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gzztitc的回答,但实际情况是,招标人认为我没把专利写进废标条款,只是写进了评分条款,评分并不是废标,况且专利体现了这个公司产品的优越性,通过评分适当加分有何不妥?又没废标,理所当然。还有如果专利写进评分条款里算是不合理条款,那很多只有一家投标人满足的技术参数写进评分条款里也算是不合理条款了?那目前我看大部分招标文件都会这么写。
比如关于技术参数写进评分办法,招标人有两种写法:方法一、直接把技术参数写进去:如所投设备的铝锌钢板达到2.0mm厚以下的得2分,达到3.0mm厚以下的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方法二、招标文件里技术文件里写所投设备的铝锌钢板达到4.0mm厚,然后在评分条款里写:技术参数正偏离的条款,每正偏离一项得2分。该参数是投标人A设置的,他的铝锌钢板达到2.0mm厚以下就他一人满足。投标人B的铝锌钢板达到4.0mm厚,他提出质疑,针对方法一,他质疑有两种方式:1、质疑其指定2.0mm厚是指定特定厂家,具有歧视性,符合(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如果该项目的铝锌钢板达到4.0mm厚实际也不影响该项目的实施,符合(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针对方法二,他只能质疑该正偏离符合(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同时也谢谢bidboy的回答,但我想问的是能否按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大情形要求去质疑评分条款出现的问题?虽然这类评分没有废标,而且有时候这类评分条款也的确是某些厂家的优势,比如专利、只有一家投标人获得的权威的奖项,只有一家投标人满足的超过标准的技术参数等等,但这些到底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到底是否能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