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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招标方式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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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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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14:59: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招标方式的投诉        

某施工企业在知道一个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了邀请招标后,向当地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此时,邀请招标活动已结束一个月,行政监督部门以该企业不具备投诉主体资格和超过投诉时限两条理由,向该施工企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


请问:行政监督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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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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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31 07:57:3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主所说的监管人员很特别,就像一个宠溺女儿的父亲,在明知道招标人是违法的情况下,还找这么赖皮的理由,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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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6-1-31 17:13:10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觉得楼主所说的监管人员很特别,就像一个宠溺女儿的父亲,在明知道招标人是违法的情况下,还找这么赖皮的理由,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1-31 07:57) 
找借口不招标或不公开招标,这种情况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不算少见,只不过较真的施工企业很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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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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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2-1 09:59:04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告知。最近两年建筑业尤其是施工领域,招标项目少了很多,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已经可以用“惨烈”来说明了。作为监管部门必须要适应整天环境的变化。   我要是这家施工单位,就不去告“招标人”了,直接去投诉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知法犯法,是由于他给出的理由太拙劣、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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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09:59:18 |只看该作者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
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2、44、54分别是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评审结果,本例可以直接发起投诉,根据题干,“知道”之日起10日,首先我认为没有超过有限期,招标的监督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这个应当属于事后监督。条例说的很清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那么,邀请招标是有限范围内的竞争,排除了公开招标的广泛竞争,提出投诉的投标人实际上被剥夺了正常参与投标的权利,并有可能在公开招标中中标,应当属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所以“
不具备投诉主体资格"也不成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
重新招标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本例的处理结果应该是招标、投标、中标均无效,更改招标方式,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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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10:03:20 |只看该作者
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正确,是由被依法授权或确定的国家机关或部门、根据相关法定程序、依据相关法定事由来依法认定的,不是某某论坛某某网友来认定。[s: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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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7#
发表于 2016-2-1 10:29:32 |只看该作者
该施工企业是投标人吗?如果是,他为什么结束一个月才“知道”?如果不是投标人,投诉不被接受;如果应该早知道而没异议投诉,投诉也不被接受。但这并不是是没其他方法,举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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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11:51:04 |只看该作者
拜托各位想一想,邀请招标需要发招标公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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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11:57:58 |只看该作者
依据招标法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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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12:01:54 |只看该作者
实施邀请招标要落实的“审批”,当家做主的是你的更高一级的发改委或是行政部门,不是你一个小小的招标办或者是哪一个建设局下属的建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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