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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前发现投标文件没按要求密封怎么办【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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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0-29 10:55: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开标前发现投标文件没按要求密封怎么办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10-19  万玉涛


  “还没开标,你哪有资格判我无效标?”在开标前就被否定投标有效性,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当场就与×区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吵了起来。

  原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中心就其所需“消防灭火设备”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中心的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顺利,也得到了供应商的积极响应。但开标当天却出现了一个让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至今难忘的“插曲”:开标会前3分钟,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发现这家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于是,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决定让该公司项目经理取回投标文件,不得参与开标会。

  设备公司项目经理请求立即重新密封投标文件,参与开标会。但项目负责人说:“马上就要开标了,我们这里也没有相应的工具可以提供,来不及了,你们还是取回投标文件吧。”时间一分一秒过去,这位项目经理的恳请也变成了哀求:“晚就晚点吧,你们先开别的标,我们尽快想办法密封好……”

  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解释说:“开标了,还等你们密封就变成了投标截止后还收投标文件,我们会遭到投诉的。你还是拿回去吧。”再三请求无果后,设备公司项目经理终于忍不住发火了,当场就与项目负责人吵了起来。

  设备公司项目经理认为,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应在开标会开始后,由投标人代表或在场公证人员检查后决定,其公司有权参加开标会。

  这一吵,开标现场立刻乱了起来,开标也受到了影响。在场公证员赶快出面调解,让设备公司参与投标。公证人员认为,开标会前不得退回设备公司投标文件,应让其继续参加开标会,于是开标才得以正常进行。设备公司在开标中被判了无效标。

  透过这起“争端”,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能否在开标前确定投标无效?二、在收取投标文件的过程中,采购中心可以做些什么?
无效标不该由采购中心判

  针对“开标前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可否因为投标文件密封不合格而判无效标”的问题,接受采访的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操作人员都毫不犹豫地说:“不可以。”

  很多操作人员都认为,开标时间还没到,可以让供应商重新密封后再递交。来不及密封的也应该收取,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时由公证人员查验,没按要求密封的再由公证人员宣布按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因此投标文件是否按要求密封的问题应由公证人员确定。在不少操作人员看来,虽然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之规定来看,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被判无效标应在评标环节,但投标文件密封的符合性检查却是发生在开标时,此时评标还没开始,投标文件也不是由评标委员会开启的。因此具体操作时,没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在开标时由公证人员确定其无效。
  当然,也有专家认为,如果采购中心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那么,采购中心是可以拒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的。

收取时温馨提醒

  据了解,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投标文件一般是在开标前统一收取。而在统一收取前,该中心一般都会提醒供应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要求密封了。如果发现没有密封或者没按要求密封的,会提醒他们马上进行密封或重新密封,然后再收取。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黄大益说,招标工作是需要技巧的,操作人员只需要把自己该做的和能做的工作都做细就可以了,没必要越权去做别的事情。虽然法律没要求采购中心在收取投标文件时提醒供应商注意密封情况,但采购中心的温馨提示不仅可以让开评标工作更顺利,而且可以让投标人感受到采购中心的贴心服务。  
  
蒋莉蓉

保存时间:2007-10-19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71019112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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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11:19:03 |只看该作者
一、开标前统一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并不重要。
二、招标机构应改进服务质量,准备投标文件密封材料。
三、招标机构可以拒绝迟到的投标文件。见: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2641&fpage=2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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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11:04:59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处就该有专门检查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而且应该准备好密封工具,以便没有密封好的投标人能补救。是招标顺利进行。有时就以为一点失误导致投标无效或废标真的很无情。是投标单位白辛苦一场,与招标为了节约资金这一概念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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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14:36:47 |只看该作者
帖好长,回答帖中提到的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对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应该退回给该(潜在)投标人。也就是说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是两个环节,两个不同的单位进行的,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前,是由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的,对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应该退回给该(潜在)投标人。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对于开标时候,发现投标文件没有密封的,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要负责任的,投标人有权追究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小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标书处理”是值得商榷的,除非投标人承认是自己没有把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一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若过了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后,对于这类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即没有参与投标,可以用“投标无效”这个说法。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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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6:58:59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是组织性质,细心组织好每一次采购活动是其责任。组织工作的性质是服务职能,既要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也要服务好招标人、各投标人。没有执行、判决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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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0:39:20 |只看该作者
在网友david 转发的深圳培训班资料中,李小林副秘书长大概这样讲(大意)

对于投标人递交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要拒收;但是不是作为废标;

您可以让他密封好了,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再重新递交嘛。

情注意去听原文原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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