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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标与废标的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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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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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18 11:28: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里面,并没有流标的定义,而对废标的四种情形做了规定,那么,在公开招标时,如果出现报名不足三家或现场签到不足三家的情况,公告时该如何写?流标应该是一种习惯性的叫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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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18 13:21:50 |只看该作者
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都没有流标这一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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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5-18 13:37:51 |只看该作者
18号令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实际操作中除了需要改变采购方式,如果不改变采购方式,则一般不再向财政部门报告,可按照原采购方式重新招标(财政部门默认是批准),因此这时候是发布废标公告。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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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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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5-23 12:42:3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是舶来品,流标废标是业内使用已久的,其中,废标在工程招投标领域一般是指资格或技术标或商务标不满足被废标,政府采购法则用来指流标,所以名称比较混乱
使用招标失败一般不会引起歧义

(2013)浅谈“废标”和“流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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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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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3 13:32:10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政府采购是舶来品,流标废标是业内使用已久的,其中,废标在工程招投标领域一般是指资格或技术标或商务标不满足被废标,政府采购法则用来指流标,所以名称比较混乱
使用招标失败一般不会引起歧义 (2016-05-23 12:42)
刘博士,你说的概念不准确,政府采购领域有“废标”说法,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均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流标”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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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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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3 13:33:2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后,23号令对相关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废标”已在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是历史字眼,是外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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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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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5-23 13:36:02 |只看该作者
“两法不一”带来也很多法律术语不一的情况,但作为行业人士,不应当说外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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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3 23:43:01 |只看该作者
哈哈,刘博士自己没研究透,还按照自己一厢情愿的理解写些错误的东西误导他人!贻笑大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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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9#
发表于 2016-5-23 23:47:02 |只看该作者
说句实在话,刘博士在社区里不断推销的那本1200问编的真不咋地,错漏很多,可以说是惨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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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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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5-24 08:16:49 |只看该作者
不过,在业内口语中,经常说“流标”、“废标”、“没收(投标保证金)”等非法律字眼,方便、一听便可理解,这些与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各说各话”、“互不认账“有关,”两法相争”何时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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