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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全国首例代理机构行政诉讼案再起波澜,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败诉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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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0:58: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22 10:59 编辑

『热点』全国首例代理机构行政诉讼案再起波澜,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败诉


原创 2017-02-22 Shawn e招标学苑 e招标学苑


被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返还原告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标书款809745元。

全国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诉讼案,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状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有了新进展。


中海建曾针对省交易局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e招标学苑”2015年10月19日曾发文《全国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诉讼案,你怎么看?》(点击查看原文)分析,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招投标市场主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谁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文章指出“省交易局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按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即使省交易局的主体适格,也必须针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果省交易局不存在具体的行政行为或被授权的行为,省交易局不能成为被告。如果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省交易局并非本案被告,法院会要求原告变更诉讼主体,否则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案情完全按照该文的分析展开。


一、关于中海建针对省交易局提起的行政诉讼。2015年12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2015)兰行初字第80号显示:本案中,省交易局并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故省交易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已向原告中海建公司告知其是否同意变更被告,原告中海建公司书面表示不同意变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中海建之后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行终5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关于中海建后续可以采取何种行动。e招标学苑发文在结尾处指出:“针对事业单位身份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如交易局或交易中心强行收取招标文件费、投标保证金等,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其胜诉概率将大大提高。”

果不其然,中海建于2016年8月改而提出民事诉讼,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判决。判决书认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明确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服务收费范围包括:电子印章费、数字证书开户费、数字证书更新服务费、存储介质收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软件系统使用和服务费,省交易局授权的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收电子标书费在结算时扣除标书费的5%作为手续费;上述扣除标书费的5%作为手续费的收费行为已超出了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被告收费的范围。此外,省交易局作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职权,无权发布与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的通知或命令。其性质并非行政管理部门,其局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亦不具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对外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省交易局会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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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先给中海建点个赞,并不是因为中海建赢了官司。在现有的体制下,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更多人选择了沉默和忍受。纵观全国,还有多少标书款应该返还?已收取的远远超过四星级、五星级宾馆收费标准的场地使用费,啥时能连本带息退给市场主体?有多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交易中心还在执行、实质是违法/无效的“决定”、“命令”和“通知”?


此外,更要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大力弘扬的法治精神喝彩。此判例将大大唤醒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意识:不该收的钱不能收,收了也得退;不能发的文不要发,发了也无效。



甘肃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电子招标投标综合试点省份,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确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这个相信大家都清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市场主体操作、减少工作量,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促进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从而降低采购成本。系统提供方为实现其提供服务的招标项目充分竞争,而选择高效便捷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市场上已有多家成熟的专业软件供应商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不通过招标等竞争手段而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这样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在垄断的格局下建设运营,这样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能否持续完善?操作体验能否不断改进?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提供的系统,操作是否便捷?能否减轻工作量?是否比纸质招标省钱了?用过的众亲,不妨在文末留言告诉大家一声。

交易中心自建或支持一套系统垄断市场,强制市场主体使用,还巧立名目非法牟利。在今天这样的法治形势下,在中央三令五申要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形势下,你如何不会招来质疑,甚至是诉讼?


中国向来就不缺好的中央政策,都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句话,把多少下面的单位带到沟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也冤呐:又不只是我一家这么干,为何就只有我这里出这么轴一个代理机构?!


市场主体的权益需要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需要市场主体奋起维护。向敢于用法律亮剑的中海建致敬!但小编还是有点担忧,有关部门是否会变着法子“枪打出头鸟”呢?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什么时候能不搭便车,而是形成合力集体去主张权利或开展诉讼?抱团取暖,众人拾柴火焰高嘛。

作为市场主体,当合法权益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侵害,你会怎样办?



■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相关判决书
或登录wenshu.court.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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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1:04:1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22 11: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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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全国首例代理机构行政诉讼案再起波澜,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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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1:06:03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自建或支持一套系统垄断市场,强制市场主体使用,还巧立名目非法牟利。这就是针砭时弊的一句现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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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6:24:04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2-22 11:06
交易中心自建或支持一套系统垄断市场,强制市场主体使用,还巧立名目非法牟利。这就是针砭时弊的一句现实写 ...

应该明确说明是电 子 交 易 系统还是公共服 务 系 统。电子交 易 系 统是市 场 竞 争,公 共 服 务系统不是。题外话,政府如果强制 电 子 招 标,为什么不提 供 免 费的 电 子 交 易 系 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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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6:40:0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2-22 16:46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2-22 16:24
应该明确说明是电 子 交 易 系统还是公共服 务 系 统。电子交 易 系 统是市 场 竞 争,公 共 服 务系统不 ...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这套系统不是按照国家电子招投标法相关要求来建的,既有服务平台的功能也有交易平台的功能,而且是由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直接管理的甘肃成兴公司提 供该系统的技术支持,也就是说不管是政策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是相对封闭的一个空间,在此空间内完全是由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说了算。套用一句流行的广告语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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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6:54:41 |只看该作者
ansx 发表于 2017-2-22 16:40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这套系统不是按照国家电子招投标法相关要求来建的,既有服务平台的功能也有交易平 ...

他不可能完全说了算啊,毕竟平台的使用者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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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3 07:17:39 |只看该作者
ansx 发表于 2017-2-22 16:40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这套系统不是按照国家电子招投标法相关要求来建的,既有服务平台的功能也有交易平 ...

只要交易平台唯一垄断性,那么就有了行政权力可以延伸的隐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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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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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11:25:10 |只看该作者
市场主体的权益需要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需要市场主体奋起维护。向敢于用法律亮剑的中海建致敬!但小编还是有点担忧,有关部门是否会变着法子“枪打出头鸟”呢?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什么时候能不搭便车,而是形成合力集体去主张权利或开展诉讼?抱团取暖,众人拾柴火焰高嘛。


早已开始打出头鸟了,公共资源交易局的局领导在召集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议的时候,直接点名中海建,让各市州交易中心重点“关照”中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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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11:32:4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27 14:20 编辑

甘肃公共资源交易局所谓通过招标采购方式选择选择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研发单位,实质上是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甘肃省招标中心受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委 托,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这实质就是爷爷委托儿子招标,儿子确保孙子中标的把戏,把财政资金披着招标的外衣输送给自己的公司,典型的一场自编、自导、自演闹剧,这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公然践踏。


《电子招投标法》中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督、交易系统明确规定了数据接口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不存在唯一性的问题,交易局通过权力垄断排斥国内优秀厂家的产品,让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单一来源方式高价中标,典型的幕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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