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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ransformers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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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的招标方案应该由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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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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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18:28:59 |只看该作者
一般高速公路是预可研、工可研(含可研阶段的勘察)、勘察、设计打捆招标。按百分比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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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3-12 10:31:49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弱弱的问一下:大型水电项目、核电项目需要项目核准吗?
需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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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10:37:44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项目前期的工作不属于招标投标法中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但有些会使用到财政资金,可能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

可研、方案设计等审批/核准前的服务,难道不属于工程有关的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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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10:56:29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3、根据标法,“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不包括其他超过50万元的服务采购。同样对“勘察”之前的服务,即项目核准、审批之前的采购,不纳入必须招标的范围。

不好意思再补充交代一下情况:此项目属于国有企业投资的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与政府采购法无关。
“等”有等内、等外之说。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的不同,必须招标的服务还可能包括项目管理、造价咨询等。但其虽为官方释义,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其权威性也受到一部分人质疑。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如果服务只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那么工程上需要采购的其他服务,即使几百万、上千万,都可以直接指定了?

目前在本人所接触的行业中,大部分项目前期的采购,凡超过标准的,出于谨慎,招标人大都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不具备能力的都委托招标。
但有的采购确实只有一家或两家能够做,没有办法进行招标,才引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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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11:04:45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楼主提出的问题当中,违反了一下逻辑限制:
没有需要招标的项目,哪里来的招标人?
还没有招标人,让谁去批准?
需要批准的项目,何必再核准?
未经批准的项目,如何去招标?
1、情况是:项目法人(或还未成立法人,只是筹备阶段)在项目前期确需的采购,处于选择何种采购方式的阶段,招标?不招标?
2、本人描述的是“审批或核准”,并不是说审批并核准
3、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确需发生的采购,是否肯定不需要招标?对于大型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大金额采购,这种情况很常见啊,否则如果要等到项目审批或核准之后再实施采购,项目工期再延长1、2年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与国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有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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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13:06:12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情况1,在法律规定之外,招标或者是不招标,再看相应的下级规定或者是意愿,招标投标法当然也适用于自愿招标的情况。  情况2,对同一个项目而已,立项标识要么是批准,要么是核准,要么是备案,无须多项选择。立项前提是说服自己,不是说服审批人或是核准部门,呵呵。大型生产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结论,有可能是可行,也有可能是不可行,不可行的项目,就没必要再去报批或核准。即便是前前后后都招标,以项目立项为分水岭,前后的招标的项目也不是同一个项目,不能偷换概念,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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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3-12 13:10:27 |只看该作者
就如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去约束国有企业的招标,虽然是有道理,但并不一定适用相应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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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13:58:18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可能用到政府采购,自然是可能用不到政府采购程序;

即便是可能走政府采购程序,也不能回避的是:
.......(2016-03-11 08:34)嬀/color]
是的,一般大型项目是可研通过后,才组建/委托法人资格单位具体承办。
比如交通厅、水利厅负责大型水库、港口、高速公路等项目,这个政府部门是建设单位,流程是,先委托某咨询设计单位进行预可研、可研编制,通过当地政府/发改委/交通部/水利部等有审批权的单位审批后,成立XX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XX交通发展投资集团去具体承办。
如果你可研、设计分开的话,就会导致前期和后期的采购人/招标人不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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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19:47:14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抱歉可能是我描述不清晰。
简化之:

前提: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本身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请问:对项目审批/核准前、属于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采购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还是说,只有在项目审批/核准后,才属于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范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这一点的解释与部分省市的解释不一致,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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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3 09:05:07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理解是先项目审批或核准,再行依法必须招标投标。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脱胎于建筑法规定的依法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没有1997建筑法的前提,就没有1999招标投标法和2000年合同法,。审批或核准,是基于项目资金来源及性质限定,就如招标投标,是不得不为,不得不去落实的基本要求。立法,是提出的最低要求,而不应该是最高限定。不能回避的是,相当多的招标投标是为了招标投标而招标、投标,从认识上、情感上、态度上,已经是变相地抵制招标投标或是消极利用招标投标的形式或程序,忽略了为什么要招标,为什么要依法采购,是谁从招标投标中获益;甚至是招标投标仅是一个螺丝钉、一个优盘,还能给搞出来天价采购,并不仅是在政府采购领域才有的现象,缺失了的却是螺丝钉精神、负责制的实质、项目内在的技术诉求。我们的彷徨,不是由于不知道应该怎么依法招标投标,而是要坚持依法招标投标却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说服、结果承诺。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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