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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救急~关于政府采购法评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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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22:47:5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5 08:55 编辑

首先,这批次专家是够义气的,居然把责任扛下来了,佩服;

其次,话说回来,如果这样,评标委员会就是违反了18号令的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按照


我的经验,你两种商务标的得分结果会有很大出入,很可能会有不同的中标结果。

最后,招标代理机构还可能被财政部门处罚,因为违反了18号令的“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我的意见: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都可能受到处罚,很可能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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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9:24:21 |显示全部楼层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02:48
因为在评审中确实没发现这个问题,计算公式就是最低价为基准价的公式(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 ...

如果专家有一点审慎态度的话,应该很容易发觉,低于平均价的投标人的商务得分会大于10分(超过了最高评分界限),当时就应该停止这样的评标,被检举出来再复审,有点订正错误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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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9:25:53 |显示全部楼层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2-15 09:16
个人认为应当是评标委员会复查,以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评审,建议重新招标,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这种情况在当初评审时,可以算是最为正确的做法。现在复审再谈,有点打自己耳光的嫌疑,总感觉有点说不出的别扭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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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21:56:59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没有规定服务类项目以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是违法的”,但是,专家有没有注意到“服务类项目以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来计算商务得分,却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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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21:57:56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7-2-15 12:28
首先,招标文件出现关键错误。
其次,专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
再次,招标文件出现错误,专家 ...

严重同意专家横竖都是错,反正就是逃脱不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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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21:58:45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7-2-15 12:58
首先,重新评审就是违法。其次,按照招标文件的方法复核,招标文件的方法就是错误的啊。
参照大小写不一 ...

嗯,只有“重新招标”这条唯一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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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21:59:07 |显示全部楼层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13:42
好的,不纠结了,事已至此,就废标重招吧

思路还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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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21:59:40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5 13:44
不是该文件无效,而是该文件与上位法同一内容规定冲突的(不同不代表冲突,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对上位法有关 ...

对,没有明显冲突,只是细化补充,有时候细则反而是更加科学且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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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22:00:40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5 14:08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是2000、2003年出台正式实施的,比2007年的文件还要久,按照该专家的理解是否也是 ...

非常欣赏你的最后一局点睛之笔:“看不出采购文件的违规问题还死要面子”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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