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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期招标因集成资质遭遇波折 财政部判例废标影响深远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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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2 08:35: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0-12 08:36 编辑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期招标因集成资质遭遇波折 财政部判例废标影响深远

原创 2016-10-11 毅力 [url=]今日采购舆情[/url] 今日采购舆情


本网讯 10月11日,备受瞩目的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一期工程网络及服务器等设备供货项目被财政部宣布认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总预算人民币2049万元,分成七包,包括服务器、存储、数据库、虚拟化软件等产品,7月初本项目已经开标、中科软、长城、人大金仓等国内供应商中标。
   
但是,参与的供应商之一,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对于项目进行了投诉,财政部依法受理,于是做出废标决定。
     
投诉一个包 废了一个标
     
财政部公告显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投诉的仅仅是第四包——虚拟化计算池,投诉内容也是技术方面,比如互联网区刀箱中标华为Fusion E9000产品只支持4个网络模块,不满足“支持≥8个网络模块”等,对于投诉方的投诉,财政部驳回了四条,只认同了第五条,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无法与采购人现有华三产品实现虚拟化环境无缝衔接的问题,专家未按评审标准打分,投诉事项成立。
     
至此也只是涉及第四包的问题,为什么会造成整个标全盘否定呢?原因在于资质要求,原来每一个招标项目都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含)以上集成资质。而供应商要获得招标文件要求的一级资质,供应商需要在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13E1.tmp.png

财政部认定以上资质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九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因此造成废标。
     
或将影响大量集成招标项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2000年由当时的信息产业部推行的,其中一级资质要求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等。很多IT政府采购项目都以集成资质作为准入条件,比如九月中旬招标的德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软硬件采购项目。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13E2.tmp.png

那么,一个政府采购中常用的资质要求为何就违法了呢?


政府采购法实务专家吴小明老师表示,政府采购中的资质要求,应该是有法可依的,比如涉密项目如果根据《保密法》的要求对供应商提出保密资质要求,就是合理的,或者是有相关的国家规定,比如计算机产品采购中要求必须是经过节能认证的,这也属于有法可依,否则就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去考量这个资质要求是否违规,即使是经常使用的也可能违规。
      
财政部本次判例意义重大

政府采购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原本一个集成采购项目以信息集成相关资质作为条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问题在于计算机信息集成资质实际上在2年前就已经取消,2014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规定,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不再属于政府认证而是属于行业认证了,因此绝对不能作为准入条件,否则就会出现要投标、先认证的现象,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战略也就形同虚设了,实际上目前还有很多这样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认证,转到社会行业协会之后依然可以作为政府采购准入条件或者加分依据,因此财政部本次判例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业认证应该再市场上接受企业的选择,而不应该以政府采购的公权力进行强推。政府采购资深律师沈德能认为,计算机集成资质现有的认证条件是以

注册资本、行业业绩作为基础的,前者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冲突,而后者则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冲突,因此认证标准应该修改,比如改成要求认证企业有多少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素质要求等。




今日采购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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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2 08:37: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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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2 08:59:13 |只看该作者
取一个文艺范儿的标题:匆匆那年——我们一起招过的系统集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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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2 10:35:59 |只看该作者
足以震撼,大家要更加规范,门槛不能任性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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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2 16:07:37 |只看该作者
我昨天也看到了,今天我就拿了这个案例给公司员工做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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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2 16:10:17 |只看该作者
根据这个资质的办理条件,该资质还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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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08:46:41 |只看该作者
吴小明的观点

政府采购法实务专家吴小明老师表示,政府采购中的资质要求,应该是有法可依的,比如涉密项目如果根据《保密法》的要求对供应商提出保密资质要求,就是合理的,或者是有相关的国家规定,比如计算机产品采购中要求必须是经过节能认证的,这也属于有法可依,否则就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去考量这个资质要求是否违规,即使是经常使用的也可能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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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08:47:28 |只看该作者
沈德能 的观点

政府采购资深律师沈德能认为,计算机集成资质现有的认证条件是以注册资本、行业业绩作为基础的,前者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冲突,而后者则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冲突,因此认证标准应该修改,比如改成要求认证企业有多少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素质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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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08:48:17 |只看该作者
何红峰 观点

政府采购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原本一个集成采购项目以信息集成相关资质作为条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问题在于计算机信息集成资质实际上在2年前就已经取消,2014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规定,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不再属于政府认证而是属于行业认证了,因此绝对不能作为准入条件,否则就会出现要投标、先认证的现象,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战略也就形同虚设了,实际上目前还有很多这样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认证,转到社会行业协会之后依然可以作为政府采购准入条件或者加分依据,因此财政部本次判例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业认证应该再市场上接受企业的选择,而不应该以政府采购的公权力进行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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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08:51:04 |只看该作者
看来,何红峰的观点 介绍的比较全。是不是编辑 倾向于此 ?

值得思考、、、、、、、、、、、、、、、、、、、、、、、、、、、、、

初步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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