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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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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法律讲堂: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的尴尬 何红峰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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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 14:31:1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 14:45 编辑
ecco 发表于 2017-2-28 18:06
但是项目部是自己人,评标委员会不是自己人。

这是法律法规对招标人组建评委会的限制,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评委会不就可以自主决定、用自己的人了嘛。然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评委会与招标人的关系应当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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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18:06:32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2-27 10:36
定标权并没有转移或是被剥夺,只是法律法规对招标人行使这一权利进行了限制。在这种限制下,评委会对 ...

但是项目部是自己人,评标委员会不是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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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10:36:2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27 14:19 编辑

       定标权并没有转移或是被剥夺,只是法律法规对招标人行使这一权利进行了限制。在这种限制下,评委会对中标人的产生起到重大作用,但是行使定标权的依然是招标人。所以招标人应对定标结果负责,要对评审结果的合法性负责(这里主要指招标人对评审结果的监督检查,遇到不符合常理的评审结果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纠正错误。而不是放任错误的发生)。

        最大的问题是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这个观点、看法本身。这个观点使招标人认为自身的定标权转移到评委会,而评委会本身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才造成权利与责任分离的错误观点。同时,招标人还会认为,定标是评委会的事,与我无关,从而减少、放松了对评审结果的监督检查,放任评审结果当中的错误。

        最后,评委会与招标人是什么关系?本人较为同意文中何教授的观点,评委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属于法律主体,评委会相当于招标人成立的临时的评标小组,属于招标人的临时内部机构(类似于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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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5 08:40:3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25 08:42 编辑

原文 链接 建筑时报


法律讲堂: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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