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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财采购1750号文件,5选1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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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8-29 12:58: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九月一号在即,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大的招标机构都在谈“入围合作”问题,您对5选1有什么看法及见解,欢迎讨论!

京财采购1750号文件:
http://www.bjcz.gov.cn/tsnr/zfcg/tztg/P0200708106083008216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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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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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3:25:47 |只看该作者
我知道法院公物拍卖选择拍卖公司的时候,有类似排号的,按顺序赶上什么标的是什么。
招标机构选择,具我了解北京这还是第一。利弊现在不好说。
但总的看来,似乎对小公司比较有利。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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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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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3:39:12 |只看该作者
我有不明白的地方.
首先,这个文件是针对政府采购,也就是说绝大多数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该是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来进行的.这个文件规定针对的是社会上的采购代理机构,旨在遏制目前腐败与不公正\\不公开情况而作出的举措.我不知道这样会不会给采购人以导向,就是尽量不通过集采机构,而是通过五选一的方式来进行.这样跟政府采购的初衷,要达到的规模效应与实现的效率,宏观经济目标不一致.
第二,是从性质来看,这些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是属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也就是说应该通过服务取胜,但是也是由于在招标代理领域,本身也是买方市场,所以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也很激烈.
按市场经济的观点,应该让这些服务中介展开充分的竞争,以质量取胜才能使得市场得以发展成熟.但是通过五选一的方法就存在着挺大的不确定性与随机性,可能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没有很大的激励作用.
也可能同样存在着贿赂现象,多家机构去向采购人寻租,希望成为五名备选之一,这样的结果也是不愿看到的.

之前看到很多招标由于投标人较多,往往就通过抽签的方式来确定投标人.可能跟这一文件所设想的初衷一样,是
想通过这一不确定来尽量减少腐败的发生,但是这样的方式把整个招标投标机制所能发挥的作用大大削弱了.对于政府采购可能跟一般的招标投标有别,因为政府采购还有个限制采购人的目的在里面,所以这样的方式也可试行.但是,如果不能形成以服务质量取胜的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政府采购市场的长远发展堪忧...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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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15:58:08 |只看该作者
我下了打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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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09:40:0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贝鸸2007-08-29 15:58发表的:
我下了打不开

是pdf文件,需要装相关阅读器参能看到。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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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14:21:27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

  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内容是:在进行采购项目申报时,由采购人首先根据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的类别,在经财政部门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5家,在这5家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为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在实施过程中对于采购人由于选择“代理机构类别”(指货物类、服务类或工程类代理机构)上出现的误操作等情况,需向财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工作程序进行重新选择。

  各单位在执行“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中,要严格遵照本规定执行,代理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各单位不得以其它方式规避此项工作。市财政将开通网络监控系统,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市财政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  通知

http://www.chinabidding.com/zbjg ... o&docId=156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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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5 11:05:3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

为什么非要从代理机构中选择5家,再随机抽取,为何不能自行确认?

北京政府采购这个文件是不是有强奸民意的企图啊!(呵呵,纯属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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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18:22:01 |只看该作者
楼上引用的法律是正确的.关键就看对这条的理解了.
北京市采购办打了一个擦边球.就是先在符合条件的里面自行抽五家,再随机.前提还是自行抽取.

因为这一块太需要规范了.北京市也是想了五年才想出这个办法的.采购人与中介之间的关系太复杂了.之前他们想过直接随机抽,那就明确违背法律规定的自行抽取了.所以才想出这个办法. [s:5]

不管怎么说,从规范的角度出发.还是支持的.虽然不能治本,但还是弱化了一些采购人在这里的特权.

楼主说的"合作入围"是什么意思?我觉得这个入围不需要合作.因为是采购人自行选择了.代理机构之间没什么需要合作入围的吧?
与苏格拉底为友;与亚里士多德为友;与真理和美德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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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0:01:06 |只看该作者
最近,这种“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方式在很多地方都实行,比如说福州是6抽1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烟台也有类似的做法,我想这种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吧,只是实行起来不知道效果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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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11:36:25 |只看该作者
“5选1”是自行选择还是行政干预?[转贴]


文心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9-17 14:33:10  

  北京市采购人“5选1”产生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从9月1日开始实施已有十多天,有人议论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大的招标机构在谈‘入围合作’的问题”,也有人问“为何不能彻底自行选择?规定‘5选1’是否有行政干预市场之嫌”?

  笔者认为,如果真的有招标机构在谈“入围合作”一事,倒恰恰说明了北京市该项政策出台的必要性。违规和争论的存在本来就是一项政策出台的“试金石”。至于“5选1”是否有行政干预市场之嫌,笔者认为未必。

  首先,北京市的做法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市要求采购人在委托时自行选择5家采购代理机构,再在5家中随机抽取1家,可以说“5选1”的前提是自行选择,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依然是采购人的权利。

  其次,《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让作为委托方的采购人择优选择,以确保采购结果。优者生存,劣者淘汰,促进市场的良性循环。然而,在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在凭关系委托远远多于凭实力委托的情况下,在市场自身不能解决这些问题的情况下,在“不违法”、“不指定”的前提下,通过行政手段出台一些规则进行适度规范,是有利于促进市场良性发展的。

  此外,行政不干预并不是完全不管。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发生违规和可能存在违规的环节进行监管和规范是其职责所在。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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