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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予以废标理由充分吗,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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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请考友注意,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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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11:47: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个项目,已完成招标,但是业主疲标了理由是:依据2014年以来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良好的给8分,一般的给4分,财务状况差或未按要求提供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不得分。(需提供审计报告原件,以审计报告原件为准)”和第二包综合评分序号2财务经营状况评分标准“依据2014年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良好的给5分,一般的给2分;财务状况差或未按要求提供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不得分。(需提供审计报告原件,以审计报告原件为准)”,这两项评分标准均未给出具体的量化指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将本项目予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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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3-30 12:42:15 |只看该作者
这个结论是谁做出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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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板凳
发表于 2016-3-30 13:11:39 |只看该作者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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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6-3-30 14:03:03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这个结论是谁做出的? (2016-03-30 12:42)
网上搜索的,应该是这个。

废 标 公 告

一、项目名称: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直机关公务车处置项目(项目编号:JNBM-2016-G002)。

二、废标理由:

招标人在接到有关投标人质疑后,经查证:

1.有部分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社保证明材料,影响了采购的公正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2. 招标文件中,第一包综合评分序号2财务经营状况 细则“依据2014年以来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良好的给8分,一般的给4分,财务状况差或未按要求提供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不得分。(需提供审计报告原件,以审计报告原件为准)”和第二包综合评分序号2财务经营状况评分标准“依据2014年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良好的给5分,一般的给2分;财务状况差或未按要求提供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不得分。(需提供审计报告原件,以审计报告原件为准)”,这两项评分标准均未给出具体的量化指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将本项目予以废标。

三、本项目的采购任务另行通知。



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3月28日

具体的量化指标真不知道怎么样才算是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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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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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14:24:52 |只看该作者
先不说处罚的对不对,结论还是不对啊,就算违反了68条,那也是按照71 、78条处罚代理机构啊,没有说要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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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3-30 14:26:13 |只看该作者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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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7#
发表于 2016-3-30 14:30:06 |只看该作者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网上搜索的,应该是这个。

废 标 公 告

....... (2016-03-30 14:03)
量化指标指的是有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这个审计报告属于服务,根本没法量化。所以处罚没有依据,属于不学无术。

服务招标里评分都是主观的用良好,一般,差来打分的。比如技术方案,全面,合理。。等等。

如果都处罚的话,没法招服务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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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3-30 14:59:46 |只看该作者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因此,评审因素是个分类,然后有量化指标,然后对应打分。

比如我说技术方案是因素,量化指标是全面、一般、简陋。对应打分是5、3、1分。这样就可以了。并不是理解为一定要把技术方案如何全面,再做量化定义,比如,有10条解决办法叫全面,什么的。这种服务类的没法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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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9#
发表于 2016-3-30 15:34:04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一个大问题,招标结束了,没资格再质疑招标文件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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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20:02:12 |只看该作者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网上搜索的,应该是这个。

废 标 公 告

....... (2016-03-30 14:03)

1 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什么身份,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似乎不像是财政主管部门。
2 第一个废标理由,如果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那么,以有部分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社保证明材料就套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应该是错误的。只能依据政府采购法认定部分供应商不满足第二十二条合格供应商条件,对部分供应商做出无效投标处理。
3 第二个废标理由,我们先不说谁认定,认定的是否合理,假设已经认定了,那么出现了“(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情形的时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该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
第七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显然是主管部门或行政机关做出的,自己废标了事太简单了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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