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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宋楠 刘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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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4:03: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原创 2016-04-15 宋楠 刘跃华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微信号 cgpchina
功能介绍 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由财政部主管、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办,接受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政策与业务指导,以指导宣传、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搭建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平台为宗旨。

(编者的话)

法律、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在提交正式审议批准或决定前,应向社会公众或特定部门、群体、人员征求修改意见,这已经成为我国法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重要特点。


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也有利于汇集各方面智慧,提高立法透明度、行政透明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当然,对于政府采购而言,不同部门、不同主体总会持有不同的观点和见解。那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必然是众说纷纭、百家争鸣。无论是冷静理智,还是言辞激烈,都应予以关注、了解和考虑。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坚决维护你说话的权利。”立法部门、行政部门、新闻媒体,能够听取、容纳不同的声音,就能保持推进改革的热情、勇气和能力。


相信对于此次反馈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会秉承公共利益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予以取舍、采纳。而对于矛盾性意见也会坚持立法原则,协调好相关方面的意见,取得各方的赞同和理解,保障立法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宋楠副处长:

指导性和前瞻性有待加强

由于地域差异和政府采购发展的不平衡性,每个地方对专家库建设侧重面不同,水平也不尽相同。作为杭州市本级来说,目前有近1800名专家,向全市(县)、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开放共享。在专家库系统建设和管理中,杭州市专家库面临最大的困惑有两点:一是专家征集有难度,与日益增长的采购需求,特别是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对专家需求激增,专家供需矛盾尤为突出。二是专家的素质包括业务水平,职业操守都亟待提高。个别采购类别专家因库里数量较少,极易被某些供应商和中介代理机构用不正当手段利用,影响或者操纵评标结果。因此,杭州市专家库管理主要侧重于智能库建设,一方面专家库系统支持专家在线登记报名、在线抽取专家,语音通知,专家在线(包括手机APP)请假、考试以及自主线上修改相关信息等,方便专家操作,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完善对专家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加强对专家在线业务培训和专家抽取、评审、复核等环节在线考核,逐步提高采购专家素质和水平。

操作性有待于增强,管理“责权利”需匹配

对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责权利不匹配,操作性不强。第一:按照《办法》征求稿中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专家的前期征集、入库审核及抽取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家培训环节。就杭州市目前的专家库来看,培训分线上线下两部分,线上的培训由系统在线完成,专家登录系统进行学习后通过考核才合格。如果全省统一建库,则应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家的培训和学习考试,否则无法操作。第二:全省的采购项目都由省库统一审核并抽取,不太现实。尤其是按1:3推荐的专家,省级财政部门既不熟悉项目具体情况,无法客观评价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推荐的专家是否合理,也不能保证审核推荐专家的时效性,操作上是否可行?
因此,建议专家库管理允许市级财政部门在省级专家库中建设市级子库,由市级财政部门征集、审核、抽取、培训、考核专家,正常情况下各自优先抽取市本级专家,并实现全省专家库共享。

对《办法》征求稿具体条款的意见

1.第六条“选聘条件”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表述不太妥当,建议修改为“65周岁以下中国公民(不含65周岁)”。
此条款很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在具体项目评审中,往往退休的专家比较空闲,有时间并愿意参与项目评审,但是若退休时间较长,专家长期不接触专业工作,又不擅于学习最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还因年龄老化不接受电子评标等先进手段,确实给项目评审带来一定的阻碍和风险。杭州市2015年在制定出台《杭州市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时,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曾经将年龄改为65周岁以下,但是最终因法律依据不足而仍维持70周岁的年龄限制。
赞同将条件降至中级职称,杭州市目前专家库征集资格也是中级职称,因为不放宽条件,更难征集到各类专家。

2.第七条“申请材料”中建议增加“申请表需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盖章”。
主要因为具体工作中,不少专家身份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工作人员,而采购项目评审基本都安排在工作时间,会与本职工作发生一定冲突,加上申请报名时专家的职称和学历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确认会更为妥当。

3.第九条“专家选聘”中建议增加“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审核通过并入库”。
杭州市本级政府采购专家目前是需要公示7个工作日后才能入库。此举能增加透明度,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4.第十二条“履职记录和评价”中对专家履职情况用“好、中、差”来评价,既无实际可操作性又显得简单生硬。建议对每个环节包括抽取环节的无故缺席、有效参评率、评审环节、复评环节、投诉质疑环节等的表现设置分值,加上平时的学习、考试等分值,最终形成一年总成绩,决定是否续聘、通报批评、或将其列入黑名单直至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第十六条“专家抽取”中“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部分1:3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实际操作中都是在项目评审之前两天内发现需要推荐专家,这时如果全省的项目都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时效性和准确性如何把握?

6.第十七条“随机抽取例外”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项目”如何界定?不用事先经财政部门审核或者备案,如何进行监管?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是否会突增?

7.第二十二条“专家补抽”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补抽”,请问去哪里补抽?此条款同样面临第十七条可能带来的矛盾和法律纠纷。目前杭州市评审专家库除正式入库专家外,还有按项目特殊性和抽取紧急性设立的临时专家和应急专家。这样可以解决第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二条中的紧急问题和临时补抽问题。

8.第二十九条“专家义务”中建议增加“按要求参加政府采购学习、培训和考试”。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正处级干部刘跃华: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写得很好,体现了监管部门的大手笔,现对其中一些细微的地方提出本人的一些拙识,仅供参考:

第四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后一段“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由于财政部门不介入政府采购的业务工作,所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由财政部门主持有点不顺。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组织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这样较妥当一些。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建议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六条【选聘条件】增加第(八)项“具备计算机设备的基本操作技能和中级英语水平”。

第七条【申请材料】增加第(六)项目“近期的正规医院体检健康证明”。

第九条【专家选聘】在本条后面增加“并发给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条修改为“【聘书年审和信息变更】评审专家聘书由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作、发放,每年年审一次。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履职记录和评价】后一段修改为“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评审程序,严守评审工作纪律,业务水平高,自觉抵制并报告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自觉抵制并举报评审过程中有关人员的非法干预行为,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的,记录为“好””。

第十三条【涉嫌违法情形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修改为“(一)未按照或者修改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专家补抽和专家自动解聘】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发现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情况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一月内连续3次拒绝参加所在行业的项目评审财政部门应当作自动解聘处理”。

第二十六条【劳务报酬】修改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含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后,按当地省以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向其支付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异地评审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三十条【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评审专家作出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抄送负责评审专家选聘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省以下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作出的处罚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报送负责评审专家选聘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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