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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分析试题,看看大家对招标投标的专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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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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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0-2 10:58: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个案例分析试题,看看大家对招标投标的专业程度!

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
1、    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
2、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3、    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
5、    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
6、    召开投标预备会;
7、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8、    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9、    组织评标;
10、    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进行评标)
11、    决定中标单位;
12、    发出中标通知书;
13、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问题:
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
2、该工程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
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夹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开标人发现剩余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关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指明以上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
3、建设单位从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倾向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具有什么特点?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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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07-10-5 09:22:16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问题:第3条,既然是公开招标,应该是发布招标公告及向所有报名单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而不是发出投标邀请书吧?第4条,资格预审结果也应该通知未通过预审的单位;第11条,我们这里一般是确定中标候选人,然后在网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单位提出疑义则确定其为中标人,直接确定某单位为中标人的比较少;
第二个问题:招标监督机构有权认定投标的有效性吗?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关较大,应该先让投标人进行澄清吧?
   呵呵 我是新手  还不是很懂,希望前辈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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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7-10-8 10:49:24 |只看该作者
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
     对楼上第三条的解答: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是公开招标的,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是可以通过邀请招标,已达到项目的要求。资格预审结果是应该告知所有的投标人的。
2、该工程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
    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夹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开标人发现剩余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关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指明以上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

第一条应该可以认为是正确的,招标文件一般又要求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密封的是可以导致废标的。
第二条法人授权书一般是关键性条款,所以导致废标也是正确的。
第三条应该给与投标商澄清的机会,直接废标是不正确的。
3、建设单位从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倾向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具有什么特点?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价款的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确定一个总价,对总价负责。
浮萍随水,逝水随风 ————     个人见解,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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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07-10-10 10:44:32 |只看该作者
公布正确答案:
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
答:第3条发出投标邀请书应为“发布招标公告”;第4条应是“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对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送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第5条应是:“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第6条之前应该组织现场踏勘;第8条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妥,编制标底应在建立评标组织之前进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就应明示;13条后要有5个工作日的中标公示时间。
2、30号令和27号令明确规定招标人不能接收逾期递交和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所以第一条是正确的;
第2条和第3条是错误的,招标人无权废标,应交由评标委员会处理。
3、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便于建设单位投资控制;增加了投标人的风险;在合同中能确定完整的项目总价;有利于评标时确定价格较低的承包商。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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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07-10-12 14:57:04 |只看该作者
挺专业的案例,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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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6#
发表于 2007-10-15 08:31:17 |只看该作者
[s:6] 我还没回答,答案就出来咯. [s:5]
________, /, 時間告訴峩,什庅都會變。︶~'︸~ˉ゜︶~﹌    ..メ.希望.壹苆嘟變嘚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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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08-4-1 09:14:52 |只看该作者
楼主能否再发点案例分析的题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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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8#
发表于 2008-4-3 07:58:50 |只看该作者
好啊,谢谢,学习了很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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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9#
发表于 2008-4-4 10:10:57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公开招标应该是发布招标公告,而不是投标邀请书。应该是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方。 在召开投标预备会之前最好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在确定中标单位后要进行评标结果公示。报价与标底相差很大就废标是不合理的,因为招投标法规定:低于成本才废标。报价虽然很低但投标方只要能证明他们的报价没有低于成本就行了。固定总价合同那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就很小了,而对于承包方来讲既要承担工程量变化风险,又要承担材料,人工工资等一系列风险。作为业主方来讲固定总价合同很好。
致力成为招投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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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08-4-5 01:42:1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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