以及评审项目均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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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4:02: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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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我觉得这一条不是什么大问题啊 (2015-11-24 12:35)
赞同。一个地方没必要建立多个库,如果都是地方政府部门你建,我也建,专家人员还是那些人,却偏要建两个,不需花钱吗?劳民伤财。有一个综合评标专库就得了,由利益部门共同管理就行了。有些部门不愿放,都明白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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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4:10: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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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qbb:赞同。一个地方没必要建立多个库,如果都是地方政府部门你建,我也建,专家人员还是那些人,却偏要建两个,不需花钱吗?劳民伤财。有一个综合评标专库就得了,由利益部门共同管理就行了。有些部门不愿放,都明白原因的。 (2015-11-24 14:02)
这样想岂不是双重标准,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设立分类标准由发改委来定,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标准分类品目一致?有些部门不愿意放,那也是法律赋予的,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而有的部门想拿权,也不能靠人力为之,否则法律法规要之何用,地方政府一纸批文全部否决,何不提议废除相关条款。某部门有小国务院之称,什么都管,什么都想拿。


公共资源改革乱象不就是因为某些部门牵头,地方乱来。逼着国家顶层设计出台纠正。


安徽自创监管模式,有的地方将政府采购监管权从财政部门非法剥夺;


现在省级搞一个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法律明明规定了主管部门,搞那么多监管部门干嘛。


你说工程招标因为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各行业部门监管也就罢了,还在法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上面再搞一个综合监管部门,不是某部门管的事,现在他也插一杠子,甚至规定投诉处理可向综合监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出发点太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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