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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bkljs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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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投标函与招标文件格式不一致能否否认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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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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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09:24:15 |只看该作者
通过楼上分析,即便投标人不提供这份投标函,也不会影响专家们评标,现实中的随意否决投标文件,只能说明个别评标专家们已经不务正业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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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09:36:16 |只看该作者

回 sbkljsqy 的帖子

sbkljsqy:请教了一位老师,回复意见:
   不应否决其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51条,否决投标的情形共七种,与此相关的是“(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里强调的是“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大体表现为技术响应存在重大偏差、 .. (2016-05-09 15:49) 
对照合同法第三十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来判断那些方面是实质性内容。

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楼主提出的案例中,投标函格式要求中对于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而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函格式要求填写,应当属于实质性变更即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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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0:09:29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一般认为,投标是要约,你的分析中的“立足点”有点不对,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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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1:34:42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一般认为,投标是要约,你的分析中的“立足点”有点不对,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10 10:09) 
按照合同文件效力顺序,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标价合同标的清单和其他合同文件。
要约文书即为投标函及其附录,承诺即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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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1:57:04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以上合同解释内容不包括招标文件,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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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2:00:35 |只看该作者
通用的借用合同法解释,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是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是招标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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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4:43:30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不具备合同法的约束力,因此,投标文件可以允许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偏离;是否否认其投标,关键在于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偏离是否为实质性偏离。如果不属于实质性偏离的话就不能否认其投标,对于非实质性偏离在签订合同时不以招标文件为准,而应该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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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09:39:37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招标文件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格式要求,目的是统一并规范各个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以同一个标准供评标委员会来评判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规则来体现公平,所以才有形式评审。
只有符合格式要求和不符合格式要求,一是一,二是二,没有中间选项。
什么基本符合、细微偏差、非实质性偏离等等,这些评审标准不是形式评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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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14:37:37 |只看该作者
这个招标项目是货物,还是投标函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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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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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15:22:1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体系,废标有两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前者诸如串通投标,即使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也可以对串标者废标,后者包括有重大偏差或进入详细评审后实质性不满足的,后者一定是依照招标文件的,所以投标函与招标文件格式不一致能否否决其投标,就要看招标文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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