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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了解评定分离制度吗?这篇文章里有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具体做法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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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4:35: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了解评定分离制度吗?这篇文章里有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具体做法



各位了解评定分离制度吗?这篇文章里有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具体做法



原创 2016-06-15 孔玥 于子慧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这篇文章是国际关系学院6名国际公共采购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国际经济系赵勇副教授、孟晔副教授和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张睿君老师的带领下,赴深圳开展为期5天的调研活动之后形成的调研成果之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是此次调研的第一站,

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相关制度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问题。而这些类问题的根源在于,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评定分离制度的创新,让招标回归本质,从根本上解决了招标投标领域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


改革创新是深圳的根、深圳的魂。2009年,国务院将深圳定位为国家自主创新城市,是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之一,同样深圳政府采购工作也进行着不断的改革创新。

2011年,深圳市以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为突破口,率先探索以“定性评审、评标公开、评定分离”为主要特征的新一轮改革试点,为全国招投标制度改革做出了积极尝试和探索。本次改革以评标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定标由专家推荐定标向业主票决定标转变为核心内容,以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的规范化为重要支撑,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于2014年3月份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4年4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全面施行评定分离改革。作为全国首创、条例法定的政府采购评标定标改革创新方式,评定分离改革推出至今备受关注。

“评定分离”概念的提出

评定分离,是将评标和定标分为既独立又联系的两个环节。招标人,负责定标,是招标的具体组织者和责任承担者,对项目质量负有终身责任,而且要对项目的进度、安全、投资效益等负总责。评标专家负责评标,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评定分离就是让招标回归本质,评标专家做应该做的专业性业务,把定标的工作和责任还给招标人,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尊重“业主负责制”的精神,注重权责统一,最终建立起良性竞争、积极健康的市场环境。《采购条例》创新性地提出了采购项目评标定标分离原则,规范了评标定标程序。《实施细则》将这一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现行招投标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招标人权责不对等。

招标人权责不对等,其择优意愿得不到充分体现,名义上拥有决策权和自主权,实则无权或无法直接行使权利。要实现真正的招标择优,就是让招标人选择到最适合招标项目和招标要求的中标人。在现行制度下,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合作不畅,项目推进不力,招标人往往将责任推给政府,认为是政府主管部门及评标专家为其确定的队伍,通过投诉等相关救济,解除合同,把相关责任推给评标委员会。更有甚者,想方设法与潜在投标人私下串谋、明标暗定、钱权交易。

(二)评标专家权责错位。

评标专家权责错位,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却无法承担权利背后隐藏的责任。由于对评标专家作为个体的监督更加困难,责任也难以追究,部分评标专家受利益驱使,与投标人串通做出不公正的评审意见,甚至配合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滋生了另一种新的腐败现象。

(三)政府主管部门职责定位模糊。

政府主管部门职责定位不清晰,审批事项过多,包办了许多招标人的工作,超出了监管应有范畴。政府因为担心招标人腐败、明招暗定或串标、围标而越俎代庖,由政府部门或指定的第三方(即评标专家)代替招标人行使本应属于投标人的根本权力,定标权。但这种监管主体却没有再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管,权利制衡缺失,出现了严重的权责不对等的关系。

“评定分离”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定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说明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标书进行独立判断和意思表示,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所有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决策定标。

定性评审法不进行定量打分,不推荐前几名候选人,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由于没有数量限制,投标人均进入定标程序,评标专家不参与最终定标,限制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这样一来,专家无法引导最后的评标结果,专家的评标过程就可以逐步公开,专家可以更关注专业性问题。经过逐步发展,最终可以实现国际上通行的非封闭式评标、临时抽取专家式评标、专业咨询公司评标等方式,这是改革评标机制的目标和途径。

(二)业主票决定标。

票决定标是在定标环节引入民主决策机制,即由招标人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组建规定数量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当日由招标人从两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成员可由招标人熟悉工程的董事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等组成。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交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交易中心会在名单中随机抽取7-15人,并在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定标会议接受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定标委员会成员每人一票,通过参考评标报告、结合项目实际,采取票决方式定标。主要包括四种方法:

1.先评后抽定标。
依据评标报告和项目法人确定的原则对合格的投标人评议,之后直接抽取中标人。

2.票决抽签定标。
定标委员会投票表决,在预先约定的名额中抽取中标人。

3.逐轮票决定标。
依据预先约定的轮次确定中标人,如评标委员会推荐了 20 人,第一轮选出 10 人,第二轮从10人中选出5人,第三轮选出中标人。

4.直接票决定标。
一般针对推荐人数有限直接投票确定中标人。

在内部监督方面,为规范和限制业主定标行为,要求招标人内部建立责任落实、责任履行、责任追究机制。在外部监督方面,招标人在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同时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通过行政监管和招标人自律自查两个方面着手,既规范了招标人定标行为,体现集体择优,又确保了定标过程廉洁高效、合法合规。

(三)评标公开。

推行评标公开、透明包括三部分:首先,公开评标专家库,包括公开现有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姓名及评审专业;其次,公开专家抽取过程及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最后,公开评审结果,包括评审意见、评标报告等信息。这三个环节的公开,实质上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内在约束机制,对专家的能力、水平、道德水平是全面的监督和评价,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公开就是最好的保护。通过推行“评标公开”,可以使投标人、社会公众与招投标监管人员一起监督评标专家的行为,变少数人监管为全社会共同监管,让评标专家形成自我约束,把评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扼杀在摇篮里,真正实现公正评标、阳光评标。

存在的问题

根据招标机构和采购人反馈的情况,评定分离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采购人内部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全部采购人和招标机构均认为评定分离的实施有效地降低了质疑投诉的产生。但是,近五成采购人并未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个别单位还存在对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忽视漠视,既无采购制度,也无专职采购人员,仅由司机等临聘人员兼任采购工作。

(二)适用评定分离的采购人不多。

由于评定分离采取的是菜单式政府采购,并非所有的项目都可由采购人自定,且自定法也有严格定标程序。而采购人对原有的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式较为熟悉了解,并不愿意主动选择适用评定分离。

(三)采购人对于强制性适用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逃避适用评定分离。

根据《暂行办法》,绿化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物业管理、服装、家具等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适用评定分离。根据招标机构反映,为避开适用评定分离,部分采购人申报的采购品目与实际采购物品有出入。

(四)部分评审专家工作不认真。

根据招标机构反馈情况,评定分离实施后,部分评审专家对此类项目有抵触情绪,认为没有定标的话语权,所以在评审工作中,草草完成评审报告,甚至出现统计分数错误、评分漏项等问题。如土地储备中心物业管理项目,专家出现评分错误事宜。

(五)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积极性不高。

部分供应商认为此改革就是单位自行选择确定中标供应商,单位拥有绝对的选择权利,而不知道定标方法还有抽签和竞价,所以不愿意参与项目投标。此简单有误的理解影响了部分供应商对于评定分离项目的投标热情。

(六)可适用自定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意见诸多。

根据问卷,所有采购人均建议应当进一步放开可适用自定法的采购项目,不宜仅控制在专业、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将此选择权利彻底交给采购人。此外,部分采购量大的采购人反映,对于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参加定标委员会有难度,可否通过授权的形式委托其他人参加定标会议。

(七)采购人存在趋利性选择招标平台的违规行为。

由于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平台和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平台评定分离规则存在有差别,例如,工程类评定分离项目可适用定性评审法+自定法,而政府采购类对于可自定法的采购项目有严格品目、属性要求。因此采购人为自身利益驱动,规避政府采购招标平台,而选择在建设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标。

改进建议

为更好地推进评定分离,全面提高非通用类项目的采购满意度、采购效率和采购公正性度,对于如何进一步深化完善评定分离改革,市采购办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关于招标代理机构。

评定分离改革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转型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一份招标文件即使编得再差,只要投标人能入围,无须关注招标文件本身的编制质量,更不会考虑其方案测量、分包、参数权重、评标方法、合同管理是否科学。各方主体对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要求会随之降低,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特别是招标代理工作技术含金量的大幅降低。招标代理行业将无法以专业技能立足于现代咨询行业,甚至与提高技术含量为方向的行业转型背道而驰,无法有效的增强企业的生存和竞争力,甚至可能给整个招标代理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建议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严格操作规程。首先,应当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认真审查采购人申报的项目品目与实际招标物品是否保持一致;其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定分离管理办法选择可搭配适用的评标和定标方法,如不能适用自定法的采购项目,不可任由采购人选择。

(二)关于采购人。

采购人作为评定分离管理办法的使用者,其角色地位非常重要。拟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做出改进:一是强调采购人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评定分离的设计宗旨就是权责对等,责任回归。因此在给予采购人定标权的同时,应当严格要求采购人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岗位责任,规范采购程序规则。二是对于采购人反映最突出的三个意见(扩大自定法适用范围、法人代表能否委托授权其他人参加、可否简化自定法定标环节),考虑到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有效期为两年)与严肃性,执行过程中也有新出现的其他问题,以及市纪委对于这一改革的重视,建议在深入研究和请示市纪委的基础上,待规范性文件到期时进一步优化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则。三是为进一步扩大评定分离的实施范围,建议对积极采适用评定分离的采购人进行提出表扬。

未来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政府采购合同官队伍是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导向。在美国等法制相对完善的发达国家,出于在制度设计方面的制衡考虑,在使用公共资金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中,其采购人(即所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者)也不具有定标权,而是由专业的政府采购官确定成交对象后,再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约。

(三)关于评审专家。

建议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诚信管理,增大培训和处罚力度。目前,我们重点对采购人和招标机构进行了评定分离培训。鉴于评定分离的项目,对专家的专业技术、道德素养有了更高要求。应组织对于评审专家的专题培训,既增强其对评定分离规则的了解,也强调其应当履行评审职责,做好评审工作。

同时应把重点放在对评标委员会、专家库运行机制的改进和完善上。如评审细则的公平公正化和标准化、规范招标人的需求表达评审权、强化对评审专家的业务能力和道德素养的考核管理、强化评标专家个人的评审责任、引进评审职业保险制度、特殊项目的灵活处理等等。

(四)关于网络平台。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尽快完成电子化网上评标系统的研发,规范操作,高效提速。由于评定分离系统尚未上线,目前实施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市政府采购中心和18家代理机构在项目评标定标环节均使用网下方式进行。其中,在手动输入中标结果、电话通知中标供应商参与竞价或者抽签等环节,存在一定时间差,不利于项目公开透明。

(五)关于评审标准化问题。

目前,市政府采购中心和18家代理机构,对于评定分离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审报告(特别是自定法项目的评审报告需要给予采购人定标选择的建议内容)及定标报告的模板不统一。应尽快启动评定分离评审报告、定标报告等文书模板化操作,规范评定分离操作程序。

(六)关于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搭配是否合宜的问题。

有情况反映,物业管理类项目实施评定分离后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采购人选择综合评分法加竞价法,而在竞价过程中出现入围供应商达成同盟,默契报价,实属串通投标的恶劣违规行为。经了解,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此类项目本身属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行业竞争较为激烈的项目。在未实施评定分离前,此类项目也是受到质疑投诉较多、供应商围标串标较为频发的项目类型。

为打破原有项目市场分配的潜规则和解决此类专家实际被控制或者互相通气的问题,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选定此项目必须适用评定分离。但是考虑到应当给予采购人一定选择权利,所以提供了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搭配规则,即如评审方法为最低价,采购人可以选取自定法、抽签法或竞价法的定标法;评审方法为定性评审法,采购人应当选取竞价法的定标法;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采购人可以选取抽签法或者竞价法的定标法。

此方法既避免让采购人综合评分之后仍可自定,实现价格的一定竞争,又可以在最低价法时给予单位一定选择的权利,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根据相关情况的反馈,对于新形势下评定分离实施后的物业管理项目,供应商在内部之间又达成了某种默契或者共识,这属于市场违规行为,建议从以下两方面来改进:一是加大对于此类项目的监督管理,从质疑投诉、行政处罚上整顿行业风气,肃清行业违规行为;二是在下一轮评定分离管理办法改进中,定标方法只适用抽签法,杜绝此类串通竞价行为。

(七)关于明确操作细节问题。

根据研讨会和问卷反馈的情况,应抓紧补充通知,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具体的操作内容:一是明确参加定标委员会的高层、中层管理人员的定义;二是由招标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人定标报告报送采购中心合同部外,还应抄送给招标机构;三是二次竞价明确报价不得少于两轮;四是明确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为N+2模式;五是抽签法没有供应商在现场,容易引发对于抽签结果的质疑,抽签时应安排候选中标供应商在现场观看;六是明确抽签小组中招标机构评标组织人员和采购人代表的组成比例,并统一要求购置抽签设备;七是为避免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禁止候选中标供应商放弃或者以实际行动放弃中标候选资格,例如不参加抽签定标会、竞价定标会,故意不抽签、不竞价,故意提交无效竞价,违反竞价规则二次竞价高于投标报价等行为。

(八)关于两个招标平台两套规则的问题。

目前,深圳市采购中心已与深圳市住建局、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进行过沟通并达成共识。具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梳理过往项目,搜集采购人为规避政府采购规则而选择在建设交易中心平台招标项目情况,详细分析项目需求和招标方式,如有违规行为将作出行政处罚;二是尽快拟定通知共同发文,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深府办【2008】年86号文)的原则规定下,明确两个平台各自应当适用的采购项目,杜绝出现可选择性适用任一平台的边缘空间;三是进一步加强两个平台、两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和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和黑名单同步曝光。


(本文作者单位为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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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5:51:23 |只看该作者
首创并不一定是好事,多年前深圳在全国搞了一个售房VIP,房价暴涨,深圳也是被迫第一个限购的城市。


评定本来就不同,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定标应当依据评标结果(包括中标候选顺序)。深圳这样处理似乎与法律相悖,且浪费资源。希望深圳的网友能把实际的效果谈谈。


535  定标有哪些途径、模式?


答:定标途径分为两种:(1)依据评分、评议结果或评审价格直接产生中标(候选)人,(2)经评审合格后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中标(候选)人,如固定低价评标法、组合低价评标法。


定标模式分为两种:(1)经授权、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未经授权,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无论采用何种定标途径、定标模式、评标方法,对于法定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人都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也不得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否则中标无效,招标人还会受到相应处理,对于非法定采购项目,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那么招标人如果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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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38:00 |只看该作者

Re:位了解评定分离制度吗?这篇文章里有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具体做法 &a

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问题根源在于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难道招标人费尽心思的走形式招标根源在于没有定标权?难道评定分离可以解决围标串标?文中所提到的抽签定标恰恰不就是在促进投标人围标吗(即参与家数越多中标概率越大)?表扬深圳的做法可以,但是如此的违背一些常识实在是有些难以认同。


        一、招标人权责不对等。择优靠的是竞争,竞争靠的是招标文件。招标人不能自由定标就可以将责任推卸,那么还招标干什么?另一方面施工方违约造成的责任,追究招标人,给招标人无限的责任就一定对吗?


        二、评标专家评标要根据招标文件。想要限制其主观评价,那么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


        三、现在还有政府部门敢替招标人定标?真不知这是如何调研的。


        为什么采购人不健全内控制度让司机来采购?为什么采购人不愿意使用评定分离?这是采购人在合理的规避责任。因为谁定的标谁可能要被追究无限的责任。


        为什么投标人参与积极性不高?招标人走形式招标或是有意向招标多多少少都会有点。如果招标人可以自由定标,那么没有门路的供应商自然机会要小很多。


       最后,让招标回归本质首先要知道招标的本质是什么。招标的本质在于促进采购的公开、透明、规范。择优的根本靠的是竞争。将招标理解为招标人买到想要的、等同于普通私人采购只会让我国的招投标事业越来越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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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6-15 22:40:44 |只看该作者
  本文的改进意见部分:


  (一)关于招标代理机构
  评定分离改革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转型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一份招标文件即使编得再差,只要投标人能入围,无须关注招标文件本身的编制质量,更不会考虑其方案测量、分包、参数权重、评标方法、合同管理是否科学。各方主体对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要求会随之降低,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特别是招标代理工作技术含金量的大幅降低。招标代理行业将无法以专业技能立足于现代咨询行业,甚至与提高技术含量为方向的行业转型背道而驰,无法有效的增强企业的生存和竞争力,甚至可能给整个招标代理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这部分内容,我怎么看着这么眼熟呢?


  对照一下我一年半前发表的《评定分离“热”中的冷思考》一文,其中关于评定分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负面影响,不幸被我言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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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22:46:22 |只看该作者
  《评定分离“热”中的冷思考》: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0050&page=1


   第四楼摘录如下:
  
   其四,“评定分离”将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转型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可以预见的是:推行以架空或弱化第三方评审机构为目标的所谓“评定分离”制度以后,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好坏将与招标人更不相关。针对一个特定的招标采购项目而言,一份招标文件即使编得再差,只要投标人能入围,招标人都会拥有N个对象可供选择,进而更无须关注招标文件本身的编制质量。

  在这种情形下,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和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对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要求也会随之降低,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招标代理工作技术含金量的大幅降低。照此趋势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将沦为更彻底的“跑堂”角色,或者仅仅依靠政策优势为招标人充当“白手套”作用,无法以专业技能立足于现代咨询行业,甚至可能整个招标代理行业被淘汰的命运也将指日可待。这,并非是杞人忧天式的担忧。

  毫无疑问,“评定分离”制度的推行,不仅不利于招标代理行业的转型升级,而且还与代理机构以提高技术含量为导向的转型升级方向背道而驰,甚至会给招标代理行业整体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在呼吁推行“评定分离”制度的人群中,招标代理机构出身的专家学者大有人在。笔者一直纳闷的是:代理机构不去好好思考如何提高自身技术含量以增强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能力,而热衷于吵吵嚷嚷通过修改法律的既定规则以降低行业的整体水准,对整个招标代理行业的转型升级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恐怕,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大家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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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22:53:26 |只看该作者
发文之后才短短的一年半时间啊,不幸的结果怎么会来的这么快?
我真想找块豆腐把我自己给撞了!!
[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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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23:08:41 |只看该作者
费劲心思给了采购人在定标方面的自定权,采购人却唯恐避之不及。
为避开适用评定分离,部分采购人申报的采购品目与实际采购物品有出入。
采购人为自身利益驱动,规避政府采购招标平台,而选择在建设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标。
甚至出现由司机等临聘人员兼任采购工作。

呜呼,真是对这种创新莫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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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23:13:22 |只看该作者

Re:位了解评定分离制度吗?这篇文章里有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具体做法 &a

我仍旧坚持通用项目(货物服务工程)蝇以最低价中标。改革是要付出代价的,实际上,没有改革,代价一直在付出,而且付出得更多。只要建立好诚信系统,把好验收关,投标人恶意低价就基本上会被遏制。
上述所谓评定分离是一场闹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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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08:02:31 |只看该作者
很简单明了的一件事情,地方法规公然违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啥好讨论的,直接问责起草文件的负责人!!!!!!!!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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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09:29:19 |只看该作者
  据了解,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实际上采购人(即公共资金和采购标的的使用者)更不具备所谓的定标权,定标权掌握在政府采购合同官手中。要说到自由裁量权,那也是采购合同官手上有点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公共资金和采购标的的使用者(采购人)享有自由裁量权。


  更何况,采购合同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以其一系列严密的监督制度作为保障,以其自己的职业信誉和风险作为抵押的。即使给了他这个自由裁量权,也不敢乱用。至于一些人士提到的采购合同官也曾出现在前3名中选择的情况,那也只是个案,而不是普遍现象。


  如果脱离所在国的实际,又把特殊现象当成一般现象,然后据此作为“招标人应享有自由定标权”的论据,个人感觉是有失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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