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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别评审供应商合规吗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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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9-18 11:59: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专家分别评审供应商合规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9-14  万玉涛

  “这么多人来投标,如果不分工合作,这个标怎么能一天评完呢?评标委员会如此分工,当然有他们的考虑,最起码保证了评审工作的高效……”面对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乔先生的当面质疑,×市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作出了这样的解释。

  “高效有了,但能保证公平吗?每个专家的专业水平和想法能一样吗?我们参与这个项目是志在必得,可不是抱着碰运气来的。”话毕,乔经理转过身,头也不回地走了。显然,采购中心的解释让原本就很不满的乔经理更加生气了。

  第二天,当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到了投诉。

  据了解,这起采购的经过是这样的:受某职业学校的委托,5月18日,×市采购中心开始着手就电子屏幕组织公开招标。由于采购人的预算有限,采购中心决定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以实现物美价廉的目的。5月21日,采购中心在4家网站、3家报纸广泛发布了招标公告。

  投标截止那天,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喜出望外:“公告多发看来是有好处的。”原来,这个预算金额为17.5万元的项目竟然吸引了省内省外11家供应商。这在他们以往的采购中是很罕见的现象。

  6月14日10:00,开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纷纷进入了评审室。了解到“这个小小的项目有11家供应商参与,且每家的投标文件都不薄”的情况后,评标委员会组长提出:这11份投标文件由他看3份,另外8份由包括采购人代表在内的四外评委分别评审,每位评委负责两份,“这样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投标文件都看细了。”

  听完组长的吩咐,各位评委都开始认真审核起来,下午4:00,组长把各位评委的评审情况进行汇总排名后得出了结果。

  次日公布采购结果后,采购中心便遭遇了质疑。

  据悉,后来监管部门在受理投诉后还发现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也存在问题,技术参数“像素组成”直接指定了电子屏幕的主要材料品牌为“日本NICHIA(日亚)”,等离子显示器的品牌为“三星”。最终此起投诉以监管部门要求采购中心依法重新组织采购而落下帷幕。

  此起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评审专家能否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按每人几份分工评审?二、面对专家的不公平行为,代理机构该如何对待?三、代理机构提技术参数时应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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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9-18 12:00:22 |只看该作者
评审分项可以 分供应商不行

  当地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给出了这样的处理意见:该项目评标过程中,每个评委分工只审查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没有独立、客观地查看全部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云南省某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则认为,这一审理意见的法律依据有些牵强,因为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专家评标应审查全部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姜律师同时指出,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政府采购活动的每个环节还是应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政府采购法》的一个基本要求。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分工显然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如果需要分工,分工的方式应该选择每个专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某一部分进行评审,这样才可能实现公平。很多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人员也认为,专家的评审要么是所有专家对全部投标人的所有项都打分并汇总,要么是分项评审。分项评审对于每个供应商来说倒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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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12:00:59 |只看该作者
不能听之任之

  从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受理供应商的质疑来看,这位项目负责人对评标委员会的分工合作表示了理解。湖南一位业内权威人士指出,这样的项目负责人是不合格的,对评标委员会的违规行为听之任之,不仅会影响采购质量,而且还会给代理机构带来很多麻烦。因此,采购中心在挑选项目负责人时,一定要注意人员的行业素养及法律基础。这位人士同时指出,如果监管部门派了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及时纠正专家的不公平行为也是监督人员的本分。而不是听之任之,等到供应商投诉了,再来指责代理机构失职。

重要技术参数 最好进行论证

  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在电子显示屏及等离子显示器的要求上都已经明显指定品牌。法律专家指出,这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某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说,目前很多有经验的集中采购机构都会在提完技术参数后,组织专家论证,有些地方还就招标文件的规定征询供应商的意见,这些做法都是有效避免技术参数含倾向性的有益尝试。

蒋莉蓉
保存时间:2007-9-17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70914170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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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13:28:35 |只看该作者
首先11分投标文件一天评审完毕没有问题。
其次十几万的项目如此招标意义不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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