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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采人应知的10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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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21:59: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周政采人应知的10件事


2016-05-29 政府采购信息

1.第11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正式启动


  峰会主题:科学监管抓关键之六——“互联网+”政府采购
  举办时间:2016年6月29日-30日
  地点:吉林长春
  参加人员:
  重点省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负责人、军队采购负责人、重点省市采购人代表及优秀供应商代表,200余人
  系列评选:
  本届峰会将组织评选“全国政府采购宣传先进单位(2016年度)”、“全国政府采购创新制度(2016年度)”、“全国政府采购十佳社会代理机构(2016年度)”系列奖项。其中,前两项针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及军队采购部门征集。
  联系信息:
  黎老师:13810099820;010-88587089-802

2.PPP立法草案有望三季度上报国务院


  5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主要负责同志带队,会同财政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走访湖北省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就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立法的议案听取代表意见。


  代表反映,当前PPP模式快速发展,但由于缺乏统一专门立法,政策文件稳定性差、法规制度不一致不衔接、实施程序及协议不规范、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突出,建议加快相关领域立法,并就立法草案提出建议。法规司主要负责同志表示,为增进部门合力、完善立法机制,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成立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务院11个部委参加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覆盖各相关行业领域的立法专家组,积极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将与财政部等部门一道,协同配合,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深入研究重点问题,加强政策衔接,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PPP领域的公平进入、健康运行、有序退出,改进公共服务供给,增加民众福祉。下一步,将在立法过程中积极研究采纳代表建议,并就立法情况继续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争取今年第三季度将立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3.发改委召开部分地方"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座谈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平台整合和系统建设工作,5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组织召开部分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座谈会。18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和系统建设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法规司负责同志指出,要紧紧扭住今年6月底前完成平台整合,10月底完成系统上线运行这两个关键时间节点,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5个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11个首批对接地区要做好系统对接准备工作,进展相对缓慢的地区要紧扣时间节点,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既定工作。下一步,法规司将加强分类指导,做好协调推进工作。一是充分调动地方参与平台整合工作的积极性,通过组织技术攻关组、制度建设组、数据分析组等形式,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攻关、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二是通过组织交流会、经验推广会以及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开展“地方工作宣传周”等形式,加大平台整合工作宣传推广力度。三是对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地方将进行重点督导,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4.七部门要求进一步健全药品价格谈判机制


  为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健全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健全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提出明确意见。


  《通知》明确,各地要及时将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数量,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谈判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促进“互联网+”和现代医药物流融合发展,鼓励生产企业改进结算方式和创新谈判药品配送服务,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保障药品供应及时。


  《通知》提到,要建立健全谈判药品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促进合理用药。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综合协同作用,运用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从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可负担性、依从性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费用进行比较分析,指导和规范专利药、原研药、仿制药的采购使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推动医药协同。发挥药师在分级诊疗、处方审核和点评中的作用,科学细化用药指南,促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5.能源局: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


  近日,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就《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进行了政策解读。


  对于为什么要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负责人做出回答,在能源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有利于打破社会资本进入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不合理限制,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改善地区能源公共服务水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能源领域的实施,需要制定专门文件提出总体要求、明确项目适用范围和有关实施要求,切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能源公共服务领域。


  对于《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关负责人回答道,主要包括七部分内容。一是重要意义。二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在能源领域推广PPP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三是确定能源领域的项目适用范围。四是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丰富项目储备。五是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六是明确了相关政策保障措施。七是要做好能源领域PPP项目的示范推广和总结提高。

6.2015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作核查结果公告公布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机构日常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5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审核,对111家机构招标情况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公布。


  根据规定,山西瑞天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藏京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由乙级降为预备级。


  北京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色建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瑞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中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鲁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立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河南省育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西中正信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正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西绿多盈招标有限公司、石家庄富尧招标有限公司、江西省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天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廊坊市圆福元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河北三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安德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共19家预备级机构取消资格。

7.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取消投标保证金


  为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经请示监管部门同意,决定从2016年4月11日起,取消执行了十几年的投标保证金。


  按照中央确定的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的相关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取消年均收取过亿元的投标保证金,降低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提高企业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取消投标保证金后,供应商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通过建立供应商不良信誉黑名单制,加大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限制力度,使供应商一地受罚全国受限,促进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维护政府采购的良好竞争秩序。

8.湖北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发布《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部署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事项。6月1日起,本次检查共分为自查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检查阶段和处理处罚阶段4阶段进行。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情况、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情况,项目检查事项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协议、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方面内容。本次检查依据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

9.广西政府采购中心去年监督考核结果公布


  广西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专项考核检查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组织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2015年工作情况专项考核检查。并将有关考核情况作出公告:2015年政府采购中心能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推进制度建设和业务创新、规范采购行为、发挥政策功能、提高采购工作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完成了自治区本级单位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6〕14号)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经监督考核后综合评价,2015年政府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优秀。

10.河北政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发布


  按照财政部“检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量的10%,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0家”的要求,此次省级检查3家,各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先上报5家,定州市和辛集市各上报2家。为避免多级重复检查,省财政厅将对各市上报代理机构检查名单进行统筹安排,最终确定各市检查名单。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检查时间从2016年5月下旬开始,10月中旬结束。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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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1 09:15: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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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13:54:00 |只看该作者
取消投标保证金后,供应商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通过建立供应商不良信誉黑名单制,加大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限制力度,使供应商一地受罚全国受限,促进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维护政府采购的良好竞争秩序。

我想知道,黑名单制度有什么用?可操作性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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