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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n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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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败诉了!——国内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起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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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3 13:57:3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3 14:42 编辑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2-13 11:43
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已经明确了“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 ...

建议你搞懂“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赵勇有一篇文章《经济转型背景下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我摘录部分,供你参考。

四、成熟期的招标代理行业:2000年至今


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在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方面,1999 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合同法》,补充、完善了代理制度,不仅提升了《暂行规定》的法律层级,而且突破了《民法通则》中仅限于直接代理的规定, 增加了有关间接代理的内容。《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这为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自身名义从事招标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四百零三条规定通过在委托合同中引入英美法系的委托人介入权、第三人选择权制度,平衡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样于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赋予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利;第十三条将招标代理机构定位于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十四条赋予了建设行政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投标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招标代理行业的大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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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3 21:21:2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2-14 11:10 编辑

被告方的证据
下面这一段判词非常重要,被告用这张支票存根来证明5%是被成兴公司扣取了:
被告用这张支票存根来证明
5%是被成兴公司扣取了,妄图混淆视听掩盖自己越权发文授权成兴公司扣除5%的违法事实!法院的判词则十分准确点明了成兴公司代收款项的权利来源。原告与成兴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与成兴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随后的判词中阐述的十分清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妄图借此脱罪是不可能的!
11甘肃省农村信用社40206232/01984385号转账支票存根明确备注有标书费,显非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法律关于电子招投标事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事由,被告委托的成兴公司扣除原告标书费的5%作为手续费显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代收款协议系未签字的格式条款,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719号批复,成兴公司代收款项的权力来源于被告的授权委托,原告与成兴公司并不存在委 托 代 理法律关系。据此,被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实行网上发售标书的收费主体为系统运营商,原告与成兴公司间存在
委 托 代 理的证明目的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4、被告所举代收款协议书、内资公司变更通知、说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行维护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首先,成兴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委 托 代 理关系的合意,此为不争的事实;其次,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兴公司依被告 委 托 为公共资源网上招投标交易系统提 供维护服务。由此,基于成兴公司因履行被告 委 托 的维护交易平台系统事务发生的费用,其承担者应为被告。而原告作为招投标交易主体,其已缴纳的电子印章费、数字证书开 户 费、数字证书更新服务费、存储介质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软件系统使用和服务费中,已包含了公共资源交易软硬件建设维护及日常运营费用,除此外,被告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故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待证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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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3 21:34:1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2-13 21:35 编辑

各位版主 我不知道系统设定的敏感信息过滤机制是如何工作的?为什么有些信息总是发布不上去?提示有不良信息!
我只是在引用判词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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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7-2-13 22:00:1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2-13 22:05 编辑
wbtsx 发表于 2017-2-13 16:23
单愿多一些你们这样的,都少人被“强奸”了都不反抗!


“所以我时常害怕,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此后如竟没有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倘若有了炬火,出了太阳,我们自然心悦诚服的消失。不但毫无不平,而且还要随喜赞美这炬火或太阳;因为他照了人类,连我都在内。”

在这样一个和平、法制时代,我们不以斗士自居,更不愿当“烈士”,作为企业该是我们的一分不能少,不该是我们的一分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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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11:45:1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2-14 11:59 编辑

12-20页为法院认的案情事实:

P19“被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实行网上发售标书系统维护方成兴公司系涉诉标书费用的收取主体,
然成兴公司依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并由被告委 托为其提 供交易平台系统维护服务,其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力均来源于被告的授权,与原告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关于委 托 代 理的法律规定,现原告已举证证明被告授权的成兴公司以信息系统维护费的名义扣取其司5%的标书款的行为并无法律的明确授权或约定,成兴公司作为依被告授权履行职务行为的一方,其因代 理被告扣除标书费5%手续费的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以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与成兴公司建立了委 托合同关系,然委 托法律关系属于合同之债,其是指受托人为 委 托人办 理委 托事务,委 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双务合同,其以当事人之间形成委 托和受托的合意为前提。本案中,案外人成兴公司扣除原告标书费的5%,系 成兴公司依据被告发布的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网上发售标书的通知,且该通知要求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全面实行网上发售标书,凡进入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项目,都必须统一实行网上发售标书通知为权力依据,对不按规定实行网上发售标书的项目,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对该项目不予办 理相关进场交易手续。加之被告与成兴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成兴公司为被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服务方的客观事实,足证被告与成兴公司委 托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现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与成兴公司存在委 托合同的事实,依据事实主张者尽举证责任的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关于原告与成兴公司存在委 托法律关系的辩称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依法承担返还不当占有应属原告标书费合计809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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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12:01:55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发上去了,委 托  代 理、委 托、提 供、办 理、开 户 费,居然都是敏感词!
我是逐字逐句敲上去的,太不容易了,这个敏感词过滤机制绝对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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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2:21:07 |显示全部楼层
laogangs 发表于 2017-2-16 10:32
为什么看不到图片,说没有权限。先为法院和原告点个赞

我重新编辑了一下 现在应该能看到图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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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5:09:24 |显示全部楼层

RE: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败诉了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3-28 20:26
没有花,是打行政官司后就出这文件了

抗日战争期间,一个村子里有一个年轻人参加了革命,与年轻人家里有过节的保长将消息告诉了皇协军,并引来鬼子的扫荡,鬼子将村民聚集在宗祠前,让村民交代年轻人的下落,村民不知道年轻人的去向,鬼子烧光了村里的房子、粮食,杀害了不少村民,走之前告诉幸存的村民:这是那个年轻人带来的灾祸,参加革命就是这个下场!
类似的事情在神州大地上其他的村庄、城市也再上演,但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革命胜利了,鬼子被赶出中国了。可能幸存的村民中有人恨死了那个年轻人,如果不是他我能无家可归吗?能有无辜的村民被杀吗?
是啊,如果没有这个年轻人,可能不会引来鬼子的扫荡,不会有人死,不会没有粮食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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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5:11:2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3-30 15:33 编辑

真TM想开骂 有些人就是JM   好强的奴性啊
跳梁小丑般 竟不自知!可悲
夏虫不可以语冰,井蛙不可语海,曲士不可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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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5:59:1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3-30 16:03 编辑

互联网+招标采购后,传统招标代理的模式肯定会有变化,不合时宜的一些东西该消失的早晚要消失,市场这么大,为市场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才是当下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之道。
不要做垃圾般的存在,固守旧有的残羹。

面向大海,春暖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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