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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尊重和维护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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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8 20:23:4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1-9 12:57 编辑

注:本文已发表在中招协《招标采购管理》杂志2016年第12期第55页(略有修改)。


尊重和维护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地位

钱忠宝






摘要:本文简要论述了在招投标活动中如何尊重和维护招标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第一,废除招投标活动中强制性随机抽取的规定;第二,让招标人真正拥有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第三,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前 言

2016年5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尊重和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那么,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如何尊重和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在下列三个方面尊重和维护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一,废除招投标活动中强制性随机抽取的规定;
第二,让招标人真正拥有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第三,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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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5 09:09:3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25 09:10 编辑
colourfulair 发表于 2017-2-7 10:15
写得好!有理有据,反映我国招标行业的实情!

今天我转发的文章 :

法律讲堂: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的尴尬



看看两者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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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7 10:15:34 |只看该作者
写得好!有理有据,反映我国招标行业的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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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6 11:14:0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6 13:57 编辑

  本文说的是“尊重和维护招标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有点迷糊的是:这个招标企业,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呢,还是指作为招标人的生产经营性国有企业,或者指代表政府从事基础设施投资的、注册为国企的政府投融资平台?

  如果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全文似乎并非为招标代理企业而作;

  如果是指生产经营性国企,国有企业为生产经营而采购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原本就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畴,本文似乎文不对题;

  如果是指政府投融资平台,则名为国企投资,实为政府投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本文论证的前提差距很大,试例举一二: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名义上的招标人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招标人,无法对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真正负责。

  2)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完毕验收后及交付公共用途,使用者并非是建设者自己,不符合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特征。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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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3 15:50: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4 08:54 编辑
zc_ztb 发表于 2017-2-2 14:07
其实钱老的观点正确与否,可以反思一下。

1、中国不少的官员真的是这样,比如在招投标活动中,你明着给他 ...

1、有了权力是否有责任心,还是要看是否有有效的制约。权力清晰时,制约强,权力模糊时,制约弱。根本不在于是否给权力,而在于制约的强弱。当制约弱时,无论权力清晰与否,缺少责任心都是大概率事件。

2、违法成 本低不仅仅是招 投标领域的问题。

3、先说市场经济,“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根本在于什么?在于政府伸的手太长,对市场的干预过大。同时缺少法治,政府治理的能力偏弱。一放则好似没有了监管,岂能不乱?一管又管到方方面面,岂能不死?群众、媒体的监督能力还有限。再说招投标市场,招投标市场是市场经济吗?市场经济中政府可以强制采购方式、程序? 招 投 标 市 场 本 就 不 是 完 全 的 市 场 经 济,政 府 出 台 法 规 强 制 招 标 即 为 了 规 范 采购过程。

4、监 管 部 门 出 台 办 法 进 行 规 范 管 理,无 可 厚 非,但 是 不 能 违 反 上 位 法。一 些 出 台 的 办 法 违 反 上 位 法,加 强 限制,比 如 限 制 评 标 办 法 的 使 用,评 标 标 准,投 标 报价等。这 才 是 问 题 的 关 键。
最后说一点,没有人会认为“招标人只要花政府钱,皆为所欲为”,只是招标这种采购方式产生的目的即为了促进采购的公开、透明,限制采购人的权力,抛开了这点,还谈招标干什么?还招标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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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 14:07:2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2 15:19 编辑

其实钱老的观点正确与否,可以反思一下。

1、中国不少的官员真的是这样,比如在招投标活动中,你明着给他权力的时候,他是很有责任心的,不敢随意乱用,即使有些差差点点,一心为公的大方向还是不太敢变的,反倒是这个权力模糊不清不好界定时,插手的和浑水摸鱼的人还真是不少。

2、现实中很多案例,即使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问题,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处罚还是违规成本太低,尤其是招标人,在我了解的范围内,无一招标人因为招标问题被追责过,反而是相关监管部门成了“替罪羊”,扣上“监管不严”的帽子。

3、对钱老的观点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其实都没有在实践中找到一个解决的办法,这也是国内长期以来对市场经济的尴尬,“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尤其是部分领导在追究问题责任时,首先不是先看责任主体是谁,而是先入为主的找监管者的责任,其实“从来只有千日做贼,哪有千日防贼”的啊?这也造就了当下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停的出台各种政策文件,目的当然是为了限制和规范少数招标人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削弱了所有招标人的责任心,说实话,这种做法已经以偏概全了,再严密的政策,也有漏洞可钻,反而给了少数喜欢钻空子的招标人堂而皇之的理由,“我已经完全按照你们制定的程序来做了,出了问题当然不能再说我有错吧”?

最后说一点,任何事都是辩证的,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反对钱老的,也不用那么激进和悲观,尤其不要陷入“招标人只要花政府钱,皆为所欲为”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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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 10:14:55 |只看该作者
反腐(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光这一点就不具有可行性。在中国招投标环境下,是无法实现钱老的愿望的。本来很多话的,不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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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8 22:44:53 |只看该作者
管理不合法、不依法监督、不依法制定招标投标程序及软件,就会很大可能让守法者们进退两难,甚至是无所适从,哈哈;进一步来说,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监督、平台建设,比单纯的依法招标投标更迫切、更需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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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22:47:1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1-28 07:57 编辑
大力 发表于 2017-1-26 16:35
很多地方招标人不敢用、不能用这个权利,却怪起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点无理取闹的意味,呵呵

也不是不敢,主要是招标管理部门的备案力度接近于审批,太过于强势,招标人你根本不能和他多言语一句。所谓的备案制,实际上都是审批制,平台软件的设置的出发点从根本上就是服务于管理部门,毕竟他是软件服务的采购人,牵着软件公司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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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22:44:28 |只看该作者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1-26 15:59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就把这漏洞堵上了,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 ...

这样的,就要为重庆点赞了,具体化、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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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16:35:5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1-27 08:12 编辑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1-26 15:59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就把这漏洞堵上了,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 ...

很多地方招标人不敢用、不能用这个权利,却怪起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点无理取闹的意味,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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