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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项目下能否设定多个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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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3-15 15:24: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项目背景:准备进行大型设备全市集中采购。将全市多家单位欲采购的类似设备集中打包进行招标。
二、招标设计:考虑到各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全部设备交由一家中标,虽然有利于价格上的竞争,但对于各单位售后、备件库及使用者带来诸多不便,想采用这样的设计方案:评标现场评委评出带排序的分值,按分值的高低确定2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投标候选人取消资格,其位置依次递补),价格和配置锁定,份额按照6、4开的比例由两家中标单位协商后确定最终合同。
三、这个办法是否可行,请各路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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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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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3-15 16:11:32 |只看该作者
不如按份额分包招标呢?协商容易出问题。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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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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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3-15 16:33:55 |只看该作者
既然能够约定6:4分摊,为何不能分开招标呢?就如2楼王老师说的,协商容易出问题,倒不如直接按6:4比例直接分开招,签合同、售后都可以更好的沟通,也不会出现推诿的情况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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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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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3-16 12:38:42 |只看该作者
理论上,无法律依据(你这个不是科研项目,可以委托两家)
实践上,很难协商
建议直接划分两个标包,规定不得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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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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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08:51:38 |只看该作者
拜读楼上各位的建议十分中肯,可操作性强。谢谢指点!
但这个办法存在一个问题,如何分包?之所以协商而非分包是考虑到各单位对设备的认知度不同!协商的最初想法是考虑到既达到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的初衷,同时又给予采购人足够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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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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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3-17 09:58:18 |只看该作者
huayuan:拜读楼上各位的建议十分中肯,可操作性强。谢谢指点!但这个办法存在一个问题,如何分包?之所以协商而非分包是考虑到各单位对设备的认知度不同!协商的最初想法是考虑到既达到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的初衷,同时又给予采购人足够的决策权!
有一个事情我没有想明白:
你在楼主贴当中提出的是
份额按照6、4开的比例由两家中标单位协商后确定最终合同。
”,既然是由两家中标单位协商,协商结束后就可以按照协商结果和采购人签订合同了,采取招标的方式初衷是好的,但从结果来看,与采购人的决策权没有多大关系滴,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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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7#
发表于 2016-3-17 16:39:01 |只看该作者
除非是所有的投标人都对6成和4成的两个标包(段)投标。否则,应该不行,因报投标人都是单独的个体,除非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分工),投标也是独立投标的工作,并针对整一个项目(没有划分标段),结果排名前两家实施时又6:4签合同。与条例规定不符:按照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同样,招标的时候以一个整体招,实施的时候比例实施,跟第一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直接分4成给第二名实施无异。
结论:招标时划分标段,一份招标公告和文件招标即可,文件约定第一名做6,第二名做4,所有投标人同时针对两标段投标。


还需考虑,作为一个整体招标,门槛是A资质,划分标段招标后可能是B资质。貌似放低门槛,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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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8#
发表于 2016-3-17 16:55:1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没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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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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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3-17 17:00:55 |只看该作者
让两家中标单位去协商份额,不太妥当,最好这种主动权掌握在业主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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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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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3-18 08:16:07 |只看该作者

回 webao996 的帖子

webao996:我觉得这没有可操作性! (2016-03-17 16:55)
我倒是觉得操作性是有的,只是中标后的“后遗症”会比较多,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协议采购基本上就是楼主介绍的这么操作,不能回避的结果是往往造成为了招标而招标的局面:程序上看起来是竞争性的,但对于招标人、采购人来说,往往是既要多花钱,还要处理更多的麻烦,甚至还得跟多个中标人同时打交道,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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