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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开标闹剧引发的思考 莹莹 夏乙文 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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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09:30: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场开标闹剧引发的思考



一场开标闹剧引发的思考


原创 2016-04-19 方莹莹 夏乙文 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报
微信号 zgzfcgb
功能介绍 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广于《中国政府采购报》。集新闻、信息、服务、指导于一体,融热点、焦点、难点、观点于一身。全力打造全国政府采购工作者的沟通平台和心灵家园。
方莹莹 夏乙文

2015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受新疆财经大学委托,组织了地坪改造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在开标资质审查过程中,发现投标企业A的投标文件为活页夹固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制作的要求,宣布其投标无效。A企业代表表示不服,在工作人员拿出招标文件告知其中明确规定“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认真编写投标文件……并牢固装订成册,否则将拒绝其投标”后,开标才得以继续进行。随后,工作人员发现投标企业B的完工日期出现明显错误,B企业代表解释为手误错填,由于此类情况不构成废标处理情形,监标及工作人员当场让其进行了更正并签字确认。A企业代表不同意此做法,认为应同样废标,并在评标室吵闹,严重扰乱了开评标秩序,导致评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决定报警,该投标代表才离开评标现场。

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和执行部门,既要维护采购单位的利益,也要维护供应商的利益,然而,面对上述事件,采购中心没有行政处罚权,针对供应商违法违规的问题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并取证,程序繁琐、周期长,往往是警告多、处罚少,致使供应商有恃无恐,在开评标过程中无理取闹的事件时有发生。

应如何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威严,杜绝类似事件?这就要求政府采购工作者们业务过硬,提高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做到客观公正,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及招标文件依法依规组织采购。供应商也应提高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用业绩说话,若认为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来维权。此外,建议出台部门规章或修正行政法规,给予政府采购中心一定的供应商管理权及处罚权,如没收投标保证金、制定奖惩办法等。这些举措既可以对供应商的不文明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又能激励供应商积极向上、遵纪守法、和谐采购。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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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16:55: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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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09:03:02 |只看该作者
本文用到的”废标”字眼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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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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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09:06:31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中的“废标”是指本次招标全部归于无效,而不是对哪一位供应商的文件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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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5#
发表于 2016-4-22 09:37:53 |只看该作者
一、案例中‘废标“用词不严谨,应该是“否认其投标”!

二、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中心不同于社会中介机构,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非营利事业单位。
三、采购中心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是它符合第十八条和十九条规定的”“因此,它要有行政处罚权,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必须要通过下列两种途径之一:
   1、法定授权
    授权是法律、法规明确授予非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
   2、行政机关委托
    委托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给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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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4-22 09:56:37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这篇文章,第一感受就是这个作者好像对政府采购不是太熟悉
废标的用词不准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废标的情况。
资格审查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
根据文章分析,应该是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采购中心无权决定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无效标处理。

这样的文章都能发表,只能表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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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4-22 15:32:24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意见。
1、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来认定。
为何是“开标资质审查”?如果是资格预审,也应由评标委员会来评审。
2、“工作人员发现投标企业B的完工日期出现明显错误”,这个工作也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并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让投标人补充更正,而不是由工作人员来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
3、“A企业代表不同意此做法,认为应同样废标,并在评标室吵闹”。为何投标人代表可以同时在评标室内出现?

如果该采购中心严格按规定进行评标,应当不会出现投标人当场吵闹的情形。
建议该采购中心应当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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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8#
发表于 2016-4-22 16:36:27 |只看该作者
哈哈,还是是笔者所说的”应提高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不过不光是供应商哦。
首先,笔者没有搞清楚”开标“和”评标“程序是相对独立的,开标时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主持,投标人代表参与,评标专家不参与,开标只公开投标报价、完工时间等主要内容,而不应做”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制作“之类的资格审查,更加没有否认其投标的权利。
其次,笔者对‘废标“和“否认其投标”两专业术语也是理解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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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4-22 22:46:1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本案的问题是,地坪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如果按照文中所说采用招标方式,那么政府采购中心是不具备代理该项目的资质的。我要是投标人,首先就质疑这一点。
至于是废标还是投标无效还是投标被拒绝不过是用词上差异,并不会改变政府采购中心没有资格代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这一事实,这是投标人应该质疑的第二点。
还有,《中国政府采购报》是个什么鬼?没听说过,是我孤陋寡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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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4-23 17:21:11 |只看该作者

回 一阵阳光 的帖子

一阵阳光:我觉得本案的问题是,地坪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如果按照文中所说采用招标方式,那么政府采购中心是不具备代理该项目的资质的。我要是投标人,首先就质疑这一点。
至于是废标还是投标无效还是投标被拒绝不过是用词上差异,并不会改变政府采购中心没有资格代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这一事 .. (2016-04-22 22:46) 
如果使用财政性资金,当然毫无疑问政府采购中心有资格代理该项目。
中国政府采购报是政府采购业内权威的大媒体,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士都会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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