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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务】周景超:不应以“物美价廉”或“一分钱一分货”看待政采【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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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6:27: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不应以“物美价廉”或“一分钱一分货”看待政采


2016年11月01日 09:3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周景超

  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有“物美价廉”还是“一分钱一分货”的困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这一困惑同样存在。

  例一:某医院采购一台彩色多普勒诊断仪,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通过三轮竞争性谈判,最后报价11万元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例二:某学校采购一批电脑,项目预算金额6万元,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最后报价3万元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上述两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再三怀疑“物美价廉”是一种空中楼阁的承诺,更相信“一分钱一分货”。采购人为什么会有这种心态呢?不妨从以下层面来分析。

  第一,价格层面。现代市场经济学中,价格是由供给与需求的互相影响平衡产生的,而商品价格的构成主要表现为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还会受到以下因素影响:招标文件售价、制作投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保证金交纳期间产生的利息以及投标活动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几项成本的高低必然会影响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所以,“一分钱一分货”有其合理性。

  第二,评标方法层面。最低评标价法是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评标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程序相对较为简洁,大幅减少了人为评标因素,有利于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而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供应商用合理低价换取中标也是有可能的。

  第三,项目预算层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首先要编入本部门的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最后报同级人大审批。在此过程中,除了进一步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外,采购人更应在编制采购计划时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市场行情研究需求和价格规律,确定项目预算金额。但是,现实中,采购人对采购预算的编制不够重视,采购预算笼统、模糊,导致“物美价廉”的目标难以实现。

  第四,采购文件编制层面。编制采购文件阶段,应在采购文件中设置合理条件,创造充分竞争的氛围,对于通用货物和服务招标,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其他项目,在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也要向供应商传达明确信号,避免出现供应商“贴着预算金额报价”的情形。

  投标报价与采购需求密不可分。采购标的不同,报价要求也不同。以设备采购为例,投标报价不仅包括设备主机、附件、零备件等货物部分,还包括可能的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等服务内容。如果考虑到设备生命周期的总成本,还需供应商提供生命周期内零备件和消耗品的需用数量和供应单价。如果是国际采购项目,则要规定报价的币种、价格术语等因素。投标报价要求还要考虑到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变更和索赔,使变更和索赔在价格方面有据可依。

  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活动的惯例。通过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促使投标人严肃对待自己的投标行为,避免和减少由于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措施。投标保证金可约束投标人的以下行为:一是违反招标活动的行为(如恶意压低投标价格、中标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二是投标人严重违法行为(如中标后以次充好、提供虚假材料、行贿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五,区域层面。地理学中的区域有着明确的边界,包括自然、人文、经济区域。如果某地自然环境恶劣、极端天气极易常发,特别是交通欠发达,无高速公路、铁路、飞机航班且物流迟缓,商品成本价格必然增加,“一分钱一分货”就成了必然。而某地经济区域具有战略高地和开放度高、辐射力强等特点,并建成了完善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更多“物美价廉”的产品就会汇入当地。

  第六,心理学层面。从心理学上看待此类问题,应为“晕轮效应”。人们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往往只从局部出发扩散而得出整体印象,也即以偏概全,若采购到了“物美价廉”的商品反而又产生了忧虑。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有极少数供应商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但不应以此否定整个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否定所有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乃至否则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对此现象,应给予积极的心理干预,对采购人进行正面引导,同时还应在全社会培育信用意识,推动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自省、自律。

  近年来,媒体屡次曝光政府采购“黑心棉”“校园塑胶毒跑道”“天价电脑”“天价U盘”等事件,招致公众对政府采购的诸多误解,甚至连采购人对自己的采购成果也充满疑惑。

  那么,应如何打消这些疑虑呢?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把住验收这道关。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高度重视履约验收环节的工作。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提出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此外,也可以邀请其他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参与验收,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是对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产品、以次充好、未按承诺供货的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活动,不得随意改变程序,更不得“任性”改变采购结果,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物美价廉”与“一分价一分货”如何取舍的困惑,并不仅仅出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过,可以预见的是,在逐渐完善的价格体系、系统完整的采购制度、规范透明的招标程序、良好守信的市场环境、开放互通的区域以及健康积极的心态面前,这一困惑会渐渐消失,“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会被更多人接纳、认可。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www.ccgp.gov.cn/dfcg/llsw/201611/t20161101_75109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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