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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汇总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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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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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28:5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6-9-29 15:33 编辑

为便于社区社友查阅,特将国家、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汇总于此一贴。

国务院
国办发〔2015〕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
京政办发〔201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


上海市
沪府办发〔201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
渝府办发〔2016〕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
内政办发〔2016〕1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政发〔2016〕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
藏政办发〔2016〕1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办发〔2016〕35号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提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政办发〔2016〕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
黑政办发〔2016〕2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
吉政办发〔2015〕5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
辽政办发〔2015〕1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
冀政办发〔2015〕4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
晋政办发〔2015〕8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
鲁政办发〔2015〕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
苏政办发〔2015〕132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
皖政办〔2015〕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
浙政办发〔2016〕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
闽政办〔2016〕28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
赣府厅发[2015]7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
豫政〔2015〕4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
鄂政办发〔2016〕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
湘政办发[2015]9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
粤府办〔201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
琼府办〔2015〕24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四川省
川办发〔2015〕10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
黔府办发〔2015〕4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云南省
云政办发〔2015〕10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
陕政办发〔2016〕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
青政办〔2015〕2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
甘政办发〔2015〕1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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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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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29:29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810
  (此件公开发布)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2016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四、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各省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制定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各省级政府应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七)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统一规则体系


  (九)完善管理规则。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实施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省级政府要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七、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八、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适时开展试点示范。各省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严格督促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8/14/content_100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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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2016-03-24


京政办发〔20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3日

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部署,加快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切实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平台集中统一、物理平台合理布局,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加强统筹规划,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考虑行业特点,依法规范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重点整合全市各部门、各区政府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上述四类公共资源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交易。同时,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积极有序推进特许经营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医药集中采购等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平台体系。


  (二)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6年9月底前,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2017年6月底前,实现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互联互通。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组织构架,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1.在市政务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下,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市政市容委、市商务委、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政务服务办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编办负责明确细化市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并紧密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职能整合工作。


  2.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相关标准,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该平台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为项目单位、中介代理机构、市场主体参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整合共享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1.整合平台层级。市级层面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业务需求,整合建立本区域内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全市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必须全部进入平台交易;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平台交易。


  2.整合场所资源。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原则,采用信息平台集中统一、物理平台合理布局的模式,整合利用本市现有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国有产权交易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满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相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


  依托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整合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为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依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整合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矿产资源)分平台,为各类国有产权、矿产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分平台,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化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依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分平台,为市级政府采购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3.整合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要求,整合共享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息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一是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区政府分散的信息系统资源进行整合,在北京市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建立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各部门和各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统一发布、集中交换和共享。市有关单位已开发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认证并与其对接后,自行维护、依法运营。二是建立统一的监管系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并实现与市级权力运行监督平台的信息共享。市有关部门通过统一的监管系统,按职责分工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电子监控。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单独开发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监管系统,作为全市统一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通过连接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逐步实现与国家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服务平台系统的互联互通。


  4.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市评标专家库系统建设,逐步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互联共享。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需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在市评标专家库或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三)完善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1.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根据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分别制定实施相应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编制公共资源交易法规文件目录,并进行定期清理,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统一信息发布,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和有关变更信息,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信息。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除在国家及本市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交易信息之外,还应将有关交易信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发布。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逐步推进全市范围内共享互认。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市有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3.统一服务标准,规范平台服务。市公共资源交易各分平台应根据国家及本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入场交易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各分平台实行统一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平台交易。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予以取消。在全市范围内整顿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不得违法违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4.统一诚信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四)创新监管体制,依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1.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经济信息化、市政市容、商务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市监察局负责依法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


  2.创新监管方式。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管理,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3.健全立体监督体系。加快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体系。整顿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并建立健全中介代理机构退出制度。各类采购代理、招标代理等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各类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经营、平等竞争,禁止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中的涉密信息,禁止与交易各方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相关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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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30:23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的要求,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立足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结合实际,统筹推进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与服务提供,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二)坚持资源共享、互通互联。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采取“互联网+”方式,整合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共享交易信息、信用信息、专家、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服务。
      (三)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监管。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推动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改革,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督机制。
      (四)坚持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充分考虑各交易市场特点和基础条件,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增强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目标和时间节点
      (一)整合目标
      依托上海市网上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覆盖本市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资源共享、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连通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交易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信息发布、信用查询、专家共享、数据统计、统一认证等服务功能,并在推进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基础上,逐步拓展网上交易、在线监督等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时间节点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系统接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接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
      三、工作任务
      (一)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一是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模块。依托政务大厅,增设公共资源交易模块,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二是实现数据对接。按照统一标准和数据规范,改造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即时交换。三是集成服务窗口。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立服务窗口,依托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电子服务系统一口登录,统一身份认证,分别进入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四是与国家服务平台连通。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连通,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交易信息和专家资源等。
      (二)推进信息公开共享。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政务大厅上依法公开交易公告、变更信息、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按规定应公开的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项目审核、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二是共享交易主体身份信息。将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已有的供应商、招标人、投标人、出让方、受让方及代理机构等交易主体身份信息纳入政务大厅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一次注册、多处互认。三是加强数据运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和参考。
      (三)推进共享专家资源。一是统一专家分类。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完善专家分类,调整充实专家数量。二是建设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将各市场的专家信息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三是加强专家管理。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完善专家随机抽取方法。
      (四)合理利用场所资源。一是充分利用现有场所开展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产权交易所及其他交易场所,满足拍卖、评标(评审)、交易验证、签订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避免重复建设和新建楼堂馆所。二是利用政务大厅开展交易服务。有条件的区县政府可在本区县政务服务大厅内,集中设立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场所。
      (五)推进完善管理规则。一是制定平台管理细则。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交易平台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二是开展规则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和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行为,清理过程和结果在政务大厅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完善行业交易规则。按照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技术规范和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分别制定完善各领域市场分类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
      (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入推进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制机制创新,简化交易环节,切实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要围绕发挥市场和招标人的作用,区分不同项目投资来源,实施分类监管,放开部分非国有投资项目应招标控制;赋予招标人对专家评标的复核权,强化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进一步放宽招标条件,简化监管流程,将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进批量招标和预选招标模式,转变政府监管方式。政府采购市场要围绕提高服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探索通用项目的批量采购;推进合同履约、绩效评估结果公开;针对政府购买服务、PPP的特点,研究改进相应的购买方式及采购流程;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系统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要围绕强化专业服务能力,推动交易系统平台升级,拓展网上结算等功能;扩大准入,改革会员代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优化流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要围绕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着重推进管理权和监督权分离,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加强交易过程评价和履约监管评价。强化对交易服务的评估。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七)创新监管方式。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管职能分离,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中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管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监察部门要对监管和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实施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审计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监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行政处罚、违规违约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动态监管中的应用,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八)加快推进交易电子化。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线上交易转变,提高交易的便利性和透明度。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建设,改造提升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推进电子招投标、电子竞价、网上支付、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等服务功能。推进电子化监督,完善各项交易电子记录制度,实现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留痕,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各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端口连通,实现交易过程实时在线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机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同推进。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和统筹推进交易平台整合建设工作,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搞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汇报和工作衔接。市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推进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任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全面完成。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 ... 344/u26aw46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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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30:47 |显示全部楼层
渝府办发〔20163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314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决策部署,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流程透明和管理高效为核心,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监管体制为重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整合分散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电子交易信息系统,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与交易监督职能相分离的体制机制,强化平台统一管理,促进交易规范化、法制化、透明化,约束权力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工作原则。
统一市场,进场交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必进场,场外无交易,形成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
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机制,推进平台运行机构与交易监督部门分离,避免同体监督。
行业监督,分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和行业部门依法监管责任制,强化交易监督,确保监管到位。
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兼顾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平台建设,提高平台运行的实效性。
(三)工作目标。2016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6月底前,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信息共享标准体系、专家库共享机制等要求,形成全市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市场向以电子化市场为主转变。
二、整合交易平台
(一)平台层级设置。根据我市行政管理体制实际,设置市和区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级审批、核准、备案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市级财政资金采购、市级国有产权转让、市级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全市矿业权出让,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资金采购、国有产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按属地原则进入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平台交易。市、区县两级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要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提供规范、标准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必要条件;要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监管制度、技术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通过电子信息系统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形成。
(二)整合市级平台。剥离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职能,与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业务整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编办等部门研究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统一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系统化、标准化,并在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下,实行企业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积极稳妥推进交易平台整合。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依托现有5个交易平台的人员和场所,保证各类公共资源按不同特性分类进行交易,实现管办分离。要按照政府定价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及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交易服务费按宗分级制定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增值收费规范,切实降低交易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对现有交易平台的人员等进行优化配置,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市场为主转变。
(三)规范区县(自治县)平台。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已建立的事业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基础上,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完善平台运行机构。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理顺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体制,健全交易服务与交易监督机制,推动交易中心与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分离,规范平台运行。
(四)建立统一的电子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区县(自治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和分类统一的电子交易操作系统、电子交易监督系统。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操作系统、电子交易监督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实现全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并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连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保证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和分类交易规则及技术规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电设备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电子交易操作系统,确保交易公开、透明、高效;按照交易监管工作要求,建立与交易操作系统相链接的电子监督系统,对交易全流程和重点环节实时监督和自动预警。
三、规范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交易服务与交易监督职能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机构,不得与交易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通过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提供规范服务,按法定程序实施交易,加强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文件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要一律取消。要强化服务功能,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做好交易监管工作,确保交易服务与交易监督职能分离,防止出现管办不分、同体监督。
(二)建立健全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市、区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市级平台建立的统一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依法公开发布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三)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流程、服务质量、工作规范等考核和监督,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交易平台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促进平台服务规范化和服务水平提高,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和行政监督部门进场监督提供条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四、统一制度规则
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定,要坚决予以纠正。在清理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
(一)统一平台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要求,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
(二)统一交易规则。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等部门分别根据国家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我市分类交易细则,确保交易操作程序化、规范化、透明化。
(三)统一交易目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必须在统一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
(四)统一交易服务流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清单和服务标准,规范市、区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流程。
(五)统一交易监管规程。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分类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
(六)统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市物价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定位原则,分类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交易主体负担。
五、健全监管体制
(一)完善分级监管机制。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实施监督,其中点多面广、投资较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在组织好监督工作的前提下,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监督,进入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实施监督。
(二)强化部门监督责任。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职责,加强与国家部委衔接,将国家有关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总体指导和协调,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房管等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交易监督;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交易监督;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交易监督;国有产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交易监督。各交易监督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交易过程监督和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监督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程序和交易过程的动态监督与预警。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要依法予以限制,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四)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评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并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实现专家资源共享,积极创造条件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加强专家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建立评标、评审专家库技术维护、专家使用抽取和专家库运行监督三端分离的管理机制,确保专家库运行安全和专家抽取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加强交易监督、项目审计和行政监察部门协同监管及行业自律。交易监督部门要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完善投诉处理细则,强化投诉处理责任,依法处理投诉案件。交易监督部门要与行政监察、项目审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的事中事后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平台运行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自律机制。
六、强化实施保障
(一)提高认识,推进整合工作。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有利于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强化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平台整合和规范工作。要按照《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精神,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建设和交易监管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中,特别是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机构尚未组建到位和新的运行机制、交易制度规则、统一的电子信息系统等尚未建立前,市级现有五个交易平台及其主管部门要保证在整合过程中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确保实现平稳过渡;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交易平台管理,督促交易中心正常开展交易活动。
(二)加强领导,强化指导协调。建立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和运行管理工作。
(三)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倒排工作时间,抓紧开展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lt;!--[endif]--&gt;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3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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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整合建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设立组织管理机构
  组建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配套的制度、措施;管理和维护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对各级各类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组织考核评价,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整合期间,自治区本级各类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及机构不改变现有的法人地位,按照法定职责,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不改变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不动产登记中心、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与原主管部门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现管办分离。(自治区编办、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落实,2016年2月底前完成)
  二、界定交易事项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成熟一个、进场一个”的原则,分批次将全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一)第一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类别。
  1.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
  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党政机关房产处置及公务用车拍卖;
  (二)第二批和第三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类别。
  5.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6.排污权交易;
  7.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市政公用设施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8.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其他项目;
  9.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规定的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上述入场的9大类交易的具体项目和限额标准实行目录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三、建设交易平台
  (一)建设整合交易场所。加快推进自治区本级与呼和浩特市共建共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根据国家统一的设施标准,设置专家抽取室、开标室、评标室、拍卖大厅、交易服务大厅、行政监督室等,充分满足各方洽谈、招标、投标、评标、开标、交易验证、合同签订、监督等交易活动及现场业务办理的需要。在该交易场所建成前,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不动产登记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等自治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相应的改造,为需要纳入自治区本级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在该交易场所建成后,需要纳入自治区本级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其他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可作为自治区本级交易场所的补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6年年底前完成)
  (二)建设电子平台。启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建设,借鉴有关省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运行的先进经验,依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充分利用自治区已建成的网络和电子平台资源,建设全区统一、上连国家、终端覆盖盟市及旗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保障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为各类用户提供现代化的网络服务。自治区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土资源储备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电子平台系统,统一整合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其他电子平台系统,待交易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再进行有序整合。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实现公共服务系统、信息系统、电子监督监控系统等功能。公共服务系统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市场主体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应在全区范围内共享互认。信息系统要实现全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收集、存储和发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信息、履约信息以及相关变更信息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实现全区范围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电子监督监控系统要不断优化升级,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行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入场登记、招标备案、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到评标专家选取、评标过程数据统计、中标公示、核发中标通知书的全过程实现电子信息化处理全覆盖。逐步推行电子招标,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留痕倒查、高清视频监控,全面满足监督监察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电子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2016年5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专家资源
  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健全自治区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编制评标评审专家类别名录,把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升级打造为全区统一的大型综合专家库。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项目评标、公路项目评标、水利工程评标、矿业权出让评标、国有产权交易评标、政府采购评审、药品器械集中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以及各盟市已经建立的专家库专家资源,统一整合到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全区范围内共享。研究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考核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信用信息库和“黑名单”制度,强化对专家的责任追究。探索推广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等工作机制,提高评标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2016年5月底前完成)
  五、统一制度规则
  依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全国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服务流程和标准。根据各类公共资源的相同属性和不同特点,分类制定具体、规范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的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评标议标、竞争谈判、询价竞价、中标通知、费用收取与退付、资料保存保密与档案管理、监督与监控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各个环节。制定规范统一的交易服务流程,按照交易的受理、组织、评审、管控、服务、公告、公示等环节的要求,编制全流程的服务指南和服务流程图。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坚决予以纠正。通过制定统一的制度和规则,在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形成统一、健全、规范的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六、完善监管机制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区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依法查处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行政监督和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各级行业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七、创新监管方式
  从传统监管手段向“智能”监管转变,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运用大数据、信用体系等先进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各类行政处罚等信息,统一汇聚、录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专家信用信息库,将信用记录作为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给予鼓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加快形成行业自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立体监督机制。(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八、盟市协同推进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主体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快完成盟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建立工作。没有建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盟市,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建成统一平台;已经建成统一平台的盟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要求,抓紧开展平台统一后的整合工作。各盟市要抓紧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建设,在2016年5月底前建成盟市统一、终端覆盖旗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同时,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在平台预留通用接口,方便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的顺利对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九、落实保障措施
  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例会制度,及时研究部署推动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确保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顺利建设、正常运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要落实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按照适度超前、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建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安排意见;运行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编办根据需要核定,并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 ... 0160216_531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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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31:14 |显示全部楼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16〕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6日
  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主动适应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自治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搞好顶层设计,在加强统一规划指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加强分类指导,逐步完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发现和查找问题,找出制度缺失和制度漏洞,规范和完善各项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有效封堵权力寻租和腐败,提高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自治区各级、各部门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的场所构成,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工作步骤及目标。2016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实现连接,全区范围内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三、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设立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为自治区和地(州、市)两级。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提出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执行机构设立方案(包括机构整合、人员整合、业务整合、职责职能等),在充分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呈自治区党委审定。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分别负责整合建立地(州、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人民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当整合为地(州、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确需单独保留的,由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地、州、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方案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研究确定。自治区要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动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国家层面将制定出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自治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文件关于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的要求,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利用自治区政务服务云平台,全面整合全区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终端覆盖地(州、市)、县(市、区)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网络,实现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  
  (七)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借场所整合为名新建楼堂馆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自治区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在信息系统的支撑下,以电子化的方式,整合全区专家资源,建立自治区专家库。自治区专家库要与国家综合专家库连接,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全国或自治区范围内的专家库资源。积极建立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机制。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四、统一规则体系  
  (九)统一规则体系。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加强管理和监督。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分类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分别制定自治区开展相关交易活动的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地(州、市)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自治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在自治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自治区、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已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实现全区范围内共享互认,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六、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七、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规范工作。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领导,作好督促检查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地(州、市)凡没有设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在整合过程中,工作机构的设立,可参照自治区执行。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强化协调配合。要重点抓好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推动这项工作。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积极配合做好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整合任务。  
  (十七)严格督促落实。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按照职责分工,倒排时间表,制定政策措施,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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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6-02-26      文号:藏政办发〔2016〕10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2月19日


                                   
                             

                  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原则,整合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八次全委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等交易项目。上述交易项目,应于2017年年底前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自治区、地(市)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工作目标
   (一)整合平台层级。
   1.整合区直各部门的相关管理机构。建设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称“两个中心”),2017年6月底前组建“两个中心”管理机构。“两个中心”为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服务平台,为自治区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2.科学规划设置平台层级,整合建立自治区、地(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地)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自治区级平台整合工作同步进行,于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县级政府不再新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整合信息系统。
   1.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整合信息系统相关规划工作,避免重复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2017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区域统一、上连国家、终端覆盖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信息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随机抽取等服务,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并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中央管理企业在藏机构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同时可与我区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2.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电子交易系统不得捆绑评标软件,全区电子招投标活动应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评标办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
  (三)整合场所资源。
   在“两个中心”建成前,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管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四)整合专家资源。
   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资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直相关部门于2016年12月底前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积极参与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稳妥推进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四、统一规则体系
  (一)制定管理规则。根据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在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并研究提出公共资源平台管理办法和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全区统一的平台交易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专家管理、电子化交易、信用评级管理等办法。
  (二)清理交易规则。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市)、区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市)、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并将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汇编,拟定交易目录,在政府有关网站公示。根据各方意见完善后形成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五、完善运行机制
  (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自治区统一的电子身份认证服务平台,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安全。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二)规范交易平台服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引入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违规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六、创新监管体制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区公共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综合监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和公共资源管理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指导和协调,依法监督、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腐败案件。
  (二)转变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实行市场禁入。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实行专家合约管理,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七、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计委、国资委、国税局、铁路办、民航西藏区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相互配合、有序推进,确保2016年6月底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地(市)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在2016年6月底前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严格督促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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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31:32 |显示全部楼层

宁政办发〔2016〕3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提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提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4日
              
  推进提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加快推进提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重要性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建设廉洁和法治政府,实现公共资源由行政配置向市场配置、分散交易向集中交易、现场监管向智能监管、行为监管向信用管理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2011年决定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监督管理的“五统一”思路和“管办分离、统一管理、依法监督、行政监察”的原则,在整合原有资源基础上,积极探索,建设了自治区(一级)和各设区的市(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药品采购等活动全部纳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管,基本形成了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使我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受到了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和推广。
  从目前情况看,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建设、运行和监管中还存在交易规则不健全、信息化建设滞后、评标评审专家总量不足、诚信体系不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监管职责发挥不够等问题。因此,要充分认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推进提升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二、总体要求
  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条主线,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按照统一的交易平台、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评标专家、统一的信用管理的要求,在现有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以进一步整合共享资源、公开互认信息、统一制度规则、规范平台运行、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深化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规则标准化、管理监督法制化水平,加快构筑现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不断提高全区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效益。
  三、工作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的清理,公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目录;修订完善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统一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和服务机构的职权职能,形成公共资源交易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体制机制。
  2017年6月底前,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和公共云平台,在整合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成全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规则标准化、管理监督法制化水平进入全国前列,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建设。
  1.清理制度规则。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设区的市、各有关部门对已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以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内容,以及暂行性、超过法定有效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建立制度清单。
  对各设区的市、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专家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各交易主体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调整完善,形成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清单,未列入清单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督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府法制办、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3.健全制度规则。
  依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修订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服务管理细则、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考评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等,形成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同时制定统一的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压缩交易主体自由裁量权,促进交易电子化进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政府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10月底前)。
  (二)推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依据国家新制定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和公共云平台,整合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终端覆盖设区的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纵向与国家、各设区的市公共服务系统连接,横向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有关部门监管系统、各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系统连接,构建以公共服务系统为枢纽,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办,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2.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前)。
  3.推进“大数据”运用。
  将“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行政监督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类信息数据的汇集、整理、分类、分析和应用,为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数据查询和预警服务,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个性化数据统计分析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办,完成时限:长期)。
  (三)推进提升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1.建立电子招投标平台。
  跟踪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区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远程评标功能,切实解决招投标中存在的人为干扰、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机构、个人操纵招投标等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办,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前)。
  2.实行电子验证。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推行电子验证互认制度,实现市场主体在一地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就可在全区范围内共享互认。清理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登记电子签章一体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办,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前)。
  (四)推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平台建设。
  1.搭建行政监管平台。
  加快推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监管数据库和各设区的市交易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数据交换。运用大数据强化对各类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加快形成行业自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行政依法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局、信息化建设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前)。
  2.更新行政监管理念。
  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最大限度地依法公开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公示交易信息和作出信用承诺。开发应用大数据监管模型,通过关联分析、警示提醒、信用评级等手段,主动发现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风险预测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3.创新行政监督方式。
  依托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对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电子化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探索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五)推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体系建设。
  1.整合专家资源。
  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专业分类标准,进一步整合全区专家资源,完善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要将设区的市评标评审专家纳入全区统一专家库管理。2016年年底前,实现自治区和各设区的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数据接口的连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可自动随机抽取。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实现专家资源深度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期限:2016年年底前)。
  2.加强专家管理。
  健全专家选聘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考评和责任追究。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强化职业道德,提高履职水平。积极推动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探索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六)推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建设。
  1.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准确采集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办,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前)。
  2.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综合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信用信息数据,探索制定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探索建立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依法定期予以通报表扬,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交易行为,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努力营造诚信创优的良好氛围和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安排。为确保有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提升工作,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局、信息化建设办、政府法制办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提升工作。各设区的市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快开展制度规则清理工作,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提升中的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服务功能。
  各设区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优化服务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大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大力宣传弘扬守法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干部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服务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升各级监管部门干部依法履职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平台建设情况适时开展评估,为推进提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供依据。


http://www.nx.gov.cn/zwgk/gtwj/zcgwj/nzbf/1210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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