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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对招投标违规行为处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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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09:32: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对招投标违规行为处罚的问题


招投标第53条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现在有一个案列:某县有一个农业开发项目,在开标过程中,发现有一家投标人的包封上盖了另外一家投标人的公章。现场监督人员当场拍照取证,认为属于“混装”,并事后对当事的两家公司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也承认了违规事实。


     有两个问题:


    1、如果要对上述两家公司给予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是先经济处罚再取消资格还是只能取消资格,不能并处?
   
     2、取消资格,是在哪个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呢?是当地(某县)内么?当事的两家公司都是外地的,说实话,取消他们在1-2年内某县的投标资格对他们来说并不是什么大的事情。这样一来,处罚是不是失去了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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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3-24 09:37:19 |只看该作者
[s:56] 从情况介绍来看,在开标的过程中就已经发现 了违法行为,建议监管部门不要直接套用招投标第5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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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3-24 10:01:25 |只看该作者
大力老师好,您看,监管部门应怎样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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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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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3-24 10:23:56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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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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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10:30:09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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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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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10:39:52 |只看该作者

回 webao996 的帖子

webao996:大力老师好,您看,监管部门应怎样处理呢?
(2016-03-24 10:01)
你去问监管部门撒。大力老师说监管部门会怎么处理,它就一定会那样处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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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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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3-24 12:23:24 |只看该作者

Re:回 webao996 的帖子

kkshadow:

你去问监管部门撒。大力老师说监管部门会怎么处理,它就一定会那样处理么?

你说得太对了,要是听我的,就是它,而不是他或她,容易乱套、干扰监督部门的工作,我也不敢啊,哈哈。




不管这个投标人是不是和其他单位串通投标,自己的投标文件盖别的公司的章都是不对的、故意的、有意的、犯了低级错误还被抓住的,呵呵。


个人建议,
一、有关的监管部门包括开标地点的监管部门,也包括投标人注册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当地的监管部门把违法的情况向投标人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通报或告知,由对方进行处理,建议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给对方,同时自己留存一份,呵呵。
二、建议的适用法律规定: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第五十四条的第二款规定。



三、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串通投标进行处理,也可以按照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处理,或者是合并处理,怎么处理我说了就不算了啊。





相关法律规定,供参考: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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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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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13:31:09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我们按照串标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可以并处(要情节严重)取消1至2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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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6-3-24 15:13:13 |只看该作者

回 llx0578 的帖子

llx0578:
这种情况我们按照串标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串通投标直接入刑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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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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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10:51:18 |只看该作者
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执行不力。空有花架子,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处罚?一般是没有下文的。  第二,当前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对于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定的处罚太低,违法的成本太低廉了,这是变相的鼓励大家违法乱纪,浑水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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