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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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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投标 | 业主有没有权利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今日公共资源网 含张志军观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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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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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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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5:10:0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曹锦江 于 2017-3-20 15:12 编辑
qq245867721 发表于 2017-3-20 09:31
法也没有说招标人必须派代表啊。何来渎职一说

”招标投标法“的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注意,大字里并没有“应由”、“宜由”等模糊字眼。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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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11:18:26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3-20 15:10
”招标投标法“的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 ...

我们这边的地方规定,政府投资工程一般不允许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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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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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12:19:4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10 14:44 编辑

出现评审错误时,项目业主实施法律救济通常有两个羁绊:

1.难以证明评标委员会的结论是错误的;
2.即使证明是错误的,也可能对评审结论没有影响。

但是,本例在题干中已经有交待,“实质性条款未响应的投标文件也予以通过并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即上述两个前提都不存在。


如果在此情况下,业主还不依法实施救济,却怪法律剥夺了招标人的自主定标权,这就让人觉得有点匪夷所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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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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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1:20:2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11 16:39 编辑

                        关于招标人在评标工作中所处的地位问题

  看了大家的讨论有感如下:

  1.如果招标人(业主)不能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和纠正,或者有异议也要通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去纠正,即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所规定处理,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其原则是(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2)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以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原则(1)说明评标委员会必须遵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即使评标标准和方法有瑕疵也应遵循!不能改动。其原因是投标人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价格。如改动就意味着“暗箱操作”;原则(2)评标委员会是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这是走过场吗?不是!是要由招标人核准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出钱组建评标委员会,出钱进行评标工作,而评标结果不允许招标人提出异议和纠正,这是何等荒谬!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评标结果的好坏,是无人负责的!这是违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2.本人认为正确的做法是:


  (1)招标人通过编制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2)评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对其授权;
  (3)招标人有权向评标委员会派出代表,参加评标。其代表无任何资质要求,也可作为会长或召集人。某些地方不准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有条件的代表,都是不正确的或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派出工作人员作为评标委员会助手,参与评标的具体工作。但是不参与具体评标和无推选权。在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及时提醒和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5)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排序;
  (6)招标人核准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依据招标文件的中标条件和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如果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出纠正,并征求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或者组织重新评标;
  (7)中标公示,以及发出中标通知书。


  最后请注意,招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和纠正意见。而不是任意。如果招标人任意确定中标人,就意味着自己否定自己编制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也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评标结果是经过招标人核准的,因此招标人承担评标结果的全部责任。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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