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公共资源网 来源:建造造价 发布时间: 2017-03-13 11:40:44
某政府投资建设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间,项目业主认为评标专家评标不认真,实质性条款未响应的投标文件也予以通过并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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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评标时有业主代表参与,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请问项目业主到底有没有权利对评标结果提出不同意见?
张志军:如情况属实,招标人有权不认可该评标报告的法律效力,并通过相关渠道要求原评标委员会提供正确有效的评审结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该规定属于一般性规定,其适用前提是建立在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是客观公正、合法可靠的基础之上的。如出现评标委员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等法定情形时,招标人无须遵循上述规定确定中标人。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因此,当评审结果有误时,招标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